基金会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docx
《基金会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会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金会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办事指南
基金会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
办事指南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法定节假日、每周三下午和每周五下午除外)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
咨询电话
●成立、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
58124116、58124117
●证书、印章、会费票据、公告:
58124119、58124120
●社团年检由社团管理处办理:
58124075,58124091,58124092
●基金会年检由基金会管理处办理:
5812407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办理:
58124030
●涉外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由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
58124057,58124055,58124053
●社会组织评估由管理服务处办理:
58124114,58124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58124121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基金会办理以下登记业务,均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基金会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基金会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
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
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基金会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
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
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基金会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
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基金会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原始基金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3)
(2)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二、基金会备案
1、印章式样
说明:
办理印章刻制的同时进行备案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
说明:
以上2、3、4三项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
5、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备案
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编号:
11)
(2)《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
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每人一表
说明: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发生变动,应履行备案手续
·基金会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理事、监事进行备案
·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基金会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
三、基金会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
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基金会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
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
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
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基金会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五、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民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免税资格申请
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五类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资格咨询电话:
5812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