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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西峡县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今年,省政府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此项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西峡作为全市中连片山地地区之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西峡的大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就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促进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进和谐西峡建设进程。

从2007年9月上旬开始,责成调研室和民族宗教与社会法制委员会先在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调研,形成《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和谐吕梁的建议》的初稿。

为了使《建议》更加充实完善,切合西峡实际,9月18日至20日,又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副主席带队,分8个调研组分赴16个乡(镇),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研讨,走访有关乡村及受助群众,较为详细地了解掌握了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基层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结束后,在听取各组汇报,综合全县情况,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和谐西峡的建议(草案)》,并经2007年10月12日县政协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本次调研组在视察调研中总的印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识到位,工作扎实,“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为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

1、城市低保工作稳步推进。

我县城市低保制度从1998年实施,经历了一个从低标准、小范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到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功能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不断健全的发展过程。

目前全县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达到6862户,占城市总人口的13.3%,今年前半年支出保障金1120.4万元,基本实现了全县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广大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启动。

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从2006年底全面启动,市县两级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农村低保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和低保标准。

目前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的排查、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共确定农村低保对象5421名。

省、市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已全部下拨到县。

截至6月底已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254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落实。

全县共有五保对象4521人,已实现了应保尽保,截至上半年共发放五保资金122.5万元。

随着“霞光计划”的实施,加强了敬老院的建设,全县现已建成农村敬老院36座。

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

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全面展开。

新农合政策宣传到位、基金监管到位,有效提高了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和参合患者受益,全县参合农民达38.4691万人,参合率达98.8%;发放合作医疗补助21.2358万人次共计5362.33万元,小额可支配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率分别达67.09%和99.39%,受益群众达55.2%。

 

5、城乡教育救助全面实施。

从去年开始,我县各级教育部门对贫困家庭学生免收书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1658名贫困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资助资金165.8万元。

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民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教育救助活动,使一大批贫困家庭学子圆了大学梦。

6、城乡专项救助逐步展开。

城市再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慈善事业、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管理工作已在各地城乡逐步实施和展开。

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市县乡(镇)三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截至2011年5月,全县共办理援助案件2451件,接待咨询人数6589人,有2859人通过法律援助受益,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25余万元;在就业救助方面,各地劳动保障等部门,采取劳动技能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广开就业门路,今年上半年我县新增就业5421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24人,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1241人,完成劳务输出6584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项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贫困家庭医疗困难、子女上学困难、住房困难、打官司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尚不完善。

在救助实施中,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无法使救助对象通过全面的、综合的救助提高自救能力,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

2、制度间衔接配套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了困难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各专项救助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还不够完善。

虽然各相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救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相关政策之间衔接不够、相关信息之间沟通不够,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

3、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需要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救助工作协调管理体制。

目前,在政府层面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但其协调和统筹功能还需进一步加强。

各部门间协作不够、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加之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严重影响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救助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力量薄弱、设施简陋,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另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工作机制,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在低保对象确认方面,由于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或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割,很难准确界定救助对象。

此外,监督机制、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法律、舆论、非政府组织、群众等多方面的综合配套监督,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难于实施。

该保的保不了,不该保的保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5、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一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在地方财政列而少支、列而不支、拨付迟滞现象比较普遍。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按上级有关文件测算,县级配套绝大多数没有落实,或没有足额落实。

导致只花上级资金,城乡低保不达要求标准。

另一方面社会捐助资金不足,我县目前尚无专业的慈善组织,难以开展有组织的慈善募捐活动,仅有少量的、分散的社会捐款捐物用于特困群体救助。

社会救助投入占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过小。

6、城乡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

城市与农村实行相互独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各自发挥着维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但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镇的人口增加,农村进城打工的流动人口日益扩大,城乡救助标准不平衡问题,外来打工人员的救助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

城乡分割的救助体系在制度上需要衔接和整合。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

实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完也是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建立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县贫困人口面相对较大,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繁重,完善和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和谐西峡建设的大局。

我们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继续大力实施“三大工程”建设,打好“双百双千”项目大会战,加快区域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增强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把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好、完善好,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一是加强动态管理。

进一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方法,每季度复核一次,做到应保尽保,该退则退,有进有出,防止低保变成“养老”。

二是推进“分类施保”,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条件和救助项目。

坚持生存性救助和发展性救助相结合,生理救助和心理救助相结合,教育低收入者自强、自立,增强自救能力。

以集中有限资源救助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更需要救助的人,防止“养懒汉”。

三是适时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简便的城市低保对象确定和标准界定的方法,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是要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特别是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

2、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一是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在确保年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360元的情况下,逐年有所提高,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是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

三是实行“分类施保”,对农村最低保障人群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施保,提高特困人员的保障标准。

四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五是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确保低保金按季度发放和社会化发放。

3、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应做出规划,尽快筹建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改变目前灾害发生才临时采购救灾物资的状况。

同时建议在市县两级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基金,为救灾应急提供资金保障。

4、加紧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应继续核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现应保尽保。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力争每乡(镇)至少有一所农村敬老院,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比例,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应加快城市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

5、努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规划,加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建设和改造,明确其工作职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食宿救助。

应规划建设孤儿院,依托救助管理站、孤儿院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完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流浪儿童、严重智障伤残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

6、引导鼓励成立慈善组织,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市、县两级要规划成立规范统一的慈善管理机构,引导和鼓励发展各类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慈善组织,支持开展慈善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慈善事业宣传,大力弘扬扶贫济困、扶残助残、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吸引省、市内外乃至国外的慈善捐助;制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积极推广“慈善爱心超市”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其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尽可能充足的就业岗位。

7、认真实施再就业救助政策。

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就业和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的联动机制。

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数量。

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信心。

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岗位清理工作,摸清劳动就业岗位底数,优先安排经过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

做好打击非法劳动中介组织工作,规范劳动就业市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县政府要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8、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在着力解决好城乡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同时,适度兼顾残疾人等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综合运用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及时为因病、因残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

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建立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并做好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9、加强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在继续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同时,特别关注和积极探索高中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提倡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没有条件的可由学校减免特困家庭子女的学费。

支持建立高中生助学(奖学)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捐资助教,逐步在高中建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财政在给高中学校拨付教育经费时,应专门切出或明确一块,作为高中生的助学或奖学资金。

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青少年的教育培训体系,对他们开展免费教育培训。

10、进一步搞好法律援助。

政府应当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条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法律救助的力量。

对自愿开展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建议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成本费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牵头,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协作体系。

同时,继续做好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工作,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11、积极落实廉租住房制度。

把落实廉租住房救助制度纳入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没有实施的要尽快启动,已实施的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切实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制定和明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同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

12、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协调好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套,形成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

社会救助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对社会救助的基础支持,发挥中介机构对社会救助的渠道支持,充分利用慈善捐赠和社会互助对社会救助的资源补充。

积极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志愿服务基本建设,探索构建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要从解决受助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的生活帮扶为主,逐步向弱势群体提供科技帮扶、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就业扶助、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文化扶贫等各个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充分发挥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的作用,通过群众自治组织事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方式,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真正保障最需要的困难群体,确保社会救助事业成为真正的“阳光事业”。

2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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