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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九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一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四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条款(专用于电力及商业楼宇业务)

一、电厂财产保险综合险扩展条款:

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免费)

2、自动升值条款(免费)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免费)

4、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免费)

5、违反保证条款(免费)

6、不使失效条款(免费)

7、不受控制条款(免费)

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免费)

9、预定公估人条款(免费)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免费)

11、预付赔款条款(免费)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免费)

13、临时保护措施条款(免费)

14、其他物品条款(免费)

15、场所外财产条款(免费)

16、保险财产变动条款(免费)

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免费)

18、资产增加条款(免费)

19、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免费)

20、50/50条款(免费)

21、烟熏扩展条款(免费)

22、重置价值条款(0.01‰)

2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0.005‰)

24、专业费用条款(0.005‰)

25、特别费用条款(0.005‰)

26、灭火费用条款(0.005‰)

27、临时移动条款(0.005‰)

2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0.005‰)

29、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0.005‰)

30、管道及容器爆裂条款(0.01‰)

31、自燃条款(0.01‰)

32、露天存放财产条款(0.01‰)

3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0.005‰)

3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0.005‰)

3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0.005‰)

36、碰撞条款(0.005‰)

37、地震、海啸扩展条款(0.01‰)

38、盗窃险条款(0.01‰)

39、内陆运输险条款(0.005‰)

40、80%共保条款(0.005‰)

41、启动费用扩展条款(0.1‰)

42、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0.005‰)

二、商业楼宇财产保险综合险扩展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5、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7、定值保险条款

8、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9、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10、清除残骸条款

11、专业费用条款

12、临时移动条款

13、增加资产条款

14、建筑物变动条款

15、错误和遗漏条款

16、运输条款

17、碰撞条款

18、盗窃险条款

19、升值保险条款

20、权益转让条款

21、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22、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23、综合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24、综合险附加广告牌保险条款

25、综合险附加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26、综合险附加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条款

27、综合险附加装潢险条款

28、综合险附加建筑物室外附属设施----暴风、龙卷风、暴雨保险条款

29、综合险附加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

30、综合险附加铁路机车车辆保险条款

31、空调故障保险条款

32、移动、便携设备保险条款

一、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扩展条款内容:

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或洪水所致损失应视为单一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10%。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

l、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7、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预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由此发生的理算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2、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二)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公司(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分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各自的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做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1、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内的损失,应被保险人要求并根据理算师建议,本公司可以预付赔款予被保险人,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预付金额,保险人应支付高出部分赔款;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预付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保险人多支付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

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母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座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1)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对上述财产,本公司仅负责在保单列明地址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元。

2)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对上述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2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场所外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00元。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保险财产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新建、新置、改造、更新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每一合同总价不得超过RMB50,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1、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2、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3、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资产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_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2、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3、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烟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担因烟熏导致的损失,但是不包括因故意行为导致的烟熏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5、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25%。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工资,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1,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

本公司同意,在本保单下扩展承保由于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意外爆炸引起的其自身及其他被保险财产损失。

但被保险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这类损失的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30、管道及容器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因气、汽、水、油管道及容器爆裂所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坏,本公司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31、自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煤、焦炭、木块等自燃而导致的损失及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露天存放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污闪”、“雾闪”均指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近因,即只要是“污闪”、“雾闪”导致的直接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一系列损失均在本保险单赔偿范围之内。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包括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由于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但由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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