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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工资管理办法

 

公司人[2013]47号

关于修订《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

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工资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2月26日公司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薪金工资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32份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和激励作用,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二条坚持按劳分配和按产联效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科学设置工资结构,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第三条坚持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的原则,突出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条坚持工资稳步增长,逐步与市场接轨的原则,使员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同行业同类人员基本一致。

第五条坚持“两低于”(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完成产值效益决定工资水平的原则。

第三章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六条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

岗位效益工资有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四个单元。

第七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岗位效益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职责轻重、劳动技能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差等确定。

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易岗易薪,岗变薪变,按照员工月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机关人员岗位工资基数定为1800元,以后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上下浮动。

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系数按职务及岗位分13个档别确定(见附表一)。

第八条出勤补助。

出勤补助是通过考勤对员工在岗工作的辅助性报酬。

公司机关人员的出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原25元),员工月出勤满20天(含)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出勤不满20天当月不计发。

第九条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体现员工积累劳动贡献和新老员工历史贡献差异的工资报酬。

工龄工资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发,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原1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条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差和员工劳动贡献大小计发的补偿报酬。

效益工资分配形式和标准要在企业经济效益许可下,本着均衡发展、留有余地和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原则确定,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十一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

岗位效益工资有基础工资(包括:

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技术津贴)、产值浮动工资、效益工资三个单元。

项目经理的月基础工资、季产值浮动工资和效益工资由项目财务先按70%预发,年终按所在项目完成产值和实现利润情况考核后计发余额,若项目经理中途调整,按公司审计结果、项目盈亏及项目后期盈亏预测情况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基础工资。

由项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技术津贴组成。

(一)岗位工资。

项目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岗位工资由项目根据员工月实际出勤情况发放。

1、岗位工资基数。

项目工作人员的月岗位工资基数:

1800元。

2、岗位工资系数。

项目党政主管2.00(其中:

项目主管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副总经理兼任的为2.80;项目主管由正处级特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岗的正处级调研员兼任的为2.60;项目主管由三总师副职或总经理助理兼任的为2.20);

项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1.70(由公司三总师副职或总经理助理兼任的1.90);

业务部门主管、测量班长、试验室主任、架子队队长、拌合站站长1.60,业务部门副职1.40;

部员在1.00~1.20之间,其他服务性岗位在0.80~1.00之间,由项目主管领导根据本人承担的工作量大小和劳动技能高低拉开档次确定,以后可按季度根据其工作表现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二)出勤补助。

施工一线人员的出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原25元),员工月出勤满20天(含)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出勤不满20天当月不计发。

(三)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标准为一工龄年15元,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

(四)测量补贴。

项目测量人员,在测量工作无问题的前提下,按月计发测量补贴,测量班长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测量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五)技术津贴。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项目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建立技术津贴。

1、实行技术津贴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2)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重视人才要素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一线的原则,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实行技术津贴的人员范围

(1)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在工程项目专职从事施工技术(含测量试验)、安全质量和设备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2)1993年(含)前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工程项目专职从事施工技术(含测量试验)、安全质量和设备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副经理。

(4)已经在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长(按工程师标准)岗位的技术干部。

3、技术津贴标准为:

高级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副经理每人每月1000元;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900元;工程师和符合第二、四条规定的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每人每月80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元。

4、技术津贴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工程项目终结后停止发放。

工程项目终结时间由财务会计部和人力资源部界定。

5、技术津贴随工资发放。

其中40%按月兑现发给本人,60%存入专项帐户,由公司财务统一存储,并向本人出具相关手续。

具体办法由财务部门制定。

6、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10年(从2009年起计算)或年满50周岁后,单位保管的技术津贴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本人,之后继续在项目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按月随工资发放。

不满10年离开集团公司的,由单位保管的津贴企业无条件全部收回。

7、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调离工程项目,仍在集团公司范围工作的,也须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10年(从2009起计算)或年满50周岁后才能一次性领取由企业保管的津贴。

8、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考核结果与津贴挂钩的原则。

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全额享受技术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半额享受技术津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技术津贴。

技术津贴人员的确定,由项目经理部以月报告形式书面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产值浮动工资。

项目工作人员产值浮动工资按月完成产值进行统计,公司按季进行考核,产值浮动比例见附表二。

每季末由公司督察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考核项目当期盈亏情况。

若考核达标,核定项目计发当季产值浮动工资;若考核不达标,核定扣发当季产值浮动工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产值浮动工资总额按公司督察组核定的金额,由项目经理组织分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发放。

第十四条效益工资。

项目工作人员的效益工资由公司督察组按季进行审核,考核项目当期盈利情况。

若考核超额盈利,核定项目计发当季效益工资。

考虑项目管理实际,项目当季实现超额利润(公司核定指标超出部分)的50%上交公司,其余50%按效益工资计发。

效益工资总额按公司督察组核定的金额,由项目经理组织分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发放。

若考核项目未实现当期应得利润,按欠额部分的80%核减项目全员工资,并对项目班子成员按《公司员工处分办法》进行失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允许项目计发各类加班工资、奖金等,特殊情况必须由项目财务部门编制详细的发放计划表,列清发放的范围、类别、数额等,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在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及管理服务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由项目部参照市场水平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报公司备案;从事生产辅助岗位工作的,日工资不能高于50元;从事服务岗位的,日工资不能高于30元。

特殊情况报公司审批。

第五章专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资

第十七条专业工程公司的工资实行责任成本工资。

责任成本工资包含:

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技术津贴五个单位。

专业工程公司的工资按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按月或季对专业公司的成本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专业公司应发工资总额,由专业公司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分工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项目经理部审核后发放。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不能按月进行考核的,应按月给每人预发1000元的生活费,待考核结果出来,计发成本工资时扣除已发的生活费。

第二十条专业公司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津贴,按以上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计发。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的工资。

物业公司的工资实行定编、定岗,工资总额包干使用。

工资总额按上年度机关职工平均工资的90%乘以实际在岗人数核定。

在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工作实际,按照人员岗位、职责大小、分工情况等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各类假期及特殊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薪假。

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员工享受以下有薪假:

探亲假(已婚员工四年一次探父母20天、一年一次探配偶30天、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父母20天),婚假、丧假3天另加路程假。

员工经批准在享受法定假期间(含规定的路程假),由所在单位按其岗位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规定的工伤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按《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伤津贴。

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工作(生产)岗位,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同时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病(伤)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驻地县以上医院或公司定点医院确定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以其本人的岗位工资的30%为标准参照其工龄及病休时间长短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一个月内,由项目经理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计发标准见下表: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

(6个月以内)

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上)

5年以下

60%

50%

6-10年

70%

60%

11-15年

80%

65%

16-20年

90%

70%

21-30年

100%

75%

31年及以上

100%

80%

伤病假休完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或不能接受单位安排工作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事假。

员工休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二十六条产假工资。

女员工产假90天;晚婚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补足。

不再发放出勤补助、电脑补助等。

具体内容详见《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法定节日工资。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全年法定假日11天,其中: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1天、“十一”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中秋1天),按本人日工资的300%乘以加班天数计发加班工资,严禁发放各类过节费。

日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20.83

第二十八条离岗学习期间工资的支付。

因工作需要,经企业派遣离岗学习(培训)的员工,学习(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其工资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计发。

学习(培训)在半年以上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的30%计发。

经企业批准自费长期脱产学习的,停发各工资单元。

第二十九条内部调动人员的工资支付。

当月15日前办理调出手续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员工当月各种基金由调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当月15日以后办理调出手续的,由调出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并负责代扣代缴员工当月的各种基金,调入单位从员工离开调出单位之日起计发调动员工的工资。

员工在调动时,无故超过调出单位规定的报到时间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报到时间由调出单位根据路途远近,乘坐的交通工具或途中安排的任务等确定,并在工资介绍信中注明。

第三十条住勤员工的工资支付。

(一)经公司批准派往集团公司机关或集团公司指挥部住勤的员工,其工资由住勤单位计发,各种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由住勤单位代扣代缴。

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在公司内部住勤的员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司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各项目部(各专业公司)临时抽调到机关住勤的人员,其工资由原单位按规定计发;各专业公司被抽调到所在项目部的住勤人员,其工资由项目部负责计发;项目之间借调住勤的人员,其工资由原项目负责按照规定计发后,转员工住勤的项目,住勤项目应向原单位提供考勤表。

住勤结束后,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息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在息工期间,按300元/月的标准计发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代缴。

第三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第三十三条调研员工资。

不在岗的调研员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工龄工资调整为每工龄年15元。

第三十四条内(病)退人员工资。

(一)内(病)退人员和协议离岗人员的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内(病)退人员的工龄工资调整为每工龄年15元,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调整。

内(病)退人员工资由公司机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发放。

内退人员工资调整,按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通知规定调整。

(二)内(病)退人员必须在每年12月1至30日期间到公司进行指纹确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公司进行指纹确认的停发内退生活费。

(三)内(病)退人员来公司进行指纹确认时,单位报销单程差旅费。

第七章各类津贴

第三十五条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后,在岗人员除以下津贴继续执行外,其他各类津贴均停止执行。

(一)企业统一注册登记的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检测工程师等津贴按《公司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岗人员的职称津贴:

正高级职称300元,高级职称200元,中级职称150元,助理级职称75元(享受技术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职称津贴)。

(三)在岗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津贴:

高级技师70元,技师60元,高级工50元,中级工30元(享受首席技师津贴的人员在聘期内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双方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和夫妻一方无工作的,每月50元。

独生子女满16周岁后停止发放费用。

(五)女职工卫生津贴:

每月20元。

第八章工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所有单位(项目)的工资应及时根据考勤、考核结果,按时进行核算造表并及时兑现,充分体现工资在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对工资核算不清,每次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财务主管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劳资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年度工资兑现率达不到100%的,按拖欠部分的5%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罚款;对平时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单位(项目),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巧立名目、乱发钱物,上报工资信息、报表等资料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每次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财务主管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劳资员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克扣员工工资,引起员工强烈不满的,经核查属实,每次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保障不了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对单位(项目)主管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收尾和完工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按公司《收尾、完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系数对应表

档次

适用岗位

岗位工资

系数

备注

1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3.20

2

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副总经理岗位工资系数为2.80

2.80

3

正处级特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岗的正处级调研员岗位工资系数为2.60

2.60

4

副处级特级项目经理、副处级项目书记、在岗的副处级调研员

2.20

5

三总师副职、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2.00

6

部长/主任(正科级)

1.75

7

副部长/业务主管(正科级)、部长/主任(副科级)

1.70

8

副部长/副主任(副科级)

1.60

9

部员(副科级)

1.50

10

部员六年以上

1.40

11

部员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1.30

12

部员两年(含)以下

1.10

13

公务员、文件收发员、卫生护理员、收费员等服务性岗位人员

1.00

附表二

项目经理部产值浮动工资基数对应表

月完成产值

产值浮动工资基数(元)

铁路项目

公路及其它项目

1

1.5亿以上

-----

2000

2

1至1.5亿(含)

0.25亿以上

1500

3

0.8至1亿(含)

0.2至0.25亿(含)

1000

4

0.5至0.8亿(含)

0.15至0.2亿(含)

500

5

0.3至0.5亿(含)

0.1至0.15亿(含)

300

6

0.2至0.3亿(含)

-----

200

说明

项目经理部产值浮动工资按季进行考核。

考核达标:

实现公司核定的产值指标和利润指标,按产值完成情况确定当季产值浮动基数,核发产值浮动工资;考核不达标:

未实现公司核定的产值指标或利润指标,扣发当季产值浮动工资。

附表三

见习、试用期临时工资对应表

序号

适用

类别

试用期

见习期

临时工资

标准(元)

备注

1

硕士研究生

六个月

三个月

---

2

本科毕业生

半年

一年

1800

3

专科毕业生

半年

一年

1300

4

高职毕业生

半年

半年

1300

5

中专(技校)毕业生

半年

半年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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