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系统小组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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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系统小组职责
特殊药品管理小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决定成立由院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人员组成的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小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如下:
1.建立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制与目标考核制;
2.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制度;
3.建立特殊药品的病历管理和处方领用规定;
4.建立特殊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不良反应报告办法;
5.建立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6.建立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涉及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掌握特殊药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7.确定并审批各病区及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注射室等特殊药品使用部门的储备品种与数量;
8.办理过期、损坏和回收的特殊药品销毁的相关手续;
9.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0.定期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
注:
以上所指的特殊药品指: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药库采购、验收、储存制度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中注明的药品采购员负责。
药品采购应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应保持合理库存。
2.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不得以现金购买。
3.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采购员到医药公司定购,药品由批发企业送达医院药库。
防止丢失,被盗。
4.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至少有2人在场开箱验收。
验收应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验收记录本上签字。
5.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
报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验收完成后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立即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
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有2人分别保管。
7.对进出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专用帐册上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8.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出现破损,过期,病人退回等问题需要报废的。
应集中在药库统一销毁,销毁时应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销毁应有记录,并有相应人员签字。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发放制度
储存保管
1、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中,并在仓库中配备报警装置;
2、保险柜钥匙与密码必须由2人分别掌控;
3、打开保险柜,必须由分别掌控钥匙与密码的2人同时到场操作。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是指药库与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和制剂室之间的发放。
2.病区备用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如临床需要调整备用量者,需书面报告,经医务科、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调整备用量,并报住院药房备案。
3.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和制剂室领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通过电脑向药库申请。
4.药库根据药品出库单内容发药,发药时仔细核对药品出库单内容,出库后在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并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记录本上登记、签字。
5.领药科室收到药库的药品后应根据药品出库单内容仔细核对药品,如发现问题马上纠正。
核对后在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并在电脑中入库。
6.领用科室每月将汇总数据报药库统一汇总。
汇总数据包括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处方。
7.药库每月汇总各科室使用数量,详细在电脑上记录购入数、领用数、使用数量、结余数等,每月数据打印后签字备查。
做到帐物100%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门诊调配和使用制度
1.门诊药房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箱应有二人分别管理密码和钥匙。
有专人负责管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帐务等。
门诊药房对于用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如美斯康定、多瑞吉、度冷丁、强痛定等)领用量不得超过10天量,当天周转的保险箱应有交接班盘点记录。
2.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开具处方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3.门诊药房不得受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退药,如病人确需退药者,交医务科处理。
14.门诊应有固定发药窗口,窗口应有明显标识。
1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16.对调配的每一张处方在专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还需填写病历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17.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开具的处方只能在门诊药房配药。
18.门诊药房对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
药师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分别装订,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0.专用帐册,专用登记本保存5年。
21.对违反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者,当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住院药房调配和使用制度
1.住院药房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箱应有二人分别管理密码和钥匙。
有专人负责管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帐务等。
住院药房对于用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如美斯康定、多瑞吉、度冷丁、吗啡等)领用量不得超过10天量,当天周转的保险箱应有交接班盘点记录。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3.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开具处方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4.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开具处方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10.对调配的每一张处方在专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还需填写病历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11.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开具的处方只能在门诊药房配药。
12.药师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分别装订,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14.专用帐册,专用登记本保存5年。
15.对违反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者,当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1.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管。
2.领取:
各病区和急诊科由护士长到药剂科领取,在护理站保管;门诊由分诊护士领取、保管,用完后方可继续领用。
3.使用:
病区和急诊科医生使用时,到护理站领取使用。
门诊医生使用时到分诊护士处领取,分诊护士应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处方编号、使用医生、经手人等。
4.退回:
由于医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处方应退回门诊药房或病区药房,由药房登记后定期交到药剂科销毁,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处方编号、退回科室、经手人等。
5.销毁:
对于科室退回到药剂科的作废处方,由药剂科每季集中统一销毁。
销毁应有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办法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2.用药前医生应给患者建立相应的完整病历,对患者的用药史详细询问,了解有无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
3.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不论是否已有报道均应在12小时内上报院不良反应监察小组
4.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经核实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再上报省药物不良反应监察中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报告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管理,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2、各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转借。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瑞安市卫生局和瑞安市药监局汇报,并向院保卫科与公安部门报案。
4、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瑞安市卫生局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专用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患者(家属)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医务科主管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药剂科承担日常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工作。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3、“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1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药房方可再次调配。
1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