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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第一章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节认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念及其产生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2.业务职能的特殊性。

3.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简史

1923年,我国在河北香河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和辅助农村信用社。

五、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

农村信用社联合组织是众多基层农村信用社以加强组织管理、协调管理为首要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经营三大方面。

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第二节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另外,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4)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为保障社员的各项权益,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其表现为“三会”制度。

所谓“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1)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

(2)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做出决议;

(6)决定农村信用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信用社修改章程,以及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2)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批准农村信用社的部门管理制度;

(4)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5)审议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6)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

(7)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8)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9)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10)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2)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3)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6)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

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二)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提示:

注意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

1.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风险处置的责任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当地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3)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2.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省级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

(2)指导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3)对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

(4)改进和完善当地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

(5)为当地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6)代表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7)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2)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作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理事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

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

(5)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四)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

人民银行应对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五、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终止

农村信用社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接管,以便改善该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农村信用社的终止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类型:

(1)自愿终止(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信用社章程规定事由需要解散终止);

(2)强制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被撤销而终止);

(3)破产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二章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业务必备常识

第一节储蓄存款业务概述

一、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二、储蓄机构

在我国,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一)储蓄机构的设置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二)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储蓄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包括:

(1)人民币储蓄业务。

(2)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外币储蓄业务。

(3)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4)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5)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

(6)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三)储蓄机构储蓄业务原则

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四)储蓄机构的监管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五)储蓄机构的禁止事项

1.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3.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六)储蓄代办点的设立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

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三、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储蓄的种类

一、储蓄种类概述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二、活期储蓄

(一)活期储蓄概述

活期储蓄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人民币活期存款1元起存,外币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二)活期储蓄的特点

1.通存通兑。

2.资金灵活。

3.缴费方便。

三、定期储蓄

(一)定期储蓄概述

定期储蓄,是指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储蓄机构的一种存款。

定期储蓄又可细分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5种类型。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以50元为起点,多存不限,一次存入,约定存期,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定期分为半年至5年若干个档次,利率根据存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的原则制定。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分次存储,一次提取本息,积零成整的一种定期储蓄。

起存金额5元,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存期分为1年、3年、5年。

(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是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蓄。

(五)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所谓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是指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期支取利息。

这种储蓄的利率与零存整取的利率相同,比整存整取低一档。

(六)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的利率及存期与存本取息相同。

(七)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而开办的储蓄品种,它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三节个人储蓄的办理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一)开户

(二)续存

(三)支取

(四)销户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到期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的手续基本相同,只是填写的存款凭条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其不同的是:

定期储蓄存款过期支取,过期时间只能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到期支取和提前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基本相同。

四、其他储蓄存款的办理

其他储蓄存款如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均可参照上述活期、定期储蓄的手续办理。

不同之处有:

(1)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如果在取息日没有取息,则此次利息可以随时支取,但不计复利。

(2)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不得转让,也不得续存,如果想续存,必须重新开户。

五、存折(单)、印鉴挂失手续的办理

挂失的方式主要有:

1.口头挂失。

2.正式挂失。

3.撤销挂失。

4.密码修改与取消。

六、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

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使各经办储蓄的网点之间相互连通,这样储户在所有连通的网点都可以办理储蓄存款的存款、取款业务。

业务范围:

活期、定期、定活两便、零存整取等储蓄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及挂失等业务。

七、教育储蓄的办理

储户初次办理教育储蓄存款时,可以办理预存分期的存款。

在办理时,要分笔进行,每笔金额相等,但预存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一)教育储蓄的办理方法

1.选择期限,一次全额办理

教育储蓄的期限可分为1年、3年、6年,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李某选择存期为1年时,应存12笔,每笔等额并不超过416.6元(5000元/12月)。

初次办理时,可办理12笔手续,即将5000元分为12笔办理。

2.选择期限,多次办理

还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其选择1年期,并承诺在1年内将存款总额达到2万元,那么在初次办理时,先办理3笔(1月、2月、3月),每笔1666.6元(5000元/3月),以后再按规定办理剩余9次存款(以后每月一次)。

(二)教育储蓄的注意事项

1.在约定的期限内,储户可以超过原定笔数存入教育储蓄存款,但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2.储户不能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教育储蓄在分月存入过程中,中途有漏存,次月又未补齐的情况就是违约。

隔两个月以后的存款都按活期持牌利率计息,没有违约的部分按教育储蓄规定计息。

(三)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须在学校提供证明的前提下,凭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第四节企业单位存款的办理

一、存款人的账户种类

根据使用上需要,存款人在储蓄单位开设的储蓄账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种。

(一)一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二、活期存款的办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二)存取款的办理

三、定期存款的办理

(一)定期存款存入的办理

(二)定期存款的支取

四、存款人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五节储蓄存款的利率及税额计算

一、个人储蓄的利率计算

所谓利率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所得利息额与原借贷金额(即储蓄本金)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这里所谓的利息,就是指在借贷过程中,银行应按一定比率支付给储户的超过本金(原借贷金额)的部分。

(一)我国储蓄利率概述

目前,我国储蓄实行的是月利率,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按季度结息,实行实际天数积数法,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在21日转入本金。

通知存款的每笔支取金额利随本清。

定期存款计息时间的计算方法:

一年按360天算,一个月按30天算,利随本清。

(二)储蓄利率的种类及其相互换算

利率有年利率,用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用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

年、月、日利率的换算关系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或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或日利率×30

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30

(三)储蓄利息的计算

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对于各种储蓄存款以元为计息单位,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储蓄存款的存期是从存入日算起,到支取日前一天止,存入日当天计息,支取的当天不计息,就是“算头不算尾”。

储蓄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

存期=支取年、月、日-存入年、月、日

(注:

年统一按360天,月统一按30天计算)

(1)活期存折储蓄利息的计算

活期存折储蓄由于本金和存期经常变动,所以银行一般采用积数计息,计算公式是:

活期储蓄利息=∑(积数×日利率)

=∑(每日变动的存款余额×实存天数×日利率)

[注:

∑(Sigma)是第十八个希腊字母,数学上的总和符号]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息的计算

对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月积数计算法

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

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

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

应付利息=(存款次数+1)÷2×存入次数×月存入金额×月利率

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

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

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②固定基数计息法

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元储蓄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储蓄余额乘以每元储蓄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

其计算公式:

每元储蓄存款计息基数=(存期+1)÷2×月利率

应付利息=最后储蓄余额×每元储蓄存款计息基数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①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

每次支取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支取利息次数

②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

其计算公式:

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

③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

其计算公式:

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平均值×存期×利率

本金平均值=(全部本金+每期支取本金数)/2

二、单位存款的利率计算

1.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规定

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上一个结息日的次日到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为一个结息期。

单位活期存款在存入期遇到利率调整,按结算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如果全部支取活期存款,结清账户时,按清户时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

2.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有两种:

(1)分户账计息

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按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与实存天数逐笔计算积数(即本金与实际存入日数的乘积)。

计算天数时也是“算头不算尾”。

然后将各积数相加得出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就得出应计利息。

(2)采用余额表计息

采用余额表计息,就是银行对企业单位活期存款,每日不论余额是否变动,都将当日的最后余额填入余额表内,计息时将每天余额进行合计,然后乘以日利率,就计算出应付利息。

三、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利息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扣缴义务人应直接代扣储户的外币税款,并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四、储蓄存款利息税额的计算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利息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20%)

第三章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必备常识

第一节贷款概述

所谓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不足或周转困难时,从金融机构借钱,到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和贷款利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一、贷款种类

(一)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按照贷款的期限,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所谓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所谓信用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三)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四)农村信用社主要的贷款种类

对农村信用社来说,主要有为服务农民和社员的农业小额贷款。

具体按贷款的使用对象、用途来划分,主要有农村工商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不动产贷款、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及其他贷款等。

二、贷款的期限

(一)贷款的期限限制

一般来说,在中央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范围以内,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中央银行限制最长的贷款期限是: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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