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 见温医附二儿129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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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见温医附二儿129号文件

病案管理制度见温医附二、儿[2005]129号文件

十大病例监控制度

十大病例指:

①转院病人;②自动出院病人;③有并发症的病人;④住院超过30天者;⑤未愈或未好转出院者;⑥出院不足一个月再次入院者;⑦死亡病人;⑧二次手术病人;⑨术前诊断与术后诊断不符者;⑩出院与入院诊断不符者。

1、医务科每季度从病案室抽取符合以上十种条件的病例,经筛选后送同专业专家查评。

2、查评者在规定日期内根据查评评分表中内容给予打分及提出所评病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3、查评人根据查评结果,认为该病例尚满意的按“查评通过”处理,如觉有欠缺的或需引起重视的则按“提交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评论处理。

4、医务科将所有需“提交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的病例,加以汇总,在病案管理委员会会议时提出,由各病案管理委员会成员进一步评价。

其评价结果结合《医疗奖惩细则》处理。

重大医疗业务活动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必要时报告院长。

1、严重交通或意外事故,大批伤员、大批中毒、霍乱、鼠疫等烈性传染病。

2、重要脏器切除术、截肢、新开展手术,紧急需要手术而家属不在时。

3、凡新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新疗法。

4、特殊危重病员。

5、死亡病员进行尸解纠纷时。

6、有发生严重差错和医疗事故的隐患存在时。

7、发生了严重差错和医疗事故。

8、重大医疗纠纷。

9、涉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问题时。

死亡报告制度

1、住院患者死亡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24h内填写死亡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医务科,一份存入病历,一份交家属或单位。

2、因治疗、护理失误或工作人员失职而直接或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须马上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科主任负责组织全科认真分析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医务科。

3、涉及刑事案件或纠纷的人员死亡之后,应及时报告院领导.

安全医疗条例

1、实行首诊负责制,如果不负责任或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而转院,由此造成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严重后果,按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2、对病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应及时记录。

如因记录不全,造成医疗纠纷,当事人要负一定的责任。

3、对危重病员必须认真交接班,因疏忽交接班而贻误病员的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在诊疗或手术中,遇到有难以处理的疑难病例或危重病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医师进行指导。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必须及时指导。

5、各类手术,按规定审批(急诊例外),未经审批的手术室要拒绝,,级医师不得越超范围施行手术。

术前必须认真准备,严防开错部位,摘错器官。

6、配药、发药时要执行双签制,查对病员姓名与药品是否相符,防止配错药、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

对有明显错误的处方,要退回到处方医师以更正。

7、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强调,加强岗位责任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科室安全医疗条例,防范医疗事件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8、科室要设安全医疗监督员,做好科主任助手,负责督促每月上报安全医疗报表。

9、医院领导、行政、后勤总值班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于失职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1、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

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2、医师三级负责制体现在查房、手术、门诊、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

3、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系统。

4、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教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5、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首诊医师负责制

1、凡来院就诊的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给予诊断和治疗。

2、首诊医师要认真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作好规范的病史记录;诊断未明确的应首先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

3、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疑难病例,由首诊医师书写病历,并约请有关医师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科主任协商解决,必要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4、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重抢救病例,由首诊科室负责组织抢救,被邀科室的医师必须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5、对该收住院的病人,因无床或临床亚专业处理困难时,急诊科医师应请示(医务科),总值班,总值班有权决定加床或调整床位收住,各病房不得拒收。

6、首诊科室和医师应尊重分诊处护士的分诊和入院处收住病人的调配,病人收治有不当之处,应在诊治后提出意见,若平诊病人住错科室或专业组,应立即与入院处联系,收入应收科室,病历由应收科室书写。

7、若遇烧伤、车祸和其它意外伤害大批伤病员时,由首诊医师负责通知医务科、请示院领导进行有序的组织安排指挥抢救工作。

8、所有收入各病区的患者均应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

若发现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治疗,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同时需作好规范的病史记录。

三级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

每周二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查房内容:

重点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意见,提出改进措施;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检查关键性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

2、主治医师查房,每天上午一次,应有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参加。

查房内容:

要求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和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人及家属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错误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审签出、转院。

3、住院医师查房、每日至少二次,上午带领实习医师仔细询问和检查所管的病人。

下午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术后病员。

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检查化验报告单并分析其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耐心解释。

低年资住院医师实行12小时留院制、24小时负责制,夜间查房一次,并将查房结果记入《夜查房记录本》,各科住院总医师应指定带教医师审核执行情况并签字。

三级查房规范要求

1、站位:

主任医师位于病员右侧,常见体检位、主刀位;主治医师位于病员左侧,常见一助位;住院医师位于病员右下位。

2、总体要求:

要求查疑难危重病例,一例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查房时应推病历车,病历不能放病床上。

医师手机置于震动状态、不接手机,不接非急会诊的电话。

上级医师查房日下级医师必须全程参加(医疗、教学等必须任务除外)。

查房评述(对下级医师查房的评述、诊疗方案的讨论等保护性内容)不在床头或家属当面评述。

3、对三级医师的要求:

(1)住院医师:

应带病历、检查工具,新报告实验室检查资料、特检资料;汇报病史流利、全面、重点突出;熟练掌握病员目前情况;提出诊治疑难点;回答上级医师提问正确、全面。

(2)主治医师:

应补充病史或目前情况;分析病史,提出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提出治疗意见和诊疗难点;全面正确解答上级医师提问。

(3)主任医师:

系三级查房主角,要求驾驭全局;体检及询问病员,分析异常的辅助检查结果;修正病史、体征及诊断;修正治疗方案或对目前的治疗方案、疗效进行评价;提出问题及解答的驾驭水平高;讲国内外诊疗动态及进展。

医疗质量查房制度见温医附二、儿[2005]46号文件

病例讨论制度

1、一般讨论由分组负责人主持,科内讨论时由科主任主持,各级有关人员参加,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归入病历。

2、入院讨论:

入院三天后临床未能确诊的病例,应进行入院讨论(可以于专业组内进行),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记入病历。

3、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对入院讨论后未能明确诊断、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或危重病例,应及时进行病例讨论,必要时可进行会诊讨论,结果由经管医师记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摘录记入病历,各科每月至少有二例。

4、术前讨论:

对四类手术以上新开展手术,有可能严重影响患者生命质量的手术,修改重要常规的手术方案需进行术前讨论。

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及经管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院内,外会诊,按术前准备,手术方案,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意见外及并发症、后患症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向家属交待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讨论,讨论情况记入《术前讨论记录本》,摘要记入病历。

5、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完成讨论,尸检病例可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能迟于2周,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员参加,重点讨论死亡有原因及经验教训,记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摘要记入病历。

6、出院讨论:

诊断不明的疑难危重病人自动出院者需病区和科室讨论,并将结果记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

7、医疗纠纷的病例,要及时讨论,24小时内书面报告医务科。

与该事件有关人员不得缺席。

8、讨论前必须作好各项准备,如完整的病史,病情经过,各种化验、特检等有关资料。

提出需讨论问题,书面交于参加人员,预先作好发言准备。

讨论时,由经管医师报告病史,专业组负责医师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讨论结果由主持人作总结。

9、病历讨论的结果或学术争论未定的问题,未经许可,参加人员不得外传。

医师会诊制度见温医附二、儿[2005]128号文件

值班、交接班制度、听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

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任二线,副主任医师可参加第三线值班。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由本人和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单独值班。

2、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本,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本,并签名。

3、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交班。

交班时,应巡视病房。

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并签名。

4、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要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时间情况补写病历。

5、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住院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7、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呼叫时立即前往诊视。

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9、值班医师每晚9:

30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

10、药房、检验、放射、心电图室等科室的值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做好所用器械和仪器等交班工作并记入值班本,如遇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科室,应向院总值班说明去向。

尽职尽责,完成班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二)、听班制度

1、各临床和医技科室必须安排听班和咨询人员,以处理或协助值班人员处理临时性医疗工作。

2、听班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疗人员担任,听班时间和该科值班医师相同,听班时如因医疗工作影响休息,次日可给予补休。

3、听班医师有对值班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义务和权利,对处理不当者,应及时予以修正。

重危患者抢救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位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听班人员。

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支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未消毒。

6、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7、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制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9、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10、各科每日须留有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转院、转科制度

1、转院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备案,方可转院。

(2)转院前需先请接收医院会诊或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确定转院时间。

(3)转院病人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携带一份病历摘要和门诊病历转院。

(4)在转出病人时,如估计在转院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时,应留观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护送者要作好转院途中的抢救准备,并给接收医院详细介绍病情。

2、转科

(1)因病情涉及他科,本科不能诊治,经转入科室同意,可进行转科治疗。

(2)转出科室主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办理转科手续。

(3)转科时由转出科室护士携带病人全部病历和各科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指定病房,必要时主管医师亲自护送交待病情。

(4)转入科室接收病人后,按新入院病人处理,由主管医师写转入记录。

(5)危重病人转重症监护室时要把握好转科时机,途中护送避免在转科途中发生危险或死亡。

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有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个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手术审批制度见温医附二、儿[2005]47号文件

处方制度见温医附二、儿[2005]45号文件

医疗证明书使用规定

1、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书。

2、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经治医师应按照病情诊断如实书写。

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不得推论。

在医疗证明书上写明诊断及证明的具体内容并记录在病历上,建议病假的天数要大写,并由医师印章、科室审核盖章。

3、病假时间的规定:

①一般疾病五天以内;

②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

③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疾病,如大手术手,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

④特殊情况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须经医务科批准。

4、如需转赴外地诊治,尚需医务科盖章。

5、计划生育证明,由有关科室二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签章,如不宜放环的育龄妇女,不宜结扎术的育龄妇女(或男子),不孕症等。

6、死亡证明必须由在场的两位医师签章,并由科室审核盖章。

由医生单独签发的医疗证明书,不作法律和处理法律和纠纷的依据。

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几项规定

1、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2、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3、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

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4、病员家属对病员死亡有异议时,由医务科通知病员家属于死后24-48小时进行尸体解剖,其余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5、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嬉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情节。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6、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7、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8、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9、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临床输血指南

为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和完善输血前检验,科学、合理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经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院《临床输血指南》。

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紧急输血引发的纠纷,要求所有血液科患者、外科手术患者手术前均需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原则上三类以上手术患者手术前应该备血。

希遵照执行。

附件:

临床输血指南

一、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征

1、全血:

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病人,或病人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

但目前成分输血已基本上取代了全血的临床应用;回输自体血不受本指征限制,可根据病人血容量决定。

2、浓缩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

1)血红蛋白>100克/升,一般不需要输血;

2)血红蛋白<60克/升,应考虑输血;

3)血红蛋白在60~100克/升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传统观念认为择期手术患者必须在术前输血以提高血红蛋白>100克/升,缺乏科学依据反而增加输血风险,但对于预计手术中可能发生出血的患者,应积极进行术前备血并加强术中的检测。

3、血小板:

用于病人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1)血小板计数>100×109/升,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x109/升,应考虑输;

3)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升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血小板功能低下、一次输库血2000毫升以上,应输血小板。

4、新鲜冰冻血浆(FFP):

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病人。

1)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2)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血(一次输库血2000毫升以上)。

3)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5、普通冰冻血浆:

主要用于扩容。

但血浆有潜在的输血传播疾病风险,且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及其他输血不良反应,临床上应尽量使用安全有效的扩容制品,如代血浆。

二、内科输血指征

1、全血:

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60克/升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但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仍是治疗失血性休克的主要输血方案。

但目前成分输血已基本上取代了全血的临床应用。

2、红细胞:

用于红细胞破坏、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贫血伴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60克/升或红细胞压积<0.2,应考虑输血。

3、血小板:

血小板数减少或血小板功能低下,伴有出血表现。

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治疗性血小板输注,应综合病情分析,在参考血小板计数的基础上,患者的出血表现和引起的出血原因是重要参考依据,一次足量输注,但不可滥用,防止产生输注无效。

1)血小板计数>30x109/升,一般不需要输注。

2)血小板计数<10-30x109/升,可考虑输注(如严重感染或血液净化治疗引起血小板数<20x109/升)。

3)血小板计数<5x109/升,应输血小板防止出血。

4)对于儿科患者:

血小板>20x109/升,一般不需要输注。

血小板<20x109/升,可考虑输注。

4、新鲜冰冻血浆:

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凝血因子Ⅱ、Ⅶ、Ⅸ、Ⅹ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及严重肝病患者。

5、普通冰冻血浆:

主要用于扩容。

但血浆有潜在的输血传播疾病风险,且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及其他输血不良反应,临床上应尽量使用安全有效的扩容制品,如代血浆。

三、输血申请

1、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择期手术需提前一天)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否则无法供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医务科或总值班),并记入病历。

3、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前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4、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5、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6、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7、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实施。

四、输血前检查

输血前检查的目的是选择与患者血型配合的各种血液成分,使之能在患者体内有效地存活、无不良反应,从而达到安全输血目的。

输血前检查内容包括:

1、患者的病史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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