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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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存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告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六条已经取得许可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

第九条经营者预(销)售商品房之前,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将预(销)售价格和收费的构成证明资料、标价牌和标价书以标准格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营者应将价格部门监制后的标价牌和标价书等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标价牌及标价书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格式,由各盟市价格检查局(所)监制。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相关的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由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在售车位或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六)商品房销售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使用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施工、商品房销售等许可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经营者需要对已经申报备案的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变更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变更理由。

第十四条对已销售的房源,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表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格表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坚持购房者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

1、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

2、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

所售商品房楼盘名称:

面积:

地址:

联系电话:

 

楼栋编号

号楼

单元

单元

单元

单元

楼层

售价

面积

售价

面积

售价

面积

楼层

楼层

楼层

楼层

楼层

楼层

阁楼

车库

备注

标价时间:

此格式由鄂尔多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

所售商品房楼盘名称:

面积:

地址:

联系电话: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

标价时间:

此格式由鄂尔多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

 

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房销售

 

鄂尔多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一、商品房楼盘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售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容积率:

土地使用年限:

房屋类别:

房屋结构:

开工/竣工时间:

/

现房/期房:

价格管理形式:

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号或标价监制备案号:

预售许可证号:

二、商品房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幢(座)第单元第层第号房,户型,用途,装修(是否)。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预(销)售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以上售价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表;2、水表;3、气表;4、热表;5、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6、入户防盗门;7、单元音视频对讲系统;8、供热系统;9、供气系统;10、排污系统;11、电梯;12、管道供气预埋;13、有线电视预埋;14、固定电话线预埋;15、宽带预设;16、小区保安监控系统;17、小区内道路硬化;18、小区绿地;19、公共自行车停车场、棚;20、机动车停车库、位;21、垃圾转运设施;22、信报箱;23、其它(可另附约定)。

该商品房交付日期年月日

成交日期年月日

购房合同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收费单位

 

房屋总价款外

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

三、本明码标价书格式由鄂尔多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监督举报

电话:

12358。

备注:

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由购销双方确认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购买人:

销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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