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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东江大道工程

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

(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

 

PPP项目合同

 

甲方: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1.合同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惠州市博罗县签订。

项目名称:

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

项目地点:

惠州市博罗县

项目总投资:

112596.13万元。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捌份,各执肆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甲方: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1.2.签约背景与目的

1.2.1.背景

⑴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的精神,博罗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⑵《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政府方批准通过。

⑶根据《关于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调整投资建设规模的批复》(惠市发改(2017)516号),批复的总投资为112596.13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67736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1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828万元,预留费用9232万元,其他费用782万元。

最终以经政府方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政府方确保项目列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1.2.2.目的

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1.3.术语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3.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就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1.3.2“本项目”系指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的投资、建造、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

1.3.3“本工程”系指本合同及/或根据本合同而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全部工程实物、相应资料文件及为工程正常使用。

1.3.4“甲方”系指博罗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1.3.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3.6“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1.3.7“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1.3.8“乙方”系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签订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

1.3.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3.10“监理工程师”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实施施工监理合同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

1.3.11“合作期”指本项目的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

1.3.12“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全部完成并通过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限。

1.3.13“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经营权的期限。

1.3.14“运营年度”系指项目运营12个月。

1.3.15“法律变更”系指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法规的修订及新颁布、司法解释新颁布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3.16“全部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1.3.17“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力。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3.18“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3.19“运营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3.20“项目结算价”指工程在交工验收阶段由惠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博罗县财政部门认定、审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投资额。

1.3.21“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

1.3.22“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1.3.23“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1.3.24“项目前期工作”指各子项目报批、报建、立项、委托勘察、委托设计、委托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委托监理、项目土地准备、临时用地准备等工作;“项目前期费用”指各子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应付的费用。

1.3.25“开工日”系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1.3.26“移交日”系指运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27“终止日”指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的日期。

1.3.28“工程设备”指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采购的构成本项目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3.29“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构成本项目永久工程的各类物资。

1.3.30“项目场地”或“现场”指本合同约定用于乙方及其承包商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的合称。

1.3.31“项目资产”指项目在建设期及运维期形成的固定于项目本身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及管线、路灯、交通标识标志、绿化等设施,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管养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3.32“临时工程”指根据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乙方设备除外)不构成永久工程的实体工程。

1.3.33“质量保修期”指按照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确定的乙方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保持符合法定和约定标准,并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缺陷负责自费及时整改的期限。

1.3.34“规范”系指本合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

1.3.35“实施方案”指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1.3.36“采购”指乙方获得永久性工程、工程设备、材料等的过程。

1.3.37“施工”指将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箱涵、给排水工程、通信电力、路灯照明、交通标识标线、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安装和完工检验等作业(具体施工内容以设计文件为准)。

1.3.38“交付使用”指已完成的单项工程,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1.3.39“不可抗力”指根据本合同10.1条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40“公共设施”系指水、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3.4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博罗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3.4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43“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第1.5款约定的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1.3.44“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3.4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3.46“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它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4.声明和保证

1.4.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博罗县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及其它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本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政府方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甲方保证政府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1.4.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以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它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4.3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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