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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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使用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直属局依法对特种设备行使登记。

省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直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省局承办全省范围内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长输管道和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海口、三亚局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承办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其它直属局依照省局委托承办所委托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发证工作。

第四条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该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期内有效。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者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使用者拥有产权的,由使用者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租赁使用并且管理、操作完全由承租的使用者负责的,由使用者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租赁使用并且管理、操作完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的,由产权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确保设备得到及时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能保证有效贯彻实施。

(六)使用者逐台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和资料完整交接等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一并提交如下资料: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管道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一式二份。

3.有关设备出厂资料,包括:

相应设备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设计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进口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

4.有关设备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资料,包括:

施工告知资料,施工质量证明书(或竣工验收交接资料),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施工监督检验报告。

5.使用者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录。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7.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查、发证。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者提交的资料后:

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给予登记,编制注册代码,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者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或者压力管道,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特种设备遇下列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重大修理、改造;

(二)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

(三)长期停用(一年以上);

(四)过户;

(五)移装。

第十条特种设备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的,使用者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该设备的全套原技术资料(即原安全技术档案,下同)、修理改造图纸、修理改造施工监督检验报告及原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原登记卡的相应变更栏内予以注明,并收回原使用登记证,换发新使用登记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封存该设备后30日内,持该设备的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停用手续,登记机关应收回使用登记证,在登记卡上相应变更栏内予以注明,并在《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持检验报告和登记卡、停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停用不足一年的,不需办理停用手续,按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需要过户的,原使用者应持该设备的原技术资料、原登记卡、使用登记证,有关牌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办注销手续。

登记机关应收回使用登记证,在原登记卡上作注销标记,并在《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然后将设备原技术资料、原登记卡、注销登记表、移装证明一并移交新使用者。

(一)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和原使用者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新使用者重新填写登记卡,符合要求登记机关颁发新的使用登记证。

(二)过户在原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移装的,新使用者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及移装后的监督检验报告,重新填写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符合要求,登记机关颁发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过户且跨原登记机关所辖范围移装的,新的使用者持原使用者移交的资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工作,按新增设备重新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凡报废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牌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并作解体破坏。

第十四条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

(一)设备原注册代码终身不变。

(二)审查、发证的时限要求同使用登记。

(三)下列情况不得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4.擅自修理改造或擅自改变用途、介质、使用条件;

5.无安全技术资料、铭牌;

6.存在事故隐患;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从制造年月起)超过二十年的压力容器;

8.有关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得变更登记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采用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使用登记办理程序和要求,便于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有条件的,应受理电子申报。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则》编制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卡,并及时将登记卡和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减少使用者往返次数,不得刁难使用者,无故拖延、缓办。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者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局每年应当对各直属局的登记工作至少实施监督抽查一次。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悬挂方式:

(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设备所在车间或者固定在设备本体,并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二)乘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轿厢内控制面板上方;载货电梯固定在下端站控制面板上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固定在乘客进入端靠近控制匙孔或紧急停止装置开关的位置上。

(三)起重机械有司机室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操作人员操作时易于看到的位置;无司机室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总电源开关上方的醒目位置。

(四)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五)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乘客进站口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张挂在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第二十一条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各直属局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特种设备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的;

(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登记卡、使用登记证、牌证样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制作之外,其余由省局按全国样式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暂时不发,目前以《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场(厂)内机动车辆车牌代替。

待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

1.锅炉登记卡及填写说明

2.压力容器登记卡及填写说明

3.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5.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及填写说明

6.使用登记受理凭证

7.使用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8.特种设备停用(注销)登记表

9.特种设备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10.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则

1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1、

锅炉登记卡

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市区(县)街(乡镇)

邮政编号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锅炉型号

锅炉种类

锅炉房类型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

投用日期

锅炉结构形式

设计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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