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与地下防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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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与地下防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授课内容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新规范产生的背景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产生的背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要求,于1998年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为主,并结合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中港第三航务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等五个单位,组成规范修订组,对《地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2-83基与进行修订。

修订组于1999年初就修订原则及各自分工作了讨论并形成了最终意见。

1999年上半年又对各自分工的内容作了交流,对应达到的水平、增添与删掉的内容、计划安排等统一了认识,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1999年末,修订组成员到广东、天津、南京、杭州、北京等地作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对规范内容提出意见。

2000年上半年又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稿,同时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咨询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及需作修改的意见。

新规范将土方工程(即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进行了增删,并编入本规范。

2000年末形成了送审稿初稿,在此基础上,又广泛听取意见,将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后,形成了最终的送审稿,2001年5月在上海召开了规范审查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审查,同时也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经修正后构成了最终的报批稿。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产生的背景,按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通知,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8-87修订为《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在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第二节新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GB50208-2002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二章新规范与老规范相比较

第一节新规范的特点

1、新颖性

一是内容更新:

二是观念更新;三是检查手段更新

2、适立性

3、实用性

4、相关性

第二节内容变化

1、增加了新的内容,对各地区常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尽量考虑到各地的习惯予以保留,但对一些不常用的或质量不易保证,对环境易产生污染,与绿色工程不尽相符的地基及基础形式,作了删除。

增加了土方工程、基坑工程。

2、施工工艺尽量不提,强调结果。

3、所有的项目要求,都明确了检查手段。

4、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5、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

第三章对条文的解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新规范共8章1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7条、2项附录。

第一节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1、对4.1.5条的解释。

第4.1.5条是指人工地基中的均质地基。

这类地基种类很多,规范所列出的地基种类,是目前国内常用的。

其他种类的地区可参照规范中类似的内容。

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为此,将该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要求的指标及该指标应达到的标准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有的就用承载力或固结度、变形要求等。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可按设计要求而定。

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

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范执行。

“单位工程”的含意,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有明确规定。

2、对4.1.6条的解释。

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

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规范中放入的复合地基,相对而言应用较普遍,其他种类的复合地基可参照相关类型的地基。

作为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为桩总量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如同时采用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其数量计入上述总数量中。

有时对复合地基中的桩体,设计要求做强度检验,此时抽检的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4.15及4.16展开: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重点检验:

(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4)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5)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如果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

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预以验收。

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可预以验收。

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

3、对第5.1.3条的解释。

第5.1.3条是针对预制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

桩位偏差控制是桩基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实际施工时,因成桩顺序不当,测量控制桩走位,轴线放样错误或成桩工艺、设备不完善,造成成桩的最终桩位偏差过大的事例不少,由此导致承台面积扩大,桩群形心与荷载重心错位,或增加桩量,原桩报废。

为此,作为强制性要求,必须确保桩位的偏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条文中对桩数较多的群桩中的边桩与中心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与原规范比,对桩数多的群桩,适当提高了标准。

4、对第5.1.4条的解释。

第5.1.4条是针对混凝土灌注桩的,成桩偏位控制的要求理由同5.1.3。

鉴于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是工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比预制打(压)入桩更容易产生质量事故。

条文对灌注桩的工艺控制及混凝土试件的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对灌注桩工艺质量的要求较多,但因设备、工艺、检测手段等,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有差异,很难统一。

条文就清孔的质量作了规定,是基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常出现孔底沉渣过厚,清孔质量不佳的通病,而且清孔质量对成桩质量影响很大,往往造成桩基沉降过大,桩身混凝土质量降低,承载力不足等。

灌注桩的试件强度,是检验桩体材料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必须具备供检验的试件。

各地区情况不一样,如设计或合同技术条款有其他要求,则应满足这种要求。

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要做一组试件,是指单柱单桩的每个承台下的桩需确保有一组试件。

5、对第5.1.5条的解释。

第5.1.5条对工程桩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是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都作了规定。

但是究竟采用单桩静载检验,还是采用高应变动测检验以及检验的数量等,因建筑物的设计等级、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桩型的不同而异,具体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

当采用静载荷试验展开……

6、对7.1.3条的解释。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展开……

7、对7.1.7条的解释。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展开……

第二节对其它条文的解释

1.0.2本规范不适用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市政等工程。

1.0.3允许有超出本规范标准的设计要求或本规范中未列入的技术标准,工程验收时应按这些标准验收。

1.0.5除了条文说明中已列出的规范外,其他国家标准或规范,必须是“现行的”。

3.0.1借用或参照的地质资料、附近设计情况不宜作为工程施工时的依据,对怀疑的地质资料应作补勘。

本规范附录A中对各类地基或桩基的勘察要求作了介绍。

3.0.2除了必备的资质文件外,尚须查看进场的设备、队伍的操作技能,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也即软件与硬件均应检查。

3.0.5“停止施工”是暂时的措施,是引起各方的重视,避免更大的事故隐患,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即可继续施工。

4.1.3各类地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下,有不同的间歇期,而间歇期常常是业主与施工或设计方争执之处。

设计对地基施工后的间歇期最了解,一般应由设计来确定间歇期,即使要提前也应由设计来定。

4.1.4经试验段施工后,确定的参数较为可靠,也可确保地基处理后的质量。

尤其是当地尚无足够经验的地基处理工程,更应先试验再正式施工,避免大的质量事故。

4.1.7该条反映的问题是后一句话即20%的量太多。

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工程实践,这些桩是构成复合地基的主体,大量的质量弊病均出现在这些桩体本身。

因此,对这些桩要求多检查一些是有必要的。

其次,虽然检查量是20%,但是检查内容并不化费大量资金或精力。

如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检验(表4.10.4),主控项目中第3、4项属第4.1.6条,数量已有规定,剩下的20%检查,只要跟踪施工,应是不化费太大的精力的。

4.10.4重点在水泥用量、压力、提升速度,第3、4项不一定两者均检查,根据设计而定。

4.11.5重点也是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机头提升速度,第3、4项同上。

5.1.2该条主要针对桩基施工后,因挖土等工序不当造成开挖后桩顶位移而不易分清原因而设置的。

5.1.6对桩身质量的检验,一般均用小应变,数量不同在于设计的等级。

一般由设计来确定,在具体定哪根桩做桩身质量检验,可任意抽,也可在跟踪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桩作为首选对象。

在桩身质量检验的基础上,可按要求作承载力检验。

5.1.8除5.1.5,5.1.6外的主控项目,仅桩位及灌注桩的桩孔,因此,全部检查应是无困难的。

一般项目,抽查20%是指桩数量的20%,混凝土灌注桩问题较多,应全部检查,只要跟踪施工亦无困难。

5.2.3及表5.2.5压桩所用的压力可作为承载力判断的依据之一,尤其是桩压不到标高时,有一定参考价值,因此,对压桩施工必须有可靠的压力数据获取装置。

表5.2.5中对接桩后的停歇时间应予以重视,停歇时间不足,接头强度未充分发挥,不能承受大的压力。

5.3.2及表5.3.4对预应力管桩,因其高强度而构成的耐冲击性,众所周知,如焊接质量不好或没有足够的电焊间歇时间即进行锤击,很容易造成焊缝开裂。

因此,电焊质量及接桩后所停歇时间是必须要检查的。

表5.3.4中成品桩的密实性必须要检查,有蜂窝及孔隙极易造成桩身击碎。

5.4.2及表5.4.5预制桩的接桩要求与5.3.2同样理由,尤其是接桩端面的平整应是保证接桩质量的基本条件。

5.4.4龄期与强度双控要求应是针对长桩或锤击次数多的桩,因容易产生抗应力,短桩或锤击次数少的桩,不易产生拉应力,就不一定双控。

5.5.2钢桩的焊接要求的理由同锤击桩。

5.6.2及表5.6.4灌注桩的质量控制应严格一些,在于它的成桩工艺较其他桩复杂,工序也较多。

除了5.1.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控制下述几项:

桩径的测试,如用机械式测径仪,建议先与超声波检测结果对比一下,标定一下所用的仪器,其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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