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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工作制度818

第一章药事管理制度

一、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1-B2015】

1.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处方包括各疗区用药医瞩单。

3.处方开具医师、调配处方药师、保管以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4.处方分为5种: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普通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

⑵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

⑶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

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⑸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5.处方内容一般分为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3部分。

处方前记为医院全称,处方笺的标题、科室、姓名、性别、年龄和处方日期。

处方正文左上角为“R”,取药或请取的意思。

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

处方后记为医师签字、盖章,审核调配人、核对发药人及价目栏。

中成药处方要求与西药处方相同,其他中药处方也可用西药处方式样,但处方所列各项内容均用中文,其他处方格式和用法等与西医处方要求相同。

处方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处方权的获得要遵循处方权审批制度,经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及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具的处方方能有效。

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由带教医师签字后处方才能生效。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处方药品一律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整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和医师签名或印章。

幼儿年龄按实足“岁”或“月”填写,新生儿写到“天”。

药品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如因医疗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医师须在剂量旁加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用法应写明口服(po)、皮下注射(ih)、肌肉注射(im)、静脉注射(iv)、静脉滴注(iv.gtt)等,并注明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剂型应加以说明,如粉剂、片剂、胶囊、气雾剂、注射剂或软膏等。

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必须分行书写。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遵循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⑴对门(急)诊患者: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⑵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⑶对住院患者: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⑷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1.合格处方的质量标准

⑴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书写正确,符合规范要求。

⑵无配伍禁忌,用法用量准确无误,无超说明书和超剂量给药。

⑶特殊用药方法标注清楚。

⑷文字书写清晰易认,书写及签名或印章无越位及倒置。

⑸医师签全名和/或盖本人印章。

⑹审核调剂、复核发药均为应双人签名或盖章。

12.药品的单位:

⑴固体或半固体药的以克(g)、毫克(mg)为单位。

⑵液体药物以毫升(ml)为单位。

⑶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注明规格含量。

⑷片、胶囊等以片、丸、粒为单位,注明规格含量。

复方制剂写明规格、单位即可。

⑸抗生素以克(g)或国际单位(IU)计算,血清和抗毒素类以规定单位计算。

⑹中药以克(g)为单位。

⑺不允许使用“#”或“cc”等代替单位。

13.凡需做皮试的药物,医师应在该药物下方注明“皮试”或“续用”,操作护士需用红色笔注明皮试结果、批号并签名。

药品调配完毕,配方、复核药师都应在处方上签字以示负责。

门诊处方当日有效。

14.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试用期人员或实习生调剂处方时,要经我院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可调配。

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须将签字印模样式到药剂科备案。

药师因调离、解聘、离退休等原因,其在本院的处方调剂资格自动取消。

15.药师凭医师处方,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后,按照工作流程调剂处方药品。

16.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需经处方医师修改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记录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17.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19.药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张编制顺序号。

20.对医生开写的不合格处方(配伍禁忌、剂量不符、名称、用法不清楚及不完整等)进行记录,列入每月质控。

21.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日期需经医生更换日期后并重新签字方可配发。

22.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3.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后进行销毁。

二、处方权审批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2-B2015】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卫计委注册、被我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进修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获得普通处方权,实习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

3.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我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处方权须通过考试获得。

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培训教材、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4.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要经我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由我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7.我院注册医师要在本院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8.处方权审批程序包括:

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9.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

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医师因调离、解聘、离退休等原因,其在本院的处方权自动取消。

10.在药剂科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印模登记本,内容包括:

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印模样式、签名样式、备注等内容。

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本人签名式样留在药剂科以作鉴别。

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应有限量要求,对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毒、麻、精神药品处方剂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晚期癌症患者使用麻醉镇痛药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11.处方印模登记本保存于药房,便于药房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三、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3-B2015】

1.药师必须具备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爱岗敬业,对工作与事业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以个人优良的药学服务与道德行为维护集体和医院的声誉。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试用期人员或实习生调剂处方时,要经我院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可调配。

6.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必须将签字印模样式到药剂科备案后,方可从事调剂工作,其中,必须注明是否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7.药师因调离、解聘、离退休等原因,其在本院的处方调剂资格自动取消。

四、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4-B2015】

1.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3.医务科定期组织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提高对基本药物的掌握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4.药剂科将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合订成册,每位医师人手一册,便于医师检索和使用。

5.药剂科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供应工作。

所有药物全部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工作。

6.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核定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7.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为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提供用药咨询等服务。

8.建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措施及考核制度,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

9.医务科定期组织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点评。

根据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工作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5-B2015】

1.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本科室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指导医生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逐步提高本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品规比例、金额比例)。

2.门诊及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基本药物。

3.将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品规比例、金额比例)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科室的一项重要指标。

4.药剂科负责制定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临床医疗需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

5.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每月对处方点评分析,并将结果汇总反馈到质控办,与医院质量考核挂钩。

6.医务科、药剂科、门诊部要定期联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库存、门诊医生、临床科室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反馈到质控办,与医疗考核挂钩。

六、基本用药目录、药品处方集遴选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6-B2015】

1.为了规范我院药物的遴选工作,适应临床和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品双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的制定工作。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是由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本院临床实际需求情况和总量控制要求,参考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所确定的、临床医疗所必须的、常用的药品品种。

既包括上述国家或地区颁布的目录范围内的药物品种,也可收录范围外的药品,如一些新上市的药品或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药物。

3.应急药品目录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灾害、冰雪灾害、放射性物质伤害、食物中毒等灾害所需药品。

4.药剂科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指导下,编写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应急药品目录》和《兴安盟人民医院处方集》,以保证临床的用药需求和稳定的基本药物品种。

5.除市场紧缺药品、抢救药品、特殊治疗药品需备用外,常用药品在药库半年内滞销,药房6个月消耗数量少的药品应列入淘汰计划,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列为淘汰品种。

6.药品采购应根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需要,合理地计划和采购。

既要保持院内使用的药品品种、数量的相对稳定和质量可靠,又要注意新药品种的引进和不合理用药品种的淘汰。

7.《兴安盟人民医院处方集》是根据《中国国家处方集》和患者治疗需要而制定的基本处方汇编,是医院合理用药的指导性文件,主要选择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应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处方编辑。

处方集的制定,有利于我院处方的规范,避免或减少了开方的随意性,可有效提高我院合理用药水平。

七、药品新品种引进、旧品种淘汰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7-B2015】

1.为进一步加强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及相关程序的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和使用等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新品种的界定:

引进的新品种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采购平台”统一招标所包含的药品。

是医院未曾使用过的药品和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或已经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药品。

3.新药引进:

要坚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权力制约、流程规范的原则,使采购与使用分离、专家评审与领导审核分离,保证药剂管理、评审专家、单位领导、采购人员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新药引进的合理性、科学性。

  

4.新品种引进程序:

临床科室(主任)填写新药申请单→药剂科进行筛选→拟引进的品种提供相关药品信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参会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的品种(主任委员签字)→由药剂科采购,如果临床试用效果较好,到下一年经讨论可进入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应急药品目录》。

⑴由临床科室向药剂科领取《兴安盟人民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

⑵科主任组织本专科医、护人员对申请引进的新药进行讨论,记录讨论的情况。

⑶医生填写《兴安盟人民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时,必须书写药品通用名称并认真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填写信息不全,不予进入新药引进讨论程序。

⑷申请引进品种应以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同时原则上需淘汰本专科原先使用的一种同类药品,但淘汰品种不能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种。

⑸专科用新药申请必须由相对应的专科医生提出,不得跨科申请。

5.药品停止使用(即药品品种的淘汰):

是基于下列确定的几种情况,《基本用药供应和应急药品目录》中的某种药品需要在本院停止使用。

以下情况需将药品停止使用

⑴上级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的药品。

⑵根据“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按其规定提出需要停止使用的药品。

⑶有严重不良反应需要停止使用的药品。

由使用科室提出,药剂科核实,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情况特殊的,可先暂停药品使用,再履行手续。

6.药品停止使用的基本程序:

由使用科室或相关部门提出停药申请,药剂科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或药剂科筛选出临床已经不用或基本不用的药品和一些疗效差、剂型落后的药品,提交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确认,将这些淘汰药品退出医院《基本用药供应和应急药品目录》。

7.附《新药采购申请表》。

兴安盟人民医院新药采购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

 

科室

 

电话

 

新药基本信息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主要成分

作用与用途

 

费别

医保□  农合□自费□

申请新药理由(请着重描述与本院现有品种比较的优势)

理由:

科室讨论意见:

申请科室承诺:

我科室承诺所申请的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完,如因药品过期而带来经济损失由我科室全部负责。

科室主任:

可替代的本院品种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建议淘汰的品种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药剂科意见:

主任: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意见主任委员:

八、药剂科工作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8-B2015】

1.在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事法规,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做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2.掌握最新药学动态,制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基本目录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搞好药品采购供应工作。

3.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四查十对”,及时准确的调配处方。

4.规范医院药房、药库的管理,建立健全药品监督和管理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药剂科成立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不合格的药品不得用于临床。

5.以合理用药为中心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重点做好抗菌药物的合理用药工作,开展用药咨询、药物不良反应收集等工作。

6.承担实习、进修人员的带教工作,定期组织本科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九、药剂科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09-B2015】

1.为保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在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患者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

其内容主要有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3.药剂科要在医院统一部署下,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级药剂人员年度学习计划,根据计划,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有针对性地安排学习辅导,培训考核等,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学讲座,并做好考勤和学习记录。

在考核中如遇不适,可及时修正。

4.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药剂人员要加强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除接受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应参加人事部门和医院组织的职业及岗位培训。

6.全体人员要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医院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7.要积极参加脱产专业学习和专业学位课程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和专题报告会、参加自学考试、发表论文、阅读专业期刊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8.每人每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5分。

9.对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年度工作考评中将予以处罚。

十、药剂科岗前培训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10-B2015】

1.培训目的:

⑴熟悉工作环境⑵考核专业技能⑶明确职责义务⑷掌握制度标准⑸讲述医德素质⑹提高效率能力

2.培训对象:

实习、进修人员(本科、专科、中专)、待聘人员和新聘用人员。

3.培训方法

⑴专家讲课⑵现场观摩⑶培训教材⑷考核考试

4.培训内容:

⑴医院简介:

组织机构、规模层次、功能服务、办院目标、管理模式。

⑵职业道德:

医德规范,医院的有关规定、制度及要求。

⑶工作环境:

外环境(地理、人文、交通)、内环境(中药房、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临床药学室、中西药库等)。

⑷专业技术操作的标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工作程序)。

⑸与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药剂科业务技术考核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11-B2015】

1.由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及各药房负责人等组成的药剂科质量小组,根据药剂科业务学习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药学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存入业务技术档案。

2.药剂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绩、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

3.政治思想和服务质量按医院规定进行考核,药剂科要及时上报,留底存入药剂科的自建档案。

4.药学人员的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发明专刊、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奖等级、及在工作中有突出的成绩、先进事例或发生严重差错及事故,均应作为考绩、考核内容登记入科业务技术档案。

5.外出培训:

根据自身特长,定向使用,择优计划培养,使其担起提高本科室业务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

6.考核内容:

⑴工作成绩:

根据职务职称标准,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其关键是考察已经取得的成绩。

⑵业务能力:

能力可分为发挥能力和保有能力。

通过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干劲考核可判断发挥能力;通过基本能力(知识技能和体力)和精神熟习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筹划能力、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可判断保有能力、即潜在能力。

⑶学术水平:

指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外语水平,论文和专著中学术见解的水平。

⑷工作态度:

包括纪律性、协调性、积极性和责任心。

关键是考核以怎样的干劲和工作态度工作。

⑸参加培训与继续教育的考评结果。

7.将上述各项考核内容,作为判断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聘任的依据。

十二、药品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S-1-012-B2015】

1.为规范信息形成、保存和使用行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本制度。

2.本制度药品信息包括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包括处方、记录簿、单据,经济信息,临床用药信息,患者、医师情况,教学信息,检查考核结果等资料数据。

3.信息在形成或收集时,必须保证其及时、准确、完整。

4.临床药学室负责收集国内外药品最新信息以及药物在临床的使用情况,包括新、老药品药效评价,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5.各药房要指派信息收集员,负责收集临床及患者反馈的用药信息。

6.新进药品或药品信息更改,采购、药库、药房信息员要及时通知临床药学室。

临床药学室收到上述信息,要及时整理通报全院。

7.不得私自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不得未经许私自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

8.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应以不侵犯医院、药剂科、患者、医师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为原则。

非公开信息应注意保密。

9.计算机信息管理实行用户名、密码管理。

药剂科所有员工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的形成、保存和使用工作时,必须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盗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操作。

十三、药剂科临床用药信息上报制度

【制度编号:

XAMYY-Z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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