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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

       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6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工作安排》提出的具体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攻克难点,加强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机制,全力以赴推进医改工作。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安排》落实情况报告行署。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精神,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全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毕署通〔2009〕54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2.4万,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工业能源委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民政局、地区人口计生委、地区残联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中央补助124元。

新农合省级财政补助60.6元,地级财政补助2.4元,县级财政补助13元;城镇居民医保省级财政补助26.6元,地级财政补助7.6元、县级财政补助41.8元。

牵头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地区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县范围。

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开展门诊救助。

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

地区民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残联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地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物价局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

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

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物价局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

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地级统筹。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56号)、《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362号)、《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毕署办通〔2010〕204号)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物价局

(2)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5)基本药物由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商务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

(6)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

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

牵头单位:

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牵头单位:

地区物价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牵头单位:

地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

(3)完善编制管理。

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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