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
岩(土)层不满足上述"强"和"中"条件。
注:
表中"岩(土)层"系指建设项目场地地下基础之下第一岩(土)层。
(2)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分为易、中、不易三级,分级原则见表4-13。
表4-13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分级
分级
项目场地所处位置与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易
潜水含水层埋深浅的地区;地下水与地表水联系密切地区;不利于地下水中污染物稀释、自净的地区;现有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
中
多含水层系统且层间水力联系较密切的地区;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地区。
不易
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地区。
(3)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4-14。
表4-14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
分级
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除生活供水水源地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以及分散居民饮用水源等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4)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可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4-15。
表4-15污水排放量分级
分级
污水排放总量(m3/d)
大
≥10000
中
1000~10000
小
≤1000
(5)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根据建设项目所排污水中污染物类型和需预测的污水水质指标数量,将污水水质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分级原则见表4-16。
当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类型所确定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和根据污水水质指标数量所确定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不一致时,取高级别的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级别。
表4-16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分级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级别
污染物类型
污水水质指标(个)
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2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中等
污染物类型数≥2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污染物类型数=1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1
需预测的水质指标<6
2、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4-17。
(2)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不按表4-17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表4-17Ⅰ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评价级别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建设项目场地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
建设项目水质复杂程度
一级
弱-强
易--不易
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弱
易
较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不敏感
大
复杂-简单
中
复杂-中等
小
复杂
中
较敏感
大-中
复杂-简单
小
复杂-中等
不敏感
大
中
复杂
不易
较敏感
大
复杂-中等
中
复杂
中
易
较敏感
大
复杂-简单
中
复杂-中等
小
复杂
不敏感
大
复杂
中
较敏感
大
复杂-中等
中
复杂
强
易
较敏感
大
复杂
二级
除了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其它组合
三级
弱
不易
不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中
易
不敏感
小
简单
中
不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不易
较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不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强
易
较敏感
小
简单
不敏感
大
简单
中
中等-简单
小
复杂-简单
中
较敏感
中
简单
小
中等-简单
不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不易
较敏感
大
中等-简单
中-小
复杂-简单
不敏感
大-小
复杂-简单
(四)II类建设项目工作等级划分
1、划分依据
(1)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地下水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范围、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大小等条件确定。
(2)建设项目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按水量的多少可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4-18。
表4-18地下水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分级
分级
供水(或排水、注水)量(万m3/d)
大
≥1.0
中
0.2~1.0
小
≤0.2
(3)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可用影响半径来表示,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级标准见表4-19。
影响半径的确定方法可参见附录C。
表4-19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分级
分级
地下水水位变化影响半径(km)
大
≥1.5
中
0.5~1.5
小
≤0.5
(4)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4-20。
表4-20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
分级
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敏感
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除生活供水水源地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重点保护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较敏感
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以及分散居民饮用水源等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2。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5)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
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产生的土地次生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海水入侵、湿地退化等,以及灌溉导致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产生的土壤次生盐渍化、次生沼泽化等,按其影响程度大小可分为强、中等、弱三级,分级原则见表4-21。
表4-21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分级
级别
可能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强
产生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海水入侵、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含水层疏干现象明显,产生土壤盐渍化、沼泽化。
中等
出现土壤盐渍化、沼泽化迹象。
弱
无上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见表4-22。
表4-22Ⅱ类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供水(或排水、注水)规模
建设项目引起的地下水水位变化区域范围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大小
一级
小-大
小-大
敏感
弱-强
中等
中等
较敏感
强
大
较敏感
中等-强
大
大
较敏感
弱-强
不敏感
强
中
较敏感
中等-强
小
较敏感
强
二级
除了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其它组合
三级
小-中
小-中
较敏感-不敏感
弱-中
二评价工作技术要求
1、一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详细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大于或等于1/10000的相关图件)、污染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评价期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的预测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2、二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资料和环境现状调查,了解区域内多年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基本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大于或等于1/50000的相关图件)、污染源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查明各含水层之间以及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同时掌握评价区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结合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勘察试验,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对地下水水质、水量采用数值法或解析法进行影响预测和评价,对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半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3、三级评价要求
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说明地下水分布情况,了解当地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给出相关水文地质图件)、污染源状况、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利用现状与规划;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结合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监测,通过回归分析、趋势外推、时序分析或类比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地下水影响分析与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评价标准
根据评价目的通常有两种评价标准,一是国家标准,如《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见表4-25;二是以评价地区的污染起始值或背景值作为标准。
通常把以前者为标准进行的评价称为环境质量评价,即地下水质量是否符合各种目的用水标准。
也就是评价地下水质量的好与坏,优与劣;以后者为标准进行的评价称为地下水污染评价,即地下水的人为污染程度。
环评工作中的执行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出。
无特殊要求时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其中的Ⅲ类标准,基本对应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二)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可选用单因子指数法、综合评分法、尼梅罗指数法、双指数法、模糊数学法及
灰色关联度法等。
各种方法的评价目标、适用范围不同,所满足的评价目的要求亦不同,
项目基本情况
一、所处地区包气带防护弱,距离黄河近、地下含水层较易污染、供水(或排水、注水)量大1489020t(大于10000t),水质复杂,因此该项目确定为一级评价。
二、可研从工艺上面来解释对地下水没有影响,工艺这块王姐你更了解。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