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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教案

第一章宪法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主要内容:

一、宪法概述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重点难点

一、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一节宪法概述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说到宪法,大家感到并不陌生,因为我们平时经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母法等等。

那么如何完整的表述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我国宪法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

  这是我国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我国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我国宪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但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表现出来的。

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之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确认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保障基本人权。

视频: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建国后的四部宪法

(一)1949年的《共同纲领》

(二)1954年宪法

(三)1975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

(五)1982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的指导思想地位,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四、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一)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二)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

 这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这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

 这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

表现在:

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组织保障

 这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4、依靠人民群众

 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自觉的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实施宪法。

(总结)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国体的含义

  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决定国家性质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所处的地位;二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三是社会的精神文明,它决定着国家政权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

  这是因为:

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最终都是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的。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人民民主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要工人阶级领导,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优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的。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

  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劳动者阶级,这两个阶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

农民阶级始终是工人阶级的天然同盟军。

4、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大特点之一。

在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广泛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政治。

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一)政体的含义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由:

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有:

巴黎公社、苏维埃、人民会议和国会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极其优越的制度,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国家有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第四,民主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除外交、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即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3、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可以保留。

  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建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建立了第二个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总结)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公民权与人权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它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母体性。

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三)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中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自己的人权立场和观点:

第一,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作为人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为国家法律认可和保障的一切权力。

第二,权是历史的产物。

第三,人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权利。

第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第五,人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第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内的问题,人权不能高于主权。

第七,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人权和公民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概念不同;产生不同;内容范围不同;区分层次不同。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

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自由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权

1、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2、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看看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杨某及其父亲的哪项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不坐我车打你头破血流

  女大学生杨某和父亲因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头缝了5针。

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3名男子将杨某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

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某头上狠踢几下。

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

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

(五)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1、监督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财产权

 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合法劳动或者其他方式的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

3、劳动权

 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4、休息权

 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5、物质帮助权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助的权利

(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

同时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对虐待儿童和老人,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

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

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五)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性

(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五、我国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一)必须在法律规定、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二)必须时刻注意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三)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

(总结)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二、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性质

  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

  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3、职权

  它行使的职权是: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它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它行使的职权是: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任免由全国人大任免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和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规定军人、外交人员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戒严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

2、我国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

对外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戒严、战争状态和动员命令等。

(三)国务院

1、国务院的性质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国务院的组成及任期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领导和管理经济、国防、民政、文教、卫生、民族事务等项工作;管理对外事务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其职权在我国国防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受原选举单位监督,每届任期5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每届任期3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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