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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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修改
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修改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工作人员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确保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参照厅休假管理规定、国发[1981]36号、粤府[1981]179号、粤府〔1989〕16号、《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
30-12:
15,下午2:
15-5:
30(工勤岗位按照规定工时计算)。
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对各科室的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相关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条中心员工可休假期除了国家法定休息日、休假日外,达到相应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以下休假:
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丧事假。
员工在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机
第五条科室负责人统筹科室人员做好年度休假计划,半年报送一次(每年1月、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第六条中心实行弹性休假管理制度,以分段或轮流方式安排休假,科室做好休假登记。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同一科室原则上不得安排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休假。
第七条中心员工休假期满,须按时上班并到办公室销假。
逾期不办理销假,超出批准假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休假内容
第一节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中心员工年休假时间根据工作年限计算。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中心员工从达到相应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中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不含病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申请年休假没获批准的,可根据当年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向中心提出年休假工资补偿书面申请,并按休假审批权限报批。
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探亲假
第十二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团聚的时间,中心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的见习、实习、试用生不享受探亲假。
期满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非工作日在内。
(一)在中心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在中心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编内员工以及在中心工作满四年的合同工,探望其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四)“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
第三节结婚假
第十三条中心员工经过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在结婚当年休结婚假,结婚假期为5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可增加婚假10天。
若有特殊情况当年没有休婚假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及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休假。
结婚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四节产假及哺乳假
第十四条中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非工作日在内。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不适用本规定。
(注:
依据为《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
第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小孩的,妻子产假期间,男方有10天看护期,享受公假待遇。
第十六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申请哺乳假后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五节丧假
第十七条中心员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期5天。
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中心分管领导及主任批准,也给予5天的丧假。
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六节其他
第十八条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原则上不能分段使用。
第十九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除有特殊情况或另外规定,当年假期不能延续到次年,假期天数自每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评依据之一。
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注: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为《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迟到、早退当天累计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工资(岗位工资,下同);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扣发1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累计请事(病)假天数超出规定天数时,按超出天数相应扣减当月工资。
请事(病)假应先用当年年休假抵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
如有未尽之处或者调整,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附件:
1.休(事)假申请表(2010年版)
2.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休(事)假申请表(2010年版)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类别
1事假□2年休假□3探亲假□4婚假□5产假□6丧假□7哺乳假□
申请事由
休(事)天数
应休年休假天,已休天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休假天
目的地
科室意见
该同志符合/不符合休假条件,拟同意/不同意其休假天。
科长签名:
科室负责人请假(外出)期间,指定临时负责人姓名:
(此栏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并告知临时负责人)
分管领导
意见
中心主任
意见
办公室备案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销时间
年月日
超期天
是否已请示:
超期原因
注:
1.该表由申请人呈中心领导审批,获批后交办公室备案(电子版放NT2003-办公室文件夹-常用表格)。
2.休假条件包括:
是否享受相应休假天数、科室人员休假时段有无冲突等。
工龄10年以下,年休假5
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含10年),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含20年),年休假15天。
附件2年上/下半年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科室:
总人数:
填表时间:
姓名
参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申请休假天数及起止年月日
本人签名
科室负责人签名:
注:
1、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每年1月、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各科汇总报办公室(电子表放NT2003-办公室文件夹-常用表格)。
2、年休假天数和工龄对应情况为:
10年以下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10天(含10年);20年以上15天(含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