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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在银行

购房合同在银行

  篇一:

购房合同是放在银行吗

  篇一:

买房还银行利息技巧,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还银行利息技巧,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子,办银行按揭贷款,发现这里面还有很多学问,有的稍微不注意,就是几万的差距。

对于工薪阶层买房的,要千万注意这些问题!

  这个也许是很多朋友不太注重的。

以为房子房价是大事,贷款由开发商帮忙办理。

其实,这里面赚的钱,比房价更来的险恶!

  一、贷款利率的折扣

  20XX年下半年,国家为了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一条就是贷款利率可以打折。

一般我们购房都是3成首付,贷款是7成。

按照当时国家规定,最低的贷款利率打7折。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

  一套30万左右的房子,首付10万左右,在银行贷款大概是20万。

这个利息是多少?

告诉大家,按照最新的国家利率算下来,以20年为标准,利息有12万左右(银行才是抢钱的!

)。

那么分成10分,每一折就是1万2千多元。

这个,在自贡,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生活费用了。

既然能打折,肯定是越多越好。

但是可惜,今年国家打压房价,控制银行贷款。

目前最低的首付3成贷款利率是8折,可以少2w多元,也是很可观的。

(发帖时工行已经变成9折了,意味着你又要多被银行赚1万2千多的利息,如果以一个80平的房子来算,你的单价又被摊高了150元/平)。

所以,在这段时间,你买房子,决定贷款,一定要快,据说以后可能一折都不打了,这样就算你买房子比别人少了100元/平,但是银行贷款算下来,你实际还贵了50元/平,其实这很不划算的!

  二、选择还款方式

  也许很多没买过房子的人,都不知道还银行贷款还有方式可以选的。

其实我也是在看房的时候听售楼小姐说的,当时她很含糊,我觉得这里面肯定很有点猫腻,就会去上查了资料(没办法,家庭条件有限,能够省一点就省一点)。

前几天去办了银行贷款,也选了还款方式,也写下来给大家参考!

  1、等额本息还款。

其实,你在看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给你算的都是这种,因为每月还款数额固定,而且相对于另一种方式,这个金额更小,更容易被买房者接受。

但是你们知道这个的真实还款情况是什么样吗?

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300元月还款为例:

每个月还银行1300------其中,800元是利息,500元是本金。

也就是说,你还的钱,大部分是银行利息,而本金还的较少。

到了还款期限一半的时候(比如是20年还,你已经还了10年了),利息已经在前10年还的差不多了,但是你的本金还有很大部分没还的,这些是必须还的,即便你10年后条件好很多了,可以提前还了,但是后面的基本是本金,利息很少,你提前还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你在银行,基本只跟你说这一种,因为这样,银行的利益才会最大化。

大部分家庭,既然贷款20年,不可能会在很短几年就还完,但是10年后一般能还完,这样,银行的利息收益会减少很多,所以,他们这种方式让你前10年都在还利息,而本金基本没怎么减少。

就算你有钱了,再还,银行的利息都收入了绝大部分了,你提早还对银行没什么损失。

  2、等额本金还款。

我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银行不会主动提出有这种还款方式。

基本都只说前一种。

还好我之前了解过,就提出要还等额本金模式。

这个还是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600元月还款为例:

每月还的钱要比等额本金多300多元。

其中-------900元是本金,700元是利息,本金支出比利息高,第2个月开始,只还1597元,因为本金上月换了900元,这月利息重新计算,要少3元的利息,以此类推。

越到后面还款压力越小。

而最重要的是:

当你要提前还款的时候,比如5年后,因为你选择的方式,本金还的更多,这个时候本金已经相对上一种方式要减少了许多,提前还款的本金部分冲抵的更多,这样重新计算利息的时候要少许多利息支出(每少一年都是近万的利息)。

而且就算不提前还,这种方

  式,还20年,也要少还1万5左右的利息!

只是前期压力较大!

但是为了长远的利益!

作为我们这种一般阶层的人,购买房子是大事情。

所以,尽量多算一下,既要在买房子的时候尽量杀价格,在签定合同后,一定要在银行贷款这方面多研究一下。

其实这样算一算,银行贷款这方面,你合理分配,可以节约2-3万元的利息支出甚至更多。

折算成房价,就是少了300-400元/平!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之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

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

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

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

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

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

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

  买房十大注意事项

  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陷阱多多,风险多多,令人防不胜防,很多购房者深感无奈,不知所措。

下面提供一些经验,让大家避开购房陷阱的十大绝招。

  一、查验对方身份

  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明确商品房真正的产权人是谁,它是购房合同的主体。

法律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是该楼盘的开发商。

如果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签约,该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资格,并有开发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具备签约的资格。

  二、审查有效证书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是购房者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则该商品房不具备销售条件。

  三、确保买卖安全

  除了具备上述“五证”之外,法律规定,被查封、被抵押和已销售而未经原买受人同意的商品房是不能销售的,否则,买受人则面临巨大的风险,直至财房两空。

所以,在购房前应当到有关部门查清所购商品房是否已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被销售,以确保交易安全。

  四、约定定金规则

  目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做法是购房者买房时先签订认购书并且支付定金,然后才签订购房合同。

由于购房者事前没看到合同,在签约与不签约之间陷入两难境地:

不签吧,担心定金被没收;签吧,合同中陷阱多多。

因此,建议购房者采取以下办法:

1、在审查购房合同,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才交定金。

2、不签认购书,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支付定金。

3、在认购书中写明如果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不成,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退还定金。

  五、完善合同条款

  现在的购房合同是由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标准合同,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用铅字印制好了,另一部分留空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建议购房者认真仔细地阅读、审查合同的每一条款,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标准合同印制好的内容,一般不作很大修改,但并非不能修改,只要当事人认为不合理,就有权修改。

2、对于标准合同已印制好的选择性条款,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约定。

3、对于空白部分,不能由出卖人预先填好内容,然后要求买受人全盘接受,因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每一条款协商一致。

4、对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条款,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书面凭证,如果买卖不成,购房者可据此索回定金和已付房款。

篇二:

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

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

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

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

  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

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

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

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

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

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

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

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

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

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

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

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

  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

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

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

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

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

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

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

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

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

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

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

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

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篇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编号:

年字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贷款起止时间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起止时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的

  ·1·

  房屋的购房款,并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利用贷款购买的第套房产。

购房合同号为:

所购房屋总价款:

人民币(小写)元。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个月。

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计息。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浮%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的,以人民银行公告为准,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2、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3、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3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第项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

  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之外的财产提供抵押的,证明抵押物权属的相关文件/凭证已交付贷款人保管;

  3、借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提交其承诺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并及时协助贷款人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以使担保有效投立的书面文件;且借款人已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5、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第种方式发放贷款:

1、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

  2、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账户名称:

;账号为:

)。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偿还: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3)到期一次性还款。

  (4)。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期共期,约定还款日为每月的日。

  如放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在非结息日遇利率调整,计息方式为分段计息:

上次结息日到该账户利率调整的前一天用旧利率来计算,利率调整日到本结息日的前一天用新利率计算。

非结息日提前还款需要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利息=本金×月利率×30×上次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3、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辖属经营性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户名账号:

  ·3·

  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

若借款人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更,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少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由于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人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曰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若账户币种与还款币种不同,根据扣收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后扣收。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1)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元;

  

(2)其它:

2、在符合上述提前还款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应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条标准计收补偿金:

  

(1)已正常还款满24期(含),按一个月贷款利息金额计收补偿金;已正常还款满12期(含),不满24期,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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