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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规范

 

河北省安监局监察总队四处

2008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相关行政审批3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3

二、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5

四、未变更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改建、扩建的6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7

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未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的8

第二部分三项制度及安全管理9

八、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9

九、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10

十、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12

十一、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3

十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的14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15

十四、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17

十五、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19

十六、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或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19

十七、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20

十八、未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21

十九、违反动火、设备内、抽堵盲板等特种作业票证制度及规程作业的22

二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24

二十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5

二十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26

二十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的27

二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28

二十五、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29

二十六、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30

二十七、未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的31

二十八、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备案或未对安全评价指出问题采取措施的32

二十九、有违章指挥行为或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的33

第三部分危险化学品及其安全设施管理34

三十、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设专人管理的34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登记的或入库后未进行检查的35

三十二、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专库储存、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35

三十三、未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保安措施的36

三十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未进行进行检查的37

三十五、未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38

三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或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的38

三十七、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的39

三十八、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41

三十九、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42

第四部分职业安全卫生42

四十、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42

四十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43

四十二、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43

四十三、未进行安全告知或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43

四十四、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44

四十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5

 

第一部分相关行政审批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要点: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及其许可经营范围。

二、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要点:

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查看。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许可经营范围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2、发证单位及所盖公章是否核实无误。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检查要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四、未变更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检查要点: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及企业名称是否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检查其产品种类、生产能力、三同时手续等。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改建、扩建的

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要点:

查看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其他审批文件。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

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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