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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评价清单

2008年度院合规性评价清单

编制日期:

2008年7月1日

序号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名称

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内容或条款

适用的工作范围及符合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进一步健全用人机制,理顺劳动关系,完善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

2、院每年都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经职代会通过。

3、在严格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加大绩效考核和薪酬改革力度。

咨询公司的绩效和薪酬设计正在进行中。

4、配合质量安全部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并将教育重点放在新入职员工培训方面。

5、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做到计划、经费、时间、人员落实。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分专业、分层次做好全员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6、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在职员工社会保险金。

并定期接受上级劳动部门的检查。

7、院已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出国人员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2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要求,交纳工伤保险费。

2、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标准和使用期限,为有关工种人员配备、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按照规定执行,加强了女职工职业保护工作,并执行了男职工休产假十五天的规定。

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按照规定执行。

无论正式员工或聘用员工均实行休假制度。

各部门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基础上,排出了休假时间表,以保证员工按时休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1、已经建立了劳动规章制度,目前正在补充和进一步完善中。

2、目前已于所有员工,包括聘用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职工名册。

3、院每年与工会就集体劳动合同事宜进行磋商,并通过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签订集体合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生产。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部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始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注意工作环境危险源的辨识,加强对部门全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及认知能力,部门安全知识普及率100%,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确保健康和安全,确保零事故率。

符合规定。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职代会成立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职工福利健康工作小组、、企业重大事项工作小组、职工文体活动工作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并按工作职责要求,对本院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13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13.3职业健康管理

部门职工出差或驻厂在总承包现场时,应遵从项目部的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保证随时识别潜在的危害健康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引发的伤害。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凡是向已有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院科研开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研发制造部)重视和加强我院有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如:

水泥工业综合利用固废资源、利用水泥工业新型干法窑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科研项目),重视对该类研发项目的科研管理,及时有效开展相关技术的学习、技术交流、专利申请、成果申报等一系列工作。

相关工作符合第五条规定。

部门职工应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设计中要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为要求市场经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工作。

目前我们的市场经营工作,包括签订总承包、设计等技术服务合同,按本条款和相关标准来完成相关的技术工作。

适合从事工程设计和总包建设的所有企业,环境控制方面要做到“三同时”,目前在工程设计和总包建设项目的市场经营工作中,均涵盖了相关的内容,无一缺漏。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部门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节能义务,在日常工作环境中注意对照明、空调、计算机等用电设备的管理,节约用电,随时关闭不用的设备等。

在科研开发工作的管理方面,鼓励节能降耗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水泥工业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列入院的长远科技发展规划加以支持和鼓励。

符合第四条规定。

各生产所、设计部在工程设计方案中应注意节能降耗原则的应用,鼓励节能降耗新技术的开发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水泥工业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列入院的长远科技发展规划加以支持和鼓励。

受本部门(综合办)委托的服务中心按照节约能源法不断改进工作状态的义务,需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法规要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部门职工应严格遵守院的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检查工作环境的各种安全隐患,如电源插座、开关电路、不按规定丢弃的未熄灭烟蒂等,防患于未然。

2.服务中心保证全院消防设施的完好。

3.明确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条款

部门职工应注意节约用水,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用水后随时关闭水源,以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

依据第八条,作为负有日常管理和维修职能的服务中心严格执行水泵房和管路的操作规程,加强维护和检修。

其他条款适用于水专业设计人员。

在设计中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部门职工工作中使用的少量的干电池,以及办公设备的耗材,要求职工不要随便扔,放到有关部门设置的统一回收处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项目设计中应当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

设计中应避免或减少固体污染物的产生,对生产中产生的固体污染物能利用的应设计返回流程的设施;不能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应设计相应的容器储存。

生产线设计当考虑废物作为原料或混合材料利用的设施。

市场部主动参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研究的技术和经营工作,如各类工业废渣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适合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中必需遵守本法要求。

除了粉尘达标排放外,对烟气中的NOX、SO32-等的排放也要通过采用新的工艺,降低生产中产生的有害废气,使之达标排放。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

1.食堂、冬季取暖锅炉要按操作规程作业,排放的烟气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2.冬季取暖锅炉烟气排放及时监测,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3.机动车要按时年检,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准上路。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新设计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法要求设计噪声污染防治设备或设施,减轻噪声对项目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6

水土保持法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适用于各个专业的设计工作。

要按照法规要求,在工程设计方案中同时设计水土保持设施,以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适用于矿山设计人员。

要树立减少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意识,在设计中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达到资源综合利用。

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住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

在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环境保护专项设计等本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有关工作符合规定。

在工程设计中,按照污染物的防治原则,开展相关设计。

目前,对废气、粉尘、废水、废渣的防治方面比较重视,完全能够达到标准要求;但在噪声的控制方面,虽有重视的意识,但在采取的处理措施上,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后要求加强该方面的控制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重点考虑环保投资及项目对环境的评价。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适合所有项目的设计及现场工作。

设计产品不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还要满足施工、生产安全操作及维护的需要。

并对安全重点部位应作强调说明。

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对我院的安全生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档案管理情况,并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定期检查总包项目部质量安全状况。

2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落实部门安全职责要求,组织部门员工参加院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在内部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等安全宣传教育。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适用于矿山设计人员。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在矿山开采设计中,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章第二节-第八节库房、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7.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第八章消防给水部分条款

适用于各个专业的工程设计,在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建筑设计,都涉及本条规定,本部门(设计管理部)在设计中都严格遵守。

2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2.1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在此略)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结构设计,都涉及本条规定,本部门(设计管理部)在设计中都严格遵守。

2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冲切承载力。

结构设计,都涉及本条规定,本部门(设计管理部)在设计中都严格遵守。

2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设计工程位于的场地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设计都按本条规定严格遵守。

26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适用于工艺、电气、建筑给排水等专业。

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制定总包工程土建、安装分包的院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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