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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测试题

 

《云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

测试题

一、填空题

1、《云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于2008年3月28日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2、《云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共有七章101条,第一至第七章别离是总那么、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那么。

3、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方便群众的原那么,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平安、畅通。

4、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进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平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的义务。

7、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注册记录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记录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牌号。

8、机动车号牌实行运算机公布自动选号。

9、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

案。

10、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的通信地址、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发布。

1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1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加装、利用妨碍交通平安的灯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利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阻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1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操作标准平安驾驶、文明驾驶。

1五、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阻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六、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技术准考证明。

17、在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必需同意很多于32学时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平安警示教育。

1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1800千米。

1九、设置有道路交通平安限速标志、限速监控设施的,应当提早警示。

2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线标明的速度。

2一、在高速千米上行驶的车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千米,最低车速不得抵于每小时60千米。

2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左转弯。

23、机动车在进出与学校及单位、村、镇连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观看暸望,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24、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当遵守:

让行人和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

2五、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当遵守:

不得妨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2六、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当遵守:

不得一次持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27、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当遵守:

在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早进入导向车道,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

2八、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当遵守:

左右双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边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2九、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

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按顺行方向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紧靠道路右边边缘线。

30、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

临时停车应按车辆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3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

在隧道内行驶或夜间临时停车的,还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

3二、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

利用平安带,维持齐全、完好,并应提示乘坐人员利用平安带。

33、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

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查看、发送电话信息,。

34、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

不能观看影像资料、抽烟、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碍平安驾驶的行为。

3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缘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有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同时开启发廓灯和后位灯,并迅速报警。

3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

与前方和相临的车辆维持平安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37、驾驶非机动车应当:

横过机动车道的路段下车推行,不得栓系、牵引动物、车行道上停留。

3八、驾驶非机动车应当:

除确需借道通行外,禁止驶入机动车道内行驶,禁止逆向行驶、双手离车把、在人行道、过街通道(天桥)、人行横道上骑行。

3九、搭车人不得在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或车辆未停稳时上下机动车,禁止从车窗上下机动车。

40、机动车发生故障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时,除参与紧急救险外,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撤离到平安地带。

4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时,紧急情形需要停车的,应当紧靠应急车道的最右边停车,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之外设置警告标志。

4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

依照车道规定的行驶车速行驶,除超车外,禁止低速车辆占用快速车道行驶。

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除遇障碍或发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4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前方道路受阻、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4五、禁止在高速公路车行道、桥梁、隧道和紧急避险车道检修车辆,确因故障无法行驶的,应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当即报警。

4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150米之外。

47、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驾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踊跃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依次标明位置。

4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置。

依法强制撤离事故现场拖移车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4九、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受伤人员为轻微伤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置。

50、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两边当事人书面申请按简易程序处置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置。

5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得以查验、鉴定为由扣留肇事车辆。

5二、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肇事一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处置或报警等候处置。

53、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查验、鉴定的需要,能够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帖保管,查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54、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勘验、检查、调查情形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等材料,和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确信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五、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数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5六、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及过错大的为要紧责任,作用及过错相当的为一样责任,作用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57、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5八、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数责任。

5九、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承当全数责任。

60、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损失,或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置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依照记录交通事故情形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6一、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损害陪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当损害补偿责任。

6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份,机动车一方负有全数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100%的补偿责任;负有要紧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80%的补偿责任;负有一样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60%的补偿责任;负有次要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40%的补偿责任。

63、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当不超过10%的责任。

6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当补偿责任。

6五、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妥帖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得利用或变相利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6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67、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饮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6八、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端离开医院的,或给伤者、家眷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置义务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6九、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到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70、机动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惩罚。

7一、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惩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积存记分制度。

7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按时速10%以下的;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经教育后更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惩罚。

73、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箱的;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违背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未离坐,经教育后当即驶离的,和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经教育后更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惩罚。

74、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平安阻碍不大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其他轻微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未阻碍交通平安、通行的,经教育后更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惩罚。

7五、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违背规定载人或行驶时速超过15千米的;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六、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7、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违背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未粘贴放置查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八、违背停放或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按规定利用平安带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9、驾驶机动车违背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让行规定的;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到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背规定行驶的;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背规定利用专用车道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80、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在单位院内、居名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违背规定会车或倒车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8一、驾驶机动车违背规定通行路口的;行经铁路道口或渡口时违背规定通行的;违背规定牵引机动车的;违背规定利用灯光、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8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之前方车辆双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有拨打、接听手持或查看、发送电话信息,观看影像资料、抽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不避让盲人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8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一次持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的;违背规定掉头或超车的;逆向行驶或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警告或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4、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违背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处警告或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五、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不将能够移动的故障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址停放的;持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刻少于20分钟的;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利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警告或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六、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过度疲劳的;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阻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违背规定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处警告或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7、驾驶机动车违背高速公路通行规定,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不按规定利用灯光的;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的;非紧急情形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边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的;发生故障,不按规定利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在正常情形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九、驾驶机动车违背高速公路通行规定,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的;在路肩上行驶,或骑、轧车行道分界限的;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0、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记录的;不按规按时限参加机动车平安技术查验的;不按规定申请转移记录的;不按规定申请车辆变更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二、驾驶机动车违背限速规定的,超过规按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按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按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9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被撤消、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9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组成犯法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五、违背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峻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7、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治理责任人作出违背规定的条件、程序许可决定或发放牌证、许可证的,依法给予处分。

9八、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治理责任人没有依照规定实施平安检查的;对严峻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不纠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9九、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治理责任人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平安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整改的,依法给予处分。

100、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治理责任人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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