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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技术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加强铁路技术管理,保障铁路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客货运营的标准轨距铁路。

第四条本规则规定了铁路技术设备(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行车组织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信号显示及标志的基本规定。

铁路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相关单位制定的有关文件,不得与本规则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铁路监管部门应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六条铁路技术设备,特别是与列车运行相关的设备,其设计、建设、制造、维护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的要求。

第七条铁路技术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能够承受规定的负荷,并具有安全裕量。

第八条铁路技术设备的设计,应满足相关防火、阻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供使用者操作的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措施,避免损害设备的安全运行或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条铁路电子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铁路技术设备相关系统的电磁兼容防护等级应匹配。

第十一条投入运营的铁路应符合振动、噪声及其他环保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技术设备必须满足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节建设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安全评估。

经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一年以上,按有关规定组织正式验收。

第三节设备制造

第十八条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十九条列入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目录的铁路技术设备,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

第二十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二十三条属于缺陷产品的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并进行召回处理。

第四节限界、轨距、线间距及线路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进入范围。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邻近铁路线路的杆、塔、树木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倾倒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第二十五条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内侧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标准轨距为1435mm。

第二十六条线间距是指两条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

区间直线地段正线线间距不得小于4000mm。

站内直线地段线间距应考虑线间建(构)物、设备、技术作业和机车车辆限界、建筑限界等因素计算确定。

普速铁路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普速铁路、重载铁路和160km/h及以下的城际铁路曲线地段线间距,曲线地段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宽。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第二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二十九条设计开行120km/h及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在既有危险货物的作业场所、仓库邻近建造或者设置建(构)筑物、设备时,也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五节检修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技术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加强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技术设备性能完好,并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技术设备。

第三十三条铁路基础设施应建立天窗修制度。

第六节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满足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客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信息系统设备应按用途和性质分类管理,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

第三十八条铁路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备份与恢复机制。

依法保护客户电子信息安全。

第七节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指定地点设满足救援需求的事故救援及抢修移动设备,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作用良好。

机车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第八节灾害防护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防洪预案,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线路环境以及运输需要等,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

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风措施。

第四十二条铁路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消防工作,配备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制定消防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节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四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技术设备特点配备相应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保持作用良好。

第十节铁路运输

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铁路客运应做到文明服务,食品安全。

服务设施应配备齐全、布局合理、作用良好;铁路货运应认真履行运输合同。

第十一节铁路行车人员

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三章线路、桥隧及车站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五十一条轨道、路基、桥涵、隧道等结构物的设计应根据线路运输条件选择相应的设计标准,满足运营要求。

第五十二条新建铁路桥涵、隧道、路基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既有铁路桥涵、隧道可根据运营状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延长结构使用寿命。

第五十三条铁路桥涵、隧道、车站,特别是高架桥、长大隧道,应考虑养护维修人员作业或特殊情况下旅客疏散的条件,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身安全危害。

第二节线路

第五十四条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列车速度和超高参数计算确定。

第五十五条铁路线路最大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地形条件、牵引种类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第五十六条路基工程应按土工结构物设计,避免高堤深堑。

路基应设置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

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路基面的宽度,应综合考虑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或轨下)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与基础、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宽。

第五十八条路基边坡防护应根据周围环境、填料及岩土性质、地下水文及气候条件、边坡高度、浸水及冲刷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防护形式,路基线路两侧的植物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

第五十九条轨道结构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设计速度、沉降控制、环境条件及养护维修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新建铁路正线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无缝线路。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正线轨道应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六十一条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列车速度、旅客舒适度等条件,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

第六十二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

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设计速度120km/h及以上的铁路,或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较大运输量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其他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六十四条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重载铁路、普速铁路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

第六十五条铁路道口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警示标志、护桩和司机鸣笛标,有人看守道口还应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和警示灯;人行过道应设置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鸣笛标。

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

第六十六条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应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

第六十七条安全线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第三节桥隧

第六十八条桥涵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和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根据承载能力、技术状态和线路运营条件,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

第六十九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七十条桥梁墩台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抗冲刷要求。

当桥涵建筑物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

第七十一条桥梁、涵洞的桥面布置和作业通道设置应满足检查、维修作业等要求,铁路长大桥梁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救援疏散通道。

第七十二条桥涵主体结构受到撞击、火灾等损伤,桥涵在特殊地质、环境条件下或抽水、堆载等因素影响下发生变位,桥面防水层、声屏障、支座等附属设施出现劣损,应根据桥涵技术状态制定整治措施和运用条件,保证列车运营安全。

第七十三条隧道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七十四条隧道断面面积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满足列车通过隧道和在隧道内交会时车体安全性和旅客舒适性要求。

高速铁路应考虑列车气动效应的影响,可根据需要设置隧道缓冲结构。

第七十五条隧道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救援、作业通道,满足检查、维修作业等要求,并设置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等设施,以及通信、照明、消防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七十六条桥梁、隧道应定期进行检定、检查。

技术复杂的重要桥梁及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可根据需要建立服役状态实时检测、监测系统。

第四节车站

第七十七条铁路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曲线上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十八条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安全作业要求,设置以下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1.办理货运作业的相关线路;办理特殊危险货物作业时,应设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2.办理货运业务的安全检测及防护、视频监控、信息化、超偏载检测等设备。

3.办理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危险品专用货场和仓库;办理货车洗刷作业的车站,应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办理散堆装货物作业的车站,根据需要设散堆装货物抑尘设备。

4.货运站或装卸线位于坡道上时,应设防止车辆溜逸的设备。

第七十九条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根据车站性质及客运安全需要,设置以下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1.客运站房、旅客站台、雨棚、天桥或地道、无障碍设施等;

2.实名制验证、安全检查、客运服务、视频监控、消防、污物处理等设备;

3.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车站,应根据冬季气象条件和地区气候特点,设置道岔融雪、融冰设备;

4.设有无站台柱雨棚或高架站房的车站,应定期对相关设施的防雨、防风、防冰、防震等性能进行检查。

第八十条站台限界应根据其相邻线路运行列车的性质确定。

旅客站台分为高站台和低站台,高站台高度(站台边缘顶面高出轨面的距离)为1250mm,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车站,旅客站台应设高站台,站台两端应设置防护栅栏;普速铁路车站的旅客站台可设高站台。

到发线及通过速度不大于80km/h正线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750mm,通过速度大于80km/h正线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800mm,列车通过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0km/h。

旅客站台应设置安全标线。

列车通过速度200km/h及以上时,站台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供电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八十一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满足行车的可靠供电需求。

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供电系统应配备检修、试验、监测检测、抢修等设备。

第八十三条供电系统应设置供电调度系统,对牵引供电及电力设备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和调度管理。

第八十四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相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第二节牵引供电

第八十五条供电系统采用单相工频(50Hz)交流制;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第八十六条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系统供电电源应采用220kV或以上电压等级。

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

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第八十七条接触网一般采用全补偿链型悬挂方式,根据线路允许的列车运行速度合理确定接触网悬挂类型和张力。

第八十八条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及供电方式的灵活转换,并充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

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长大坡道区段。

第八十九条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接触线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小于5150mm。

第九十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接触网带电部分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至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

第九十一条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应接地。

天桥及跨线桥等跨越接触网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栅网。

第九十二条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及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

应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

35kV及以下的电线路以及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接触网,应按规定距离由地下穿过。

第九十三条接触网空间布置应与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相适应。

第三节电力

第九十四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划分。

第九十五条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第五章通信信号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十六条铁路信号系统应根据运输需求确定,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十七条信号、通信关键设备应冗余配置,并配备相适应的监测检测设备。

第二节信号

第九十八条信号机分为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进路信号机、预告信号机、接近信号机、遮断信号机、驼峰信号机、驼峰辅助信号机、复示信号机、调车信号机等。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表示器、脱轨表示器、进路表示器、发车表示器、发车线路表示器、调车表示器、车挡表示器等。

第九十九条车站应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设置进路信号机、调车信号机。

区间根据需要设通过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

驼峰应设驼峰信号机。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遮断信号机。

根据需要设置预告信号机、接近信号机、复示信号机、驼峰辅助信号机及信号表示器。

信号机根据需要装设引导信号、容许信号、进路表示器等。

第一百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第一百零一条信号机一般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

信号机的设置位置应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列车规定速度制动距离的要求,小于规定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和非集中联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区段的车站,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应采用集中联锁。

纳入车站集中联锁的道岔与相关的进路、信号机间应相互联锁。

相邻的集中联锁区应相互照查。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闭塞设备包括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设备。

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设备;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设备,繁忙区段可根据需要采用自动闭塞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包括CTCS-0、CTCS-1、CTCS-2、CTCS-3、CTCS-4级。

列控系统等级的选用应按照速度等级、运输需求等合理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由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车载设备与地面设备应统一设计,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百零七条CTCS-2级、CTCS-3级区段,闭塞分区的划分应符合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连续式速度控制方式控车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驼峰信号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

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编组站根据需要采用编组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第一百一十条铁路信号系统关键设备应具有自诊断、监测、报警、信息存储、状态及关键接口交互数据再现等功能,并符合设备维护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信号关键技术装备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系统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应能全程联网、远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二条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和重载铁路的集中联锁道岔应采用外锁闭装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设有道口自动信号的有人看守道口,列车接近通知后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

第三节通信

第一百一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组织、经营管理、客货服务对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和设备,建立铁路专用通信网。

第一百一十五条铁路调度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和专用,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调度所、车站和机车、动车组装备的列车调度通信设备应具备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站间行车的通话进行录音。

第一百一十七条机车、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根据列车调度指挥需要装备相应的无线通信设备。

编组站、区段站应根据需要装设调车专用铁路无线通信设备。

第一百一十八条铁路无线通信频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功能、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满足调度指挥和设备检修的需要。

第一百二十条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第一百二十一条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应为各业务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其准确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章机车车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车车辆结构在设计上应考虑碰撞或脱轨时保护乘客车厢和司机室的安全,降低因乘客车厢和司机室变形造成的人员伤害。

机车车辆须采用安全玻璃。

动车组、客车须具有足够数量的紧急出口。

第一百二十三条机车、车辆必须装备制动机和停放制动装置,不同型号的制动机必须能够联挂并一起作用。

当制动主管路发生意外断开时,制动机可以自动产生紧急制动作用。

机车车辆必须满足其最高运行速度及以下各速度等级的紧急制动距离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机车司机室、客车车厢、动车组内部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司机室的设计必须给司乘人员提供良好的人机界面、便利的操作空间、充分的瞭望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机车车辆宽度及地板面高度应与站台限界尺寸相适应。

动车组及客车通过台地板面高度应不低于旅客站台高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机车车辆的类型及运用状况,制定相应的检修规程。

机车车辆须按照检修规程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处于良好运用状态。

第一百二十八条机车车辆带电部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车辆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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