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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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3日17时41分86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工商行政
“政府投资”
“招标投标”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对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和城市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财政、土地、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业信息、园林、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执法;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监督执法部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执法主体发生争议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和实行全过程见证,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市政府投资的下列建设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进入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前款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其他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缺的设备、材料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应急项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
(一)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程项目;
(三)应对较大以上级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工程项目;
(四)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社会安全事件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合同分包或者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进行统一集中招标。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二)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三)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
(四)需要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五)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特殊工期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应当一次性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等媒介上至少选择一家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发布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谋取利益,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土地、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业信息、园林、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系统,科学、合理、动态地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报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计算机辅助招标投标方式的,相关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相应的电子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使用与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
(一)招标人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联营、合伙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与一个合同的投标的;
(四)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
(六)被责令停产停业,重大资产被采取接管、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或者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七)不符合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和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在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有骗取中标、串通投标以及严重违约等情形的;
(九)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