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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野外作业基本安全规程

野外作业基本安全规程

第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第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三条: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五条: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六条: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七条: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

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在2米及以上高差地带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八条: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

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十条: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在10米以上。

第十一条: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十二条: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

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五条: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米。

d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第十六条: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米。

e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防火规定。

d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

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米的防火线。

第十八条: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

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第十九条: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第二十条: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

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钻探工程安全规程

第一条:

修筑机场地基

1、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

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2、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3、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

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4、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米,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米。

第二条: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1、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

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2、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3、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传动轮应纵向成线、横向平行,传动轴和传动轮应保持水平。

b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沿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

c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电器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4、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应采取防倾斜措施。

e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f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685)。

第三条:

升降钻具

1、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2、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672—1686)报废标准。

3、升降机,应平稳操作。

严禁在升降过程手触摸钢丝绳。

4、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5、禁止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6、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7、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第四条:

钻进

1、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2、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3、钻进时,禁止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

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4、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5、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6、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第五条:

孔内事故处理

1、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等。

2、处理孔内事故时,应有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升降机,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撤离危险区。

3、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4、禁止超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5、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它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6、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7、人工反钻具,搬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8、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10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第六条: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1、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

2、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3、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

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4、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5、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6、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b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工作台,应配置Φ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

d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Φ6mm以上钢丝绳。

e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7、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钻塔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钢丝绳。

b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设8根绷绳。

c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地锚深度,应大于1m。

8、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第七条:

机场用电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2、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3、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4、机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电气接地极电阻,应小于4Ω。

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683)规定。

6、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头;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7、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第八条:

机场防风、防洪

1、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封盖好孔口。

2、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3、暴雨、洪水季节,在河滩、山沟、凹谷等低洼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4、易滑坡、崩塌、泥石流易发生地带施工,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条:

机场防火、防寒

1、机台,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2、机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3、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4、寒冷季节施工,应有保温措施和取暖设施。

5、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第十条:

特种钻探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施工仰孔,应当有安全措施。

c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用防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

d坑道内,应能良好通风。

 

坑探工程安全规程

第一条:

工程设计

1、坑探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科审查批准。

2、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第二条: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

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

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小于55°。

2、浅井深度应小于20m。

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1确定。

表1浅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5

0.8~1.0m(直径)

手摇绞车提升

0~7

1.2×0.8=0.96

不需排水,手摇绞车或者浅井提升机提升

1.2×1.0=1.2

吊桶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0~20

1.3×1.1=1.43

吊桶或者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7×1.3=2.21

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3、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

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30

1.7×1.0=1.70

小型机掘

0~70

1.7×1.2=2.04

提升矿车

1.7×1.9=3.32

提升矿车,设人行道

0~200

1.8×2.4=4.32

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0~300

1.8×3=5.4

道轨,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4、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3确定。

表3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30

1.6×1.0=1.60

不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50

2.0×1.2=2.40

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70

3.0×2.0=6.00

设梯子间,,单罐笼提升

>70

4.0×2.4=9.6

设梯子间,双罐笼提升

5、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大于0.25m。

人行道宽度大于0.5m。

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50

1.8×1.2=2.16

手推车运输

0~70

1.8×1.5=2.70

矿车运输

0~300

2.0×1.8=3.60

铲运机或者矿车运输

0~500

2.0×2.2=4.4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0~700

2.0×3.0=6.0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第三条:

探槽掘进

1、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2、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

槽口两侧0.5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3、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4、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5、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第四条:

浅井掘进

1、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

2、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3、井下爆破,应采用电雷管。

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4、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

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5、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

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6、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

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

井口5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7、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8、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第五条: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口岩石应完整、坚固。

b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3、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梯子间梯子倾角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分别大于0.7m和0.6m。

b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c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d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e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f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第六条:

凿岩作业

1、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凿岩前,应“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c禁止戴手套扶钎子,禁止肩扛钎杆,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2、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科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3、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4、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5、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第七条:

爆破作业

1、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准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2、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

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3、沼气、矿尘或者煤尘爆炸危险工作面放炮,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

b有沼气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

c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

第八条:

通风与防尘

1、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2、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

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3、井下风速:

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

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大于0.6m/s。

4、井巷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

5、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7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7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6、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含量。

第九条:

装岩与运输

1、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2、运输巷道应开凿设置避让洞,避让洞间距20~25m。

3、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b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c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第十条:

支护

1、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3m。

2、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3、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4、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5、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6、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

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第十一条:

防排水

1、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

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2、井巷排碴应避开山洪。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4、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井下人员。

5、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6、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7、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8、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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