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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制定的渠道
本文作者戴建国工作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宋代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社会,在法律制定和公布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备的信息渠道,以保证立法活动正常进行及法律能适时公布于众,使民众知晓,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国家的职能。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除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及黄纯艳《宋代登闻鼓制度》略有涉及外,①尚未见有其他学者的成果发表。
本文试就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作一探讨。
一、宋代法律制定的信息渠道宋代修定法律的一个重要程序是广泛征集意见。
宋人云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
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
[1]刑法一之七如朝外人士对法律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州军等处投状,再报申中书,等将来各地修改意见积累多了,由立法机构删定编修。
对于好的修改建议,如将来法典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随材录用。
建炎四年1130年,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敕令王依奏言修敕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1]刑法一之三四此奏言为朝廷采纳。
通常新编敕修定后,也有一段征求意见的过程。
如天圣七年1029年《天圣编敕》修定进呈后,仁宗曾发布诏书曰见行编敕及续降宣敕其未便者,听中外具利害以闻。
[2]卷一○四天圣四年十月己亥详定编敕所回复说准诏,新定编敕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
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
当所已写录到海行编敕并目录共三十卷。
[1]刑法一之四熙宁六年1073年,《熙宁编敕》编纂完毕,提举详定编敕、宰臣王安石等言新修编敕,虽已经审刑、刑部、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等看详,尚虑事理未尽,欲更送中书、枢密院,再看详签贴,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等各具所见,申中书,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
[2]卷二四七熙宁六年九月辛亥在法律生效之前,宋政府积极鼓励朝野内外对新修定的法律提出修改意见。
上述做法,是一个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立法活动,它可以集思广益,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
法典法规公布后,在实践中如发现有缺陷,军民可通过各种途径向朝廷奏陈法律得失,凡有上书言法之不便者,令中书、枢密院送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详议,仍照验前后格敕,倘须至改革,即具闻奏,更委中书、枢密院详酌施行[2]卷四八咸平四年二月壬戌。
官吏百姓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2]卷三七八元祐元年五月癸酉。
除了已经修纂好的编敕外,对于编敕外陆续颁布的敕令宋代谓之续降,天下官吏百姓亦可指陈得失。
政和元年1111年修撰编敕,徽宗批准了宰相何执中的奏议,命各地晓谕官吏诸色人,如有见得见行敕令、续降等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指挥到日,限两月内具状分明指说,实封,经所在投陈。
随处州军附急递至京,仰都进奏院直赴本所投下[1]刑法一之二四。
宋规定诸事应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应改者,皆具利害申尚书省或枢密院。
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著为法,或应冲改条制,及传宣内降若须索及官司亲承处分,或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待报。
即被旨急速须合供应,待报不及、非干他司者,听随处审奏,奉行讫,申尚书省或枢密院。
[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令》哲宗曾下诏命令诸官司见行条制,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具其状随事申尚书省、枢密院。
[2]卷三五四元丰八年四月辛未此外中央登闻检院设有检匣,军民如指陈军国大事,时政得失,并投检匣,令画时进入,常事五日一进[2]卷一○七天圣七年闰二月癸丑。
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军民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中央朝廷设登闻检院和鼓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
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
并置局于阙门之前[4]卷一六一《职官志》。
登闻检院和鼓院的设立,旨在保证国家法律和政治生活信息的通畅,使国家机器更好地运转。
赵升《朝野类要》卷四《进状》载经检院者,圆实封奏机密军期事,朝政阙失利害及公私利济并军国重事。
若经鼓院者,叠角实封,陈乞奏荐再任,已得指挥,恩泽除落过名,论诉抑屈事,本处不公及沈匿等事,在京官员不法等事,两院状封,皆长八寸。
宋政府还十分注意收集法律反馈信息。
庄绰《鸡肋篇》卷下载安鼎为御史,论本朝岁断大辟人数。
天圣中,一岁二千三百余人,当时患其数多,大议改制。
天圣中期,一年中所判死刑多达二千三百人,如此高的死刑案引起了统治集团的重视,从而引发了修改法律的举措。
天圣七年,宋修改旧编敕,成《天圣编敕》十三卷,视《祥符编敕》损百有余条①。
其卷数比起三十卷的《大中祥符编敕》,少了十七卷。
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权同判尚书刑部李綖奏曰天下上刑部一岁之中死刑,亡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伯、兄弟之妻,杀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百有一十。
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
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为善欤?
欲令刑部依刑名分门列天下所断大辟罪,岁上朝廷,以助观省。
仁宗批准了这一建议[2]卷一九一嘉祐五年四月庚申。
这条措施有助于统治集团了解各地治安状况,及时调整法律政策。
元祐六年1091年刑部拟定了一条信息反馈措施,获得通过,要求各府衙决大辟,以刑名类聚,每半年于春秋季以闻,仍籍数至岁终,比前一年所断多少,准式造册,限次年春季投进[2]卷四六五元祐六年闰八月己卯。
这对于监督各地司法审判,减少冤假错案,及时了解全国的刑事案件发生率、治安状况,调整国家法律政策,都有着积极意义。
二、法律公布传达的信息渠道在古代中国交通和通讯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使国家制定的法律尽可能地让各地大小官府知晓,使之得到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能及时纠正法律失误和弥补法律的不足,这是法律制定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宋代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公布传达的信息渠道。
自唐发明雕版印刷术后,随着雕版印刷的日益普及,宋代法典法规也采用雕版印刷方式,如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就是雕版印刷的,当时称模印。
法律原文经过仔细校勘后雕版印刷,既减少了因大量手抄誊写产生的讹误,又提高了法典法规编制速度。
宋代法典起先是由国子监或崇文院模印颁行。
后宋代设有提举印造编敕所,专门负责编敕的印刷。
熙宁六年,提举印造编敕所奏言新敕刊本将毕,虑中书、枢密院更有合入条约及续降条约,乞候至来年颁降。
[2]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壬午宋法律的颁布传达渠道,最初有两个,一是转运司传送渠道,另一为进奏院传送渠道。
元祐元年1086年,京西提刑司奏省部条贯,除直下外,有诸州条贯,付转运司押牒入递,分送诸州,率多迟滞。
欲乞应颁降新法,以所下转运司印本移送进奏院,令本院坐省符连牒,发送诸州、诸路。
[2]卷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己丑这一建议要求即使是颁发给诸州的法律,也统一由进奏院递送,以便以较快的速度传达到地方。
这一建议为朝廷采纳遂成定制。
进奏院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于诸路。
朝廷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覆奏,太常、考功谥议亦如之。
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4]卷一六一《职官志》。
为保证法律文书传达速度,宋对于一些法律的翻录誊抄期限也做了规定诸受制敕应翻录行者,给书写程,急速限当日,满百纸,一日;二百纸以上,二日,每二百纸加一日;非急速,各加一日,余文书各加制敕限一日。
所加虽多,制敕不得过五日,余文书,不得过十日。
即军务急速,不以纸数,皆限当日发出。
[3]卷一六《诏制条制•文书令》对于一些重要的刑法,宋采取榜示公告的形式让百姓大众知晓,以起警示作用。
政和五年1115年,徽宗诏访闻相州林摅虑县,邢州龙岗县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岁春月,村民烧香,闻有僧行诱惑使人舍身者……仰本州县当职官常切觉察,犯者以故杀论。
仍令主僧赏命。
许人告捕……仍版榜揭示二县山路,监司、走马失按劾者与同罪。
仍著为令。
[1]刑法二之六六宋《杂令》诸私造铜、鍮石器物,若鉟销、磨错、剪凿钱取铜以求利,及买贩罪赏条禁,于要闹处晓示。
[3]卷二九《鉟凿钱宝》诸被受手诏,士庶应合通知者,并依德音宣示于众[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令》。
对于一些允许人告捕的刑法,官府并晓谕,三日外方许告捕。
又如,宋规定诸生子孙而杀或弃之罪赏条约,州县乡村粉壁晓示,每季举行,监司巡历常点检。
[3]卷七《监司巡历•职制令》李元弼《作邑自箴》载通知条法,大字楷书,榜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
[5]卷一《处事》绍兴四年1134年,高宗诏今后诸路有颁降诏令,并仰监司关报州县,真书文字,镂版印给于民间。
[1]刑法二之一四八隆兴二年1164年户部曾要求四川监司遍牒所部州县,置立粉壁[1]刑法二之五七。
粉壁犹如现在的公告栏,用于法律等官文书的公布告示。
以便朝廷颁布的法令能及时让民众知晓。
①搂钥《攻媿集》记载说,南宋汪大猷出使金朝回国,途中至盱眙,得印榜云今后犯强盗,并依祖宗旧法[6]卷八八《汪大猷行状》。
所谓印榜,即县张榜告示的皇帝诏令。
对于一些适用的法令,朝廷要求内外官司写录厅壁,朝夕看读[1]刑法二之二○。
以提高办事效率。
北宋及南宋前期,春秋两季颁降的条贯,通常下到州军,不及县镇。
南宋庆元六年1200年,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抵牾,狱讼以此不息,良民受害不少。
要求政府把春秋颁降条贯下颁到县镇。
获得允准[1]职官一五之二八。
颁布大赦诏书,也是件严肃的司法活动,有着很强的时效性,同时,大赦诏书发布量很大。
唐代,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天下[7]《近事会元》卷五。
宋代仁宗以前,赦书的文字也是以手工方式抄写的,极易抄错。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天圣二年1024年八月辛巳条载,仁宗诏自今赦书,令刑部摹印颁行。
时判刑部燕肃言‘旧制,集书吏分录,字多舛误。
四方覆奏,或至稽违,因请镂版宣布。
’或曰‘版本一误,则误益甚矣。
’王曾曰‘勿使一字有误可也。
’遂著于法。
雕版摹印人印制法律文书期间皆锁宿,不得回家,事毕方罢。
赦书雕版摹印不失为一项多快好省的办法。
早在真宗时,寇准曾倡议实施,但遭众人反对而止。
赦书德音的起草由学士院负责。
真宗以前起草赦书德音,不锁院。
至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乃规定必须锁院,以防漏泄消息。
赦书印制后即以最快的速度颁布天下。
宋《驿令》规定诸赦降入马递,日行五百里。
[3]卷一六《赦降》;[2]卷四五七元祐六年四月丁酉如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六日大赦诏书,进奏院七日即递送到京东西路的曹州今山东曹县西北[8]卷四八《乞不贷强盗白札子》。
宋制三载一郊,国朝茂典,盖所以报贶天地,致虔祖宗,尽钦翼之心,膺锡俾之福。
[9]卷一二○《典礼五•天圣二年南郊赦天下制》宋人吕大防曰国朝以来,大率三岁一亲郊,并祭天地宗庙,因行赦宥于天下及赐诸军营赏给,遂以为常,亦不可废。
[2]卷四七七元祐七年九月壬辰南郊祀毕,必大赦天下。
在京城通常要举行大赦仪式,皇帝登明德门肆赦。
李攸《宋朝事实》载肆赦前一日,有司设文武百官、皇亲及蕃国诸州朝贡使、僧道耆老位于明德门外,太常设宫县,置钲鼓。
其日,刑部录御史台、开封府、京城系囚以俟。
及车驾还。
至明德门内,就幄次,改御常服,群臣就位,皇帝登楼,即御坐。
枢密使副、宣徽使分侍立,仗卫如仪。
通事舍人引群臣横行再拜讫复位。
侍臣宣曰承旨,通事舍人诣楼前。
侍臣宣敕树金鸡。
通事舍人退诣班,宣付所司讫,太常击鼓集囚,少府监树鸡竿于楼东南隅,竿木伎人四面缘绳争上,取鸡口所衔绛幡,获者呼万岁。
楼上以朱绳贯木鹤,仙人乘之,捧制书循绳循下,至地,以循台承鹤,有司取制书置循上,门使承旨引制循宣付中书门下,转授通事舍人,北面宣云有制。
群官再拜。
宣赦讫,还授中书门下,转付刑部侍刑,承制刑囚,群官刑刑,门使进诣楼前,承旨宣达讫,百官又再拜,蹈舞循退。
[10]卷四•郊赦周密《武林旧事》卷一《登门肆赦》载诸州进奏院各有递铺腰铃黄旗者数人,俟宣赦讫,即先发太平州、万州、寿春府,取太平万寿之语,以次俱发,铃声满道,都人竞观。
宋代的肆赦礼仪所体现的是君权神授下的中央集权主义专制统治。
皇帝大赦令到达地方以后,要进行广泛宣传,沛然之泽,无所不涤。
宋规定诸被受赦降,应誊报者,誊讫,当职官校读,仍具颁降、被受月日。
行下民间通知者,所属监司印给,榜要会处,仍每季检举。
其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
[3]卷一六《赦降•职制令》使民众知晓赦免范围。
例如宋文献载,淮东提刑司所在州,赦到,吏民会听于州南门[11]卷二七《送靖检法序》。
对于应到大赦文书,因多种原因而延误未到者,则牒比州即时誊写,委官校勘毕报,州得报,准赦降行[3]卷一六《赦降•职制令》。
即先抄录邻州已到赦书,依赦执行。
宋代制定有严格的法律接收登录和编集保管制度,以保证法律信息的畅通无阻。
新法典制定颁布后,对于此后陆续颁发的散敕,朝廷要求所在编录二本,一长吏主之,一法司行用[2]卷六一景德二年八月戊子。
长官离任,须将其交接给继任者。
诸路转运使、诸州,除旧编敕外,所授宣敕并依次编录。
长吏以下职官受代日,递相交付[2]卷二一太平兴国五年七月己巳。
洪迈在《容斋续笔》记载的一件事例中说予记政和八年知汉阳军王大夫申明此项,敕局看详,以为如表叔娶侄女,从甥女嫁从舅之类,甚为明白。
徽州法司编类续降有全文。
[12]卷八《姑舅为婚》徽州法司编类续降,是宋代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公布渠道的一件实例。
北宋时期,各州县建有敕书库楼,用来收藏和保管朝廷所颁布的诏敕。
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令诸州属县各置敕书库[2]卷三建隆三年十一月丁巳。
太宗于淳化三年992年诏曰如闻近降指‘指’字衍制敕,遗逸颇多,或有厘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无以讲求,以至议法之司、治狱之吏,多稽缓而不决,致论报以后期,久系狴牢,有伤和气。
自今诸道州府军监县等,应前后所受诏敕,并藏敕书楼,咸著于籍。
受代日,交以相付,仍于印纸、南曹历子内批书。
违者论其罪。
[1]方域四之一一南宋王栐曰令县邑门楼,皆曰‘敕书楼’……则是敕书楼州县皆有之也。
今州郡不闻有敕书楼矣。
[13]卷四据王栐言,南宋时敕书楼制度未能保持下来。
但据南宋宁宗时编修的《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地方官府置有别库用来存放中央颁布的法令诏书。
宋法诸条制,发运、监司及州县并置库,余官司于本厅封锁,法司掌之。
并规定州每半年具被受条目申监司[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令》。
此库称为架阁库,北宋时就有设置。
宋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架阁库,诸一路、一州、一县、一司条制,各置册编写,仍别录,连粘元本架阁。
其虽系一时指挥而遍行下者,准此[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令》。
南宋时,架阁库已取代原敕书楼的功能。
各州县架阁库,专门存放朝廷所颁法令、诏书及官文书,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宋《文书令》诸架阁库,州职官一员,县令丞、簿掌之,应文书印缝,计张数,封题年月、事目,并簿历之类,各以年月次序注籍,立号编排,仍置籍。
遇借,监官立限批注交受,纳日勾销。
按察及季点官点检。
[3]卷一七《架阁》令文规定架阁库由专人掌管。
《作邑自箴》卷二载诸架阁文字外封上题写架阁人吏姓名,花字押,应点数。
敕书逐一以案卷勘对,遂无漏落。
架阁库档案文书如有丢失或差错,主管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去失架阁文字,刑名不轻。
[5]卷一《处事》当职官吏辄费用架阁库文书及专管官吏散失架阁文书者,并依元丰法断罪23]卷四九一绍圣四年九月癸亥。
架阁库保存了案卷材料,可以备查解决一些司法问题。
王铚《墨记》卷上记载了这样一件案例,神宗时,王安石罢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借李逢和赵世居案大做文章,欲打击范纯仁等人。
狱事之作,范公知庆州,忽台狱问‘皇祐年,范公与逢相见,语言不顺。
’范公仓卒无以为计。
忽老吏言‘是年,文正方守庆州。
’检架阁库,有文正差兵士送范公赴举公案尚在。
据其年月,则范公方在庆州侍下,其月日不同,安得语言与逢相见也?
遂据公案录白申台中乃止。
如果没有架阁库记录在案的档案材料,范纯仁则无法洗刷罪名。
各官府接收到朝廷颁布的法令及官文书,按规定必须做好登录事宜,并归类设档,州幕职官掌之,县令佐通签[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敕》。
官府所受皇帝所下文书,以专用黄纸造册编录,连同续颁诏册,锁于长官厅文柜,由法司掌之。
遇有检用,委官一员,监视出入[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敕》。
各级官员如应誊报编录而不誊报编录,及应注冲改而不注,若缘边事应密行下而榜示者,各徒二年。
即不应誊报而誊报,或编录不如法若脱误有害者,各减三等[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敕》。
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命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由朝廷委官参订[1]刑法一之五五。
宋代法律接收登录和编集保管制度还规定诸被受手诏及宽恤事件若条制应誊报者,誊讫,当职官校读,仍具颁降、被受月日行下。
若有冲改者,录事因、月日,注于旧条。
事应民间通知者,所属监司印给,榜要会处,仍每季检举。
其手诏及宽恤事件,即榜监司、州县门首。
诸被受手诏及宽恤事件若条制并置历供呈,当职官聚厅看详,务通意义,其应行及冲改,即时批历,次第签书,遇官吏更代,仍对籍交受。
诸条制先次行下者,置册分门编录,仍以所受月日次第连粘,候颁降到印册,以先受者架阁,若续降诏条内有未到或已到循缘路损坏者,申尚书本部录降,去京五百里外,仍先牒邻州誊写照用。
[3]卷一六《诏敕条制•职制令这些规定颁降的法令诏敕,州接到后,注明接到时间,如属应冲改法令原文者,注于应冲改法令原文下;如应告知百姓者,张榜公告。
主管官员必须了解弄清法令文件的意义,于登记册上注明并签押。
所受散敕分类编录登记,待朝廷春秋两季统一汇编的印册颁布后,再送入架阁库存档。
如地方因故未能及时收到散敕,则须申报朝廷,去朝廷远者,牒邻州抄录。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构筑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发布、接收和告示的信息渠道,这对于完善宋代的法制,强化专制主义统治,无疑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