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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doc

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手续

曹奇纯

(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安徽芜湖)

摘要:

通过对铁路货物交付作业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货物交付程序的阐述,正确认识领货手续,并结合现场实际操作中的三种情况,明确办理货物交付的具体规定,并提出担保书取货的审查把关要求,为增强铁路职工的防范意识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

货物到达;交付

一、问题的提出

货物交付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末端程序,也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终结。

因此这项工作对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维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利益至关重要。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体经济和各种公司等商业运作模式逐渐增加,致使货物交付工作的操作十分复杂,特别是受各方面情况的影响,全路货物交付问题十分突出,多次发生误交付或被冒领,导致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就我们上海铁路局因货物交付问题,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既损害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铁路信誉。

因此,如何正确办理铁路货物到达交付和完善货物交付手续应认真思考。

二、当前货物交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交付作业流程不规范。

内交付与外交付相互脱节,尤其是中介代理及物流企业的介入,铁路作业人员往往放松对取货人合法权利的审核,现场作业中发生许多先交付后办手续的情形。

2.《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范。

委托内容不明确,委托书加盖印章不合规,单位领货人随意取用,没有固定的委托代理人,甚至个别单位使用的《委托书》超过委托期限,失去了固有的作用。

3.交付手续不健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货凭证填记事项不全或与运单填记不一致甚至出现凭空白领货凭证取货。

(2)已经办理《委托书》的单位,非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取货,本人不带身份证即来取货。

(3)担保企业与委托代理企业为同一单位,往往造成自己为自己取货担保。

4.交付作业不认真。

主要表现为:

(1)收货人与领货人不符,运单和领货凭证上收货人是张三,却是李四来取货。

(2)收货单位与领货单位不符,有的公司名称极为接近,有的只有一字之差,有的则以母公司概括等。

(3)出示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符取货要求,甚至出现证明文件中的货物品名、数量、车号、票号、发站与货票显示的不一致。

(4)收货人的身份证确认不清,一些交付货运员不注意对领货人身份证的审核,往往是只看证不对人或只看人不看证。

三、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明确货物交付程序

《货规》规定,到站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进行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义务。

承运人有责任将所承运的货物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付给正当收货人;有责任在交付货物时确认领货人是否为运单内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

为履行好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我们有必要弄清货物交付的作业程序。

货物的交付包括以下两个程序:

(1)收货人向到站办理领取手续和交付费用后,车站将货物运单交给收货人(俗称内交付)。

(2)承运人向收货人点交货物(俗称外交付)。

交付完毕的时间是根据货物装卸作业由谁组织来确定,承运人组织卸车的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两个程序强调的一是票据交付,二是现货交付。

2.加深对领货手续的认识

《货规》要求原则上凭领货凭证交付货物,但当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交付。

(1)由于货物交付没有明确的物权凭证,近年来因领货凭证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多,关键是对现行领货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

《货规》规定货物承运后,车站应将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即主动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这也说明领货凭证起作到货通知的作用。

《货规解释》规定铁路确认收货人的重要根据是领货凭证,原则上谁持有领货凭证谁就有权领取货物,同时要求收货人在货票丁联上签收,签收使用的名称应与货物运单上记载的名称相符,到站也应对收货人提出的领货凭证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事项仔细核对。

对领货凭证的这种认识也是造成许多货主往往以持有领货凭证与承运人发生纠纷的原因,以至诉诸法律。

但法规政策部门通过铁路运输合同履行的多年实践,提出并明确了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

一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所持有领货凭证并不构成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证据;二不是收货人领取货物的唯一证明,因为铁路货物运单是记名式运单,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指示的正当收货人交付货物,因此,领货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是收货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也可以作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2)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可凭其他有效证明领取货物,是在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损毁的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领货方式。

但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很难确认和判断真实情况,一旦交付错误,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必须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

铁道部《防止货物冒领的暂行规定》对领货手续进行了部分完善,尤其对以证明文件领取货物的,必须记明货物的发站、托运人、收货人、货票号码、品名、件数和重量等内容并与运输票据的记载完全相符的规定;铁道部《关于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办法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收货人在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可凭经车站同意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取货;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货物交付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收货人无领货凭证时,必须提供担保书取货的规定。

这些措施未对担保内容、具体操作以及担保单位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尽管不是绝好良策,也无法完全保证交付无误,但却是目前铁路规章规定正确办理货物交付手续的新要求。

3.弄清到达货物交付存在的三种情况

由于到达货物卸车作业地点、负责装卸车组织工作的不同以及是否派有押运人等情况,货物交付程序有所不同。

大体分为站内卸车交付、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和派有押运人货物的卸车交付三种情况。

(1)站内卸车交付

站内卸车交付应先办理票据交付后办理现货交付。

即收货人要求领取货物时,须向到站提出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经与货物运单票据核对后,由收货人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收清一切费用后,车站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上加盖交付日期戳,收回的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应粘贴在货票丁联上留站存查,并将货物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此到货物存放地点领取货物。

交付货运员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向收货人点交货物,然后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并记明交付完毕的时间,将货物运单交还收货人,凭此将货物搬出货场。

站内直卸车也应同样办理。

货物交付收货人当日不能全批搬出车站,对其搬剩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并在货堆上作出适当标记,以便次日继续搬出。

在这种情况下,车站应同时收回货物运单并在货物运单背面由收货人注明已搬出部分件数或重量,次日继续搬出时,车站根据货物运单背面记载向收货人再次点交货物。

如果次日搬出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间则应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2)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

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交付不同于站内卸车交付的特点是票据交付和现货交付是同时办理或现货交付先于票据交付。

现货交付车站是根据货物运单上指明的专用线企业及“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或“专用线共用协议”规定内容和地点办理取送交接。

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负责办理本企业和共用单位到达货物的交接领取手续,统一结算相关费用。

由于到站已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进行送达车辆并办理货物交接,收货人是否持有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已无意义,票据交付只是产权单位经办业务的运输员与车站办理结算手续。

(3)派有押运人货物的卸车交付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确保运输货物状态的完整。

押运人不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到站仍需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付。

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也有站内卸车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两种情况,站内卸车,按上述

(1)点办理交付,卸车中发现差错由押运人负责,如属于自行组织卸车的货物,车站不与收货人办理现货交付;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车站除按规定办理票据交付外,不再与收货人办理现货交接检查。

4.重视押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

通过对派有押运人货物运输过程的调研,我们也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押运人与货物运单记载押运人不符或押运人数与货物运单记载人数不足的问题,有些车站在货物交付作业中未能认真核对,也未引起重视。

有无标注押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记载的事项,是车站办理交付核对内容之一。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是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处理的,所以,我们对派有押运人的事项应引起高度重视,发现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向前方检查站和发站拍发电报调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纠纷。

5.规范担保书领取货物

以上从规章角度对货物交付办理的程序、领货手续及交付的三种情况和押运人的合同行为进行了阐述,目的是正确理解货物交付作业过程,将货物交付给正当收货人,防止误交和冒领。

但是,在目前货物交付中存在着大量凭担保书领取货物的现象。

因此,对担保书领取货物应有正确认识。

(1)担保书领取货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领货人无法取得“领货凭证”(如未到、丢失、损毁等)时,办理货物交付的特殊措施,是到站对领货人出具的各种资料、有效证件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而采取转移风险,避免误交付或被冒领的主要措施。

虽然这一措施解决了收货人及时领取货物,但并非是铁路货物交付的正常途径和办法,有的收货人很有意见,影响铁路负责运输的信誉,车站在实际工作中应主动督促收货人按正常手续办理货物交付,不应默许收货人将特殊措施变为正常领货的方法。

(2)收货人不能提供“领货凭证”,在站内卸车,货场提货时,可凭收货人提交有经济担保能力企业出具的“担保书”办理领货手续,车站应从以下方面严格审查把关。

出具“担保书”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被委托办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担保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担保书无效。

对收货人提供的“担保书”进行经济能力认定时,收货人一是要提交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担保企业加盖企业公章认可的复印件,二是要提交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担保企业资金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车站受理的经济能力认定资料应同时上报站段进行认定,未经站段认定的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无效。

(3)目前,愿意出具担保书的个体、私营企业、运输代理企业很多,有的担保书可信度低,担保能力不足,潜在风险巨大,车站应加强对担保企业经济实力的考察,发现担保企业无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或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应停止其担保行为,防止交付引发其他纠纷。

四、结语

在到达货物交付实际工作中,目前的规章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货物的正确交付,加上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运输合同的性质理解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差,使货物到达交付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这就要求铁路职工应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从根本上增强相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铁路部门应不断完善货物运输合同、规范货物交付手续,做好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安全准确地完成货物运输全过程,减少负面影响的发生,促进铁路运输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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