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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理顺新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合理布局各类产业,提高中心城区的城市档次和品位,加快城市化进程。

做好新区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新区各项事业健康、全面、快速发展。

    第三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管委会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内设部门的主任或局长。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管委会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履行市政府授予的职能

 

第十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区域总体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管委会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通畅。

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提请管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年初汇总立项并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提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具可操作性。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报请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统一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管委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行政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有效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按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管委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主动听取和征询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要加强管委会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实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例会、工作协调会、联席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是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

主要任务是:

总结、安排、部署管委会工作;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通报重大事项,发布重要决定、措施;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不定时召开,管委会领导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请各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重大决定和指示;研究决定管委会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应由管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用专门记录本记录。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不定时召开,管委会全体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

研究管委会有关工作;汇报、交流、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部署和布置工作任务及其他事项。

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三十六条  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推迟,由管委会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本周工作计划和安排,其他需要在例会上安排和布置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等;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小结并作指示。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各有关部门和城投公司及有关单位参加,讨论、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加强工作联系。

第三十八条  工作协调会由分管副主任主持,管委会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解决部门之间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单位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联席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

送参会的副主任会签后,报主任签发。

第九章公文审批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除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管委会领导个人。

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以及以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管委会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发布的决定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管委会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新区建设发展全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文,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管委会同意的,须送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核报主任签发。

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管委会批转或管委会办公室转发。

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管委会确定的工作部署。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管委会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督办。

有关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领导按分工各负其责;涉及两位以上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位副主任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任负责协调。

管委会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科室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主任外出或休假,事先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管委会其他领导;副主任外出或休假,事先报告主任,由办公室通报管委会其他领导。

第五十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

管委会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管委会各部门应依据本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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