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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合同样板.docx

工程标准合同样板

(BF―2009―0208)

 

合同编号:

LW201XX406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一四年九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公租房-通风工程

2、分包合同内容:

2.1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料、包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及保洁等一切与完成本工程有关的内容。

2.2本合同分包范围:

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说明、工程做法以及标准图集、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洽商、工作联系单等所表明的全部通风工程工作。

2.3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通风空调工程劳务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纸范围以内加压送风、排风、防排烟系统安装的劳务用工及洽商变更用工。

2.3.1乙方负责本专业系统的安装、调试、保修、值班等用工;

2.3.2负责本专业的预留洞口的拆除、剔凿、抹灰及最后封堵等用工。

2.3.3乙方负责通风及空调系统管道套管的制作及封堵用工。

2.3.4本工程位于五环以外,乙方负责除本专业安全文明施工用工(包括本专业安装对结构、装修工程剔凿、修补、现场清理、渣土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用工)以外,还包括甲方安排的生活区环境卫生清理,施工区域以外、生活区以外门前三包的环境卫生清理和保持。

装修阶段甲方指定的现场、楼层清理及渣土清运用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社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处罚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进行加倍处罚的权利。

2.3.5本专业安装的所有成品自行保护至四方验收,在此期间成品保护用工不得单独计取。

2.3.6乙方自带中小型工具及中小型电动工具、设备、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手套等)。

2.3.7在土建图纸当中所涉及到的的通风及空调系统,一律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

2.3.8管道的标识用工、管道的保温用工、室外空调冷凝水管,无论此施工内容在水电专业图纸还是在建筑图纸上。

特别说明:

管道的保温和标示用工、室外冷凝水管安装安装施工难度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增工程量。

2.3.9乙方负责春节期间值班、雨季防汛和应急配合用工。

2.3.10因结构楼板超高,空调水管路敷设结构楼板超高剔凿用工已包含在综合工日包干价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2.4、辅助和其他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材料、进退场装卸车、码放、倒运、保管用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清理、渣土清运到现场指定地点、装车用工;施工期间楼内本专业安全防护用工(楼梯间、电梯井口、预留洞口、临边防护栏杆)等;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其它不可预见用工(停工、窝工);生活区3公里以内上下班乙方自理,4公里以外甲方安排交通工具但不考虑上下班降效;乙方必须配备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临时电工、放线员、资料员、炊事员等人员的用工不另计取费用,综合在包干单价内。

配备不齐的,每人每月处以5000元/月的罚款,直到配齐为止。

2.5、中小型工机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乙方自带小型工具及劳保用品:

云石机、打磨机、手动切砖机、铁镐、铁锹、梅花板手、线坠、水平尺、电锤、冲击钻、电钻、手用大小铁锤、钢据弓子、活口板手、压力钳、电焊机、焊把线、电焊钳、套丝机、手动套丝板、通风管道加工机具、电焊手套、电焊帽及镜片、氧气带、焊枪、油漆桶、扫帚等其它自用一切工具,小型电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手套)。

如个人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由甲方项目部提供的,其费用乙方承担,在人工费结算时扣除。

3、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规划中心区

建筑面积:

86953.64平方米

4、合同金额:

523235.10元(人民币),

大写:

伍拾贰万叁仟贰佰叁拾伍元壹角。

(含税金及合同备案费用在内,含中小型机械、用具工具使用费在内)。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4年09月22日

竣工日期:

2015年07月26日

总日历天数为:

307日历天

6、劳务作业人数:

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25人,高峰期提供40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09月11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丰台区东铁营顺八条9号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12号楼14C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XXX,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京000000000身份证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现场执行经理XX,身份证号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XXXX,职务:

施工队长,岗位证书号: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权限: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XXXX,上岗证号XXXXXX,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留存项目部劳务管理资料,并协助项目经理进行日常劳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XXX,上岗证号XXXXXXXXXXX,职责为负责上报劳务企业劳务管理资料,并协助施工队长及发包人劳务管理员进行劳务管理及协调工作。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职务:

施工队长,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4,在京及家庭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5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3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通风及空调水专业:

除钢管、套管、型材、钢板材、管材及管件(不包含各类管卡)、工程阀门、保温材料、设备、阻火圈、阻火管、喷洒头、沟槽管件、雨水斗、雨水口、井盖、爬梯、灭火器、各类保护箱、地漏、篦子、防虫网、伴热电缆、透气帽、风帽、清扫口、水表、热量表、减振器等以外的所有辅材;

通风及空调水专业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油麻、各类油漆、银粉、铅丝、球胆、胀塞、各类螺丝螺栓、螺母、弹簧垫、平光垫、白厚漆、焊条、锯条、石棉板、橡胶板、油刷、钢丝刷、砂布、板牙、单双管卡、锯片(含各类切割片)、钻头、锤头、铅笔、石笔、红篮铅笔、防火漆或防火涂料、玻璃丝布、石棉绳、阻燃塑料布、火烧丝、保温胶粘剂、棉丝、稀料、线麻、膨胀螺栓、标识牌、标识字、钉子、密封胶、玻璃胶、硬质塑料球、各种保温用的胶带、氧气、乙炔、预留洞口及套管的胶带,以及各类塑料、各类螺栓、垫片、铆钉、帆布、圆钢、润管卡子、汽油、塑料保温钉子、铆钉、各类胶带、微孔板、铁纱布、铝箔胶条、调和漆、防锈漆、活接头垫、环手螺钉、木砖、燃气嘴、熟桐油(光油)、粘接胶、吊杆、顶丝卡、设备底部垫料等。

工具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云石机、打磨机、手动切砖机、铁镐、铁锹、梅花板手、线坠、水平尺、电锤、冲击钻、电钻、手用大小铁锤、钢据弓子、活口板手、压力钳、电焊机、焊把线、电焊钳、套丝机、手动套丝板、通风管道加工机具、电焊手套、电焊帽及镜片、氧气带、焊枪、油漆桶、扫帚等其它自用一切工具,小型电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手套)。

如个人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由甲方项目部提供的,其费用乙方承担,在人工费结算时扣除。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1)工人工资;

(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管理费用;(5)各项保险费用;(6)辅材及中小型机具工具费;(7)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8)利润;(9)印花税和合同备案费用;(10)进出场费;(11)代扣代缴税及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应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费用。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合同总价的5%,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只调整合同总价5%以外部分,合同总价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调整依据为建设单位签认的变更洽商,调整程序为建设单位签认的变更洽商后,发包方每月进行调整。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

通风综合工日包干单价:

55.00元/工日,共7300工日,共计401500元。

(结算时综合工日数量依据施工图及洽商工程量执行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日含量调整)

辅助材料及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使用费:

1.40元/平米,共86953.64平米,共计:

121735.10元。

注:

1、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并依照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价格的70%计取;

2、洽商、变更新增辅料按实际工程量并依照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价格的70%计取并计算总价。

特别注明:

1、综合工日包干单价中含3.3%代扣代缴税,甲方付款后需要乙方提供完税证明。

2、劳务费基本价占包干单价的80%,浮动价占包干单价的20%,浮动价包括质量及文明安全施工,如未达到标准发包人将按照规定扣除浮动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安全管理补充协议及质量管理补充协议;

3、税金及合同备案费用以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及时提供完税证明,如不能及时提供,发包方暂停付款,直到资料补齐为止。

经三次催促后仍不办理直接在结算中扣除。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

其中:

地上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m2;共/元;

28.9施工中发生的外协用工单价为55.00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工日。

28.10按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用工标准,采用定额工日综合包干单价。

28.10.1双方约定,本合同建筑面积为北京市2012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阳台无论何种型式一律按50%计算建筑面积)。

28.10.2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按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工日单价,计算规则为北京市2012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劳动定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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