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526383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docx

岗位职责牌9个汇总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经授权组建项目部,确定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管理人员,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确定管理人员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负责在本项目内贯彻落实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总体目标,主持制定项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4.负责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组织制定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5.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与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进行阶段性目标控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6.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索赔等有关基础工作,配合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7.负责对施工项目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严格财务制度,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分析与核算。

9.协助公司完成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10.负责协调处理项目部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项目总工岗位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公司技术管理细则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标准,实现设计意图。

 2.负责组织审核设计文件,核对工程数量,及时解决施工图纸中的疑问。

 3.参加施工调查,组织施工复测,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向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施工技术交底。

指导、检查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

复核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5.检查、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技术交底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纠正现场的违规操作。

 6.办理变更设计及索赔有关事宜。

 7.编制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报审。

 8.组织编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

 9.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QC活动,组织技术攻关。

结合工程实际,做好以高、新、难工程为对象、以创新工艺为核心的“工法”开发。

 10.参与项目部内部成本财务分析,参与分包方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11.组织、安排做好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及时完成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术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部质量计划在本项目的贯彻执行。

2、主持本项目设计文件审核,主持复测、控制测量及竣工测量,督促并检查本项目部技术人员作好技术交底。

3、负责编制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参与本标段重大方案的编制。

4、编制本项目施工计划、物资计划,定期对工地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进行核对和签认。

5、负责收集本项目的差、错、漏项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6、负责收集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所承担项目的技术总结,主持本项目竣工文件编制。

7、组织技术人员研究解决本项目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难题。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则,解决技术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

8、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质量检查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部对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项目部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对项目部施工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批自检工作。

 6.负责检查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并协助公司主管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7.参加项目部每旬组织的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8.负责对工程施工所用材料、半成品和技术设备的检查。

 9.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创优规划,及时申报优质工程。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材料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物资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部物资计划、供方评价、物资供应、物资现场管理工作。

 3.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物资招(议)标采购,进行市场价格调查,掌握市场物资价格信息。

 4.负责项目部物资验收、搬运、储存、标识、发放及固定财产的管理。

 5.负责项目部季度验工物资成本管理,建立物资消耗台帐,搞好季度验工的物资成本分析工作。

6.负责项目部物资消耗统计报表、能源资源季报、质量反馈季报、价格反馈季报的统计上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施工员岗位职责

1、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施工现场布署、施工方案的执行。

2、提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监督劳务层按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全面合理、有效实施方案,保持施工现场安全有效。

5、按时准确记录施工日志。

6、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7、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8、参加图纸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2.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所有技术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归档:

3.负责对每日收到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进行分类、登录、归档。

4.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登记、受控、分办、催办、签收、用印、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5.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积累、整理、处理、保管和归档立卷等工作,注意保密的原则。

来往文件资料收发应及时登记台帐,视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递交项目经理批阅,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

6.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

汇总各种内业资料,及时准确统计,登记台帐,报表按要求上报。

7.负责对竣工工程档案整理、归档、保管、便于有关部门查阅调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各项安全制度。

 3.负责编制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文件、《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5.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6.负责班前安全教育每日安全检查,按规定填写记录。

 7.负责各项安全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对分包方、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9.发生事故,执行相应的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和执行上报制度,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测量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照规范、规定进行测量工作,认真细致、勤加检查,防止发生测量事故,确保施测精度。

2、认真执行《测量仪器使用的注意事项》,建立测量仪器台帐,加强仪器保养、使用、自检工作,防止仪器损坏,定期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自检,自检记录妥善保管。

3、负责制订项目测量方案和执行测量、量测的管理实施办法。

4、负责开工前的交接桩复测、形成测量成果,施工期间的控制网布设、施工放样、测量技术资料交底等工作,保证工程项目正常施工。

5、负责贯通测量、竣工交接测量等;纠正施工期间的测量偏差,参与测量事故分析。

6、负责测量原始记录的整理,内业资料的编制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第八条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

    城区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合理,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二)宿舍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当配置餐具柜,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设置通铺、地铺。

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三)食堂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四)厕所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孳生,保障正常使用;(五)具备卫生急救、饮水、洗浴、学习、娱乐等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

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卫生防病设施和器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措施,设置灭鼠、灭蚊蝇等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

    施工现场发现有食品、职业病中毒或传染病患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建筑材料和构件等堆放混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施工现场厕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堆放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设置沉淀池或出入口处未设置冲刷车辆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未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临建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宿舍内居住人数、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或设置通铺、地铺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未进行有效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封闭围挡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6日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卫生局发布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家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