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还是留守中国农村夫妻外出安排的经验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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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还是留守中国农村夫妻外出安排的经验研究

  

 

  

外出还是留守?

中国农村夫妻外出安排的经验研究

 

  

 

 

 

 

 

 

 

   

 

 

 

 

 

一研究背景

劳动力大规模从农村外出到城市是中国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社会变迁特征。

中国当代大规模城乡人口流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1992年的“民工潮”为标志,此后历经30年,其总规模持续上升,范围也不再局限于从农村到城市、从内陆到东南沿海,而是发展为全国各地城乡之间、不同城市间的人口流动。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流动人口的总量已达到2.2亿人(国家统计局,2011)。

除了人口流动的规模上升外,农村人口外出的方式也在改变。

2000年之后,人口的流动模式从以单人外出为主转向以核心家庭外出为主(周皓,2004),外出家庭化成为新的趋势。

农村人口外出从单人外出向家庭化外出的转变首先意味着农村外出者卷入城市生活的程度加深。

独身一人来到城市的外出者的个人需求相对简单,而以家庭为单位来到城市的外出家庭则会在家庭层面对教育、医疗、居住和社会生活等有多方面需求。

其次,这一变化也将改变农村家庭生产及生活的组织方式。

过去,农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是由父母与成年儿子的家庭构成的主干家庭,而随着家庭中子代夫妻一同外出打工的现象逐渐增多,谋划生计的单位逐渐缩小到核心家庭。

子代夫妻与父代长期两地生活,各自生活空间独立,给农村传统家庭组织方式带来挑战。

最后,夫妻双双背井离乡,难以亲自照顾留守农村的父母或子女,使得传统价值观中的家庭责任面临冲击。

在外出家庭化趋势下,许多研究开始关注在已成家外出者身上更为凸显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儿童的抚养与教育问题以及外出者的性健康、婚姻稳定性、家庭观念等(Jiaet.al.,2010;金一虹,2010;Lu,2012;陶然、周敏慧,2012;Yang&Xia,2006)。

但这些对外出社会后果的研究需要建立在一个以人口事实为背景的基础上:

到底有多少农村外出者的配偶或子女也外出了呢?

农村家庭通常会让哪些成员外出、哪些成员留守呢?

在各种安排中哪些外出安排更具普遍性呢?

当试图评价农村人口外出对流入地、流出地以及外出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社会后果之前,研究者有必要先掌握农村人口外出安排的概貌。

受数据或研究视角的限制,学界对这类问题的研究仍有限,大多数研究使用的是区域性的、非随机抽样或流入地抽样的样本,其代表性存在问题。

许多研究仍沿袭推拉理论或新古典经济学,以个人为分析单位,未能以夫妻或家庭为单位研究家庭成员各种可能的外出安排。

即便一些在迁移新经济学框架下的研究是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但对家庭的界定不清晰,导致不同研究之间难以比较。

鉴于上述问题,本研究将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数据来描述农村夫妻及其子女各种类型的外出-留守安排的分布,并分析夫妻的外出-留守安排与夫妻及其流出地家庭特征之间的关联。

接下来,我们以分离家户(splithousehold)的文献为起点来简述中国家庭外出安排的特征,并在综述以往研究家庭化外出的主要发现的基础上讨论这些研究存在的方法问题。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分离家户的安排既是中国城乡人口流动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其社会后果之一(Fan,2011)。

分离家户的安排是指由于外出工作的需要,一部分家庭成员流动到外地居住及生活,而另一些家庭成员仍留守在原居住地生活,但这两部分家庭成员仍然由家庭关系纽带和经济纽带维系在一起。

分离家户不仅在中国城乡流动中很常见,在非洲、拉丁美洲和其他亚洲国家的劳动力流动中也很普遍(Chant,1991;Nelson,1976;Wilkinson,1987)。

不同的是,分离家户在那些国家是外出劳动力自愿选择的一种合理的、实用的、灵活的安排,而在中国,分离家户的安排通常被视为无奈之举。

一方面,户口制度阻碍了农村外出打工者在打工城市定居;另一方面,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不确定性让他们不愿也不敢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住房和社会网络(Fan,2009,2011;Fan&Wang,2008;Zhu,2007)。

分离家户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外出的普遍性特征,具体形式在最近20年内发生了重要变化。

20世纪80~90年代,分离家户最主要的形式是家庭中有一名成员单独外出打工,其他家庭成员在农村留守。

单独外出的打工者通常是丈夫或者未婚青年(如尚未出嫁的女儿)。

而到21世纪初,夫妻双方均外出打工以及子女跟随外出的情况日益增多。

周皓(2004)根据“五普”数据计算,2000年户主和配偶均为迁移人口的纯外户比例高达47%。

李强(2014)根据200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估计,全国有1/4的外出者是举家外出,而在北京、武汉、苏州、深圳和上海,有1/3的农民工以家庭形式居住在一起。

盛亦男(2013)基于2010年原计生委流动人口监测数据计算,外出人口中2人户到4人户合计占70%。

尽管上述研究的数据和统计口径未必相互可比,但都指出了家庭化外出日益增多这一重要变化。

过往研究还对影响农村家庭外出安排的因素做了分析。

讨论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家庭的经济和人口结构、外出者或外出家庭户主的特征、社会网络、城乡收入差距、户口制度等。

相对集中或一致的研究发现有:

有老人和儿童的家庭更不会举家迁移(李强,2014;盛亦男,2014;袁霓,2008;周皓,2004),婚姻会提高举家迁移的可能性(邵岑、张翼,2012;洪小良,2007;商春荣、王曾惠,2014;Yang,2000),城乡收入差距越大越可能引发家庭迁移(盛亦男,2014),以及耕地面积或农业经营的参与会降低家庭迁移的可能性(刘燕,2013;袁霓,2008;张玉洁等,2006)。

对另一些因素,不同研究得到了不一致或相左的发现。

例如,有研究发现外出家庭户主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化迁移呈正相关(张玉洁等,2006),也有研究发现二者呈负相关(洪小良,2007;商春荣、王曾惠,2014),或是呈非线性关系(邵岑、张翼,2012;周皓,2004),或没有显著影响(李强,2014;袁霓,2008);有研究发现家庭规模对家庭后续迁移有正影响(Yang,2000;洪小良,2007;张玉洁等,2006),但也有研究发现是负影响(盛亦男,2014;周皓,2004);有研究指出迁移网络会提高家庭迁居水平(李强,2014),也有学者认为无此影响(盛亦男,2014;洪小良,2007)。

尽管过往研究已观察到农村劳动力外出家庭化的上升趋势并尝试分析其影响因素,但是这些研究仍存在缺陷和不足。

首先,在数据方面,上述绝大多数研究使用的数据是在流入地抽样的样本,使用流入地样本研究流动人口存在无法观测到流动人口的选择性、难以追踪等问题(梁玉成等,2015)。

在流入地样本中,外来家庭通常以受访人为外地户口且与其配偶共同居住来界定(洪小良,2007;李强,2014;刘燕,2013;盛亦男,2013;周皓,2004),这样的流入地调查数据会造成两方面的偏误。

第一,由于绝大多数流入地抽样的对象都是在流入地的家庭户,这一抽样方式难以捕捉居住在工地工棚、临时住宅、集体宿舍等非家庭户的外来人口,这会在整体上低估外来人口的规模,还可能会高估家庭迁移的规模。

第二,这些研究在对外来家庭进行界定时往往仅将外来者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居作为标准。

而从流出地的视角看,家庭外出还包括另一种情况,即全部或大部分家庭成员分散外出到不同的地点,不居住在同一家庭户中。

因此,使用流入地抽样数据所研究的仅是家庭同地外出,无法考察家庭外出的其他决策模式。

其次,在对家庭的界定上,过往许多研究采用了模糊的家庭边界,未指明家庭应该包含哪些成员,而是让受访人自己界定家庭中还有哪些成员。

中国家庭的边界比西方家庭模糊,人们既可以从血缘和姻缘关系来定义“大家庭”,也可以根据实际居住状态或经济联系(如同灶吃饭)来定义更小的家庭。

除非在调查涉及“家庭”时从提问一开始就以某一标准界定出家庭成员名单和关系,否则当受访人回答家乡还有父母或其他亲属留守时,研究者难以判断这些“家人”到底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还是已经分家的亲属。

常见的“举家迁移”概念就存在这个问题。

[1]此外,家庭成员的范围还取决于家庭中有哪些成员。

父母去世的外出者不会存在父母外出或留守的问题,丧偶的外出者不会存在配偶外出与否的问题,没有生育子女的外出者不存在子女外出与否的问题。

若不考虑既有的家庭构成就对家庭外出类型分布进行统计很可能得不到准确的分布,因为这一分布不仅取决于外出安排,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出地的家庭构成。

因此,模糊地使用“家庭”或“家人”概念的结果是,不同的受访人对家庭成员边界的理解很可能不一致,导致不同家庭之间的家庭化迁移安排不可比。

最后是选择性问题,流入地抽样的数据只对已经外出的人口抽样,未对农村的留守者抽样。

因此,这类数据通常只能比较正在外出者之间的差异,例如比较家庭外出者和单方外出者(李强,2014)、分不同批次完成外出的家庭(盛亦男,2014)、有后续外出或无后续外出者(邵岑、张翼,2012;洪小良,2007),却无法比较外出者/家庭和农村留守者/家庭的差异。

然而外出的安排与留守的安排往往不可分割,留守是外出的另一个选择,反之亦然。

流入地抽样数据遗漏了农村的留守家庭,因此难以研究外出决策的选择性。

即便把比较对象的范围扩大,现有研究仍难以克服选择性的问题。

有的研究比较的是外出家庭与留守家庭(袁霓,2008;张玉洁等,2006),有的研究比较的是外出家庭与本地非迁移家庭(周皓,2004),由于比较或参照的群体不同,不同研究的结论难以对话。

实际上,对不同参照群体的选择要基于对不同的外出情境的假定。

因此,研究不仅应尽可能包含可比较的群体,还应尽可能考虑不同的外出决策情境。

基于上述问题,本研究做了三方面的改进。

首先,使用同时包括流出地和流入地外出劳动力样本的全国代表性数据。

其次,在描述家庭化外出安排的类型时,将家庭化外出的基本分析单位明确界定为每一对夫妻,视未成年子女为夫妻的扩展。

这样尽管会将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人为地拆解为多个核心家庭,但能够保证我们的分析单位是一致的。

最后,我们采用两阶段“决策树”的分析框架把是否外出和怎样外出这两类决策区别开来进行讨论。

我们预设了三种夫妻外出的常见决策情境,并在每一种情境下讨论夫妻联合和相对的特征、家庭结构等因素对家庭外出决策的影响。

三夫妻外出安排的分类及决策情境

对外出家庭化的研究首先需要定义哪些家庭成员的外出可以算作“家庭化外出”。

前文已述,过往研究对家庭的界定并不一致,最常用的定义家庭边界的标准为经济上联系在一起的、由直系及旁系亲属构成的共同生活及生产单元,俗称“同灶吃饭”。

但这一家庭边界的定义仍是受访人主观认定的。

由于居住上的分离,外出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与流出地家庭之间的经济与生活联系,这仍会导致不同人对家庭成员的判断不一致、不稳定。

因此,我们采取更保守的做法,将家庭化外出决策的基本单位缩小至在婚夫妻,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则进一步包括这些子女。

因为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所构成的核心家庭可以算作一个明确的家庭单元,即便是主干或联合家庭,也都能拆解成多个夫妻对或含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对。

当以流出地家庭在农村的夫妻为外出的家庭决策基本单位时,我们就可以按照夫妻各自外出与否的状态将家庭的外出-留守安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夫妻双方均不外出、夫妻单方外出、夫妻均外出。

其中“夫妻均外出”可进一步区分为夫妻外出到同一地点(即同地外出)和夫妻外出到不同地点(即异地外出)。

对“单方外出”,如果区分性别角色,又可分为丈夫单方外出和妻子单方外出。

因此我们共得到五种家庭外出-留守的类型。

此处的“外出”是指空间上离开家庭在农村的居住地且外出距离至少跨区县。

我们假定夫妻在外出安排的决策上至少包含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夫妻决策是否参与或继续参与外出打工;第二阶段仅针对决定要外出的夫妻,他们进一步决策谁外出或谁留守。

尽管夫妻在决策时有可能把这两个阶段合二为一,或者在两个阶段之间反复抉择,但是从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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