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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

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

(2002/371/EC)

2002年5月15日)[以文件号C(2002)1844通报]

文本与欧洲环保局相关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制定欧共体纺织产品

要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9/178/EC的决议

附件

规范框架

规范的目的

这些规范的执行旨在减少整个纺织生产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漂白、染色和整理)中关键加工工序对水环境的污染。

本套规范设置的水平,可以促进具有较低环境影响的纺织产品的生态认证。

评估与检定

每一个规范中都规定了专用的评估与检定要求。

要求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如证明产品满足规范要求的声明请者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提交的原始文件。

适当的场合,认证机构评估申请者可以用认证机构接受的、每一规范规定的测定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

进、出口中涉及的考核单位是,标推条件[相对湿度(RH)65%±2%和温度20℃±2℃;由ISO139纺织品——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规定]下的1kg纺织产品。

适当的场合,认证机构可以索求支持文件,进行独立查证。

在评定应用和监控规定的符合性时,建议认证机构考虑已经认证过的EMAS或ISOl400l等环境管理系的实施情况(注:

不要求实施这种管理体系)。

规范

这套规范分为三类,内容分别覆盖纺织纤维、加工过程及化学药剂和产品用途的适应性。

纺织纤维

本部分中设置了聚丙烯腈系纤维、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脂羊毛及其他角蛋白纤维、再生纤维家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的专项规范。

除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他无机纤维外,没有设置专项规范的其他纤维也属于纺织纤维的范畴。

如果某类纤维的含量低于产品中纤维总重量的5%,不需要执行此纤维的专项规范。

回用纤维也不需要执行此纤维专项的规范,但如果某类回用纤维的含量占产品中所有纤维总重量的85%及以上,则必须执行相应的纤维规范,或者回用纤维回用前的纤维规范(循环起始点)。

本文中的回用纤维仅指纺织品和服装加工中切下的纤维或由先前的消费者废弃的(纺织品或别的制品中的)纤维。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应当提供纺织产品成分的具体信息。

1.聚丙烯腈系纤维

(a)纤维生产厂出厂纤维中残余丙烯腈的含量应低于1.5mg/kg。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提交的检测报告应采用开水抽取、毛细管气-液色谱定量测量的方法。

(b)每生产1kg纤维,从聚合至纺丝溶液制备期间,年均向大气中排故的丙烯腈的量应不超过lg。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供有关文件和/或测试报告以证明产品符合本规范,并提出声明。

2.棉及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包括木棉)

棉及其他天然纤维索种子纤维(以下简称为棉)中,下列每一种杀虫剂的含量都不得超过0.05ppm(允许用敏感性试验方法):

艾氏剂、敌菌丹、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

α-六六六(六氯化苯)(总异构体)、2,4,5—三氯苯氧基乙酸、乙酯朱螨醇、地乐酚(二硝基苯酚)、久效磷、五氯苯酚、毒杀芬、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

如果50%以上的棉纤维成分是有机生长棉或转基因棉,也就是说.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认定,棉纤维以符合1991年6月24日委员会关于农产品有机种植和农副产品描述的法令(ECC)2092/91号中要求的生产和检验办法生产,此规范不适用。

如果是100%有机生长棉,也就是说,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认定,棉花以符合1991年6月24日委员会法令(ECC)2092/91号中要求的生产和检验办法生产,申请者可以在生态标签一侧标注“生态棉”。

申请者需提交有机鉴别的证据,或者农民没有使用上述所列物质的文件证据,或者使用下述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

USEPA808lA[有机氯杀虫剂,使用超声波或索格利特萃取器萃取,采用非极性溶剂(异辛烷或正已烷)],8151A(氯化除草剂,使用甲醇),8141A(有机磷化合物),或8270C(半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

3.弹性纤维

(a)不能使用有机锡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使用有机锡化合物的声明。

(b)每生产1kg纤维,聚合和纺丝中,排放至空气中的芳族二异氰酸酯的年均排放量不超过5mg。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4.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

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不能由沤麻生产,除非对沤麻废水进行处理,并将大麻沤麻废水的COD和TOC降低75%以上,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降低95%以上。

评估与检定:

如果使用沤麻生产纤维,申请者需提交使用ISO6060(COD)的试验报告,证明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5.含脂羊毛及其他角蛋白纤维(包括绵羊毛、骆驼毛、羊驼毛和山羊毛)

(a)以下物质的总含量应不超过0.5ppMγ-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δ-六六六、狄氏剂、异狄氏剂、P,P’-DDT、P,P’-DDD。

(b)以下物质的总含量应不超过2ppm;二嗪农、烯虫磷、毒虫畏(杀螟威)、除线磷、毒死蝉、皮蝇硫磷。

(c)以下物质的总含量不超过0.5ppm: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杀灭菊酯、(RS)氟氯氰菊酯、氟氯苯菊酯。

(d)以下物质总含量不超过2ppm:

氟脲杀、杀虫隆。

如有文件证明75%以上的含脂原毛及其他角蛋白纤维由农民生产,并且这些农民声明上面所列的物质没有对农田和动物上施用,这些要求[详见(a)、(b)、(c)和(d),分别实施]可以不实施。

评估与检定:

对于(a)、(b)、(c)和(d),申请者需提交上述文件证明或使用IWTO测试方法草案59的测试报告。

(e)向下水道排放污水时,含脂原毛的COD排放量应不超过60g/kg。

同时,应对污水离线处理,将COD含量至少降低75%(年平均值)。

对于在线处理和排放到地表水中的污水,含脂原毛的COD排放置应不超过5g/kg,污水的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受水的pH值超出了这个范围),水温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的温度超过此值)。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应提交有关的数据以及按ISO6060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

6.再生纤维素纤维(包括粘胶纤维、菜奥赛尔纤维、二醋配纤维、铜氨纤维、三酷酯纤维)

(a)纤维的AOX排放水平应不超过250ppm。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以ISOl1480:

1997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受控燃烧和微库仑计)o

(b)对于粘胶纤维,纤维生产中向空气中排放的硫化物中的硫含量,以年平均值表示,每生产1kg长丝不超过120g,每生产lkg短纤维不超过30g。

当在一固定场所生产两种纤维时,排放量不应超过相应的重量加权平均值。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c)对于粘胶纤维,生产场所排放到水中的锌,以年平均值表示,应不超过0.3g/kg。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d)对于铜氨纤维,排离生产场所的废水中的铜含量,以年平均值表示,应不超过0.1ppm。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7.聚酰胺纤维

在单体生产过程中,排放至大气中的N2O,以年平均值表示,聚酰胺6纤维应不超过6g/kg,聚酰胺66纤维不超过50g/kg。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8.聚酯纤维

(a)聚酯纤维中锑的含量应不超过260ppm。

如不含锑,申请者可在生态标签一侧注明“无锑”(或类似字祥)。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锑的声明,或者提交一份用原子吸收光谱仪对湿处理之前的原料纤维直接测定的试验报告。

(b)聚酯纤维的聚合过程中,VOCs的年平均排放量应不超过涤纶树脂生产量1.2g/kg(VOCs是指在293.15K下具有0.01kPa或更高的蒸汽压,或者在特殊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任意有机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9.聚丙烯纤维

不可使用铅基着色剂。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铅基着色剂的声明

加工过程和化学药剂

本部分的规范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包括纤维生产。

回用纤维中可能含有某些在纤维前的生命循环中应用的、本规范中不包括的染料或其他物质,本规范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10.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

(a)上浆:

至少95%的纱线上浆物(以干重计)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否则废水应重新处理。

评估与检定:

在本文中,“可被充分生物降解或可去除”是指:

 —使用方法OECD30lA、OECD301E、ISO7827、OECD302A、ISO9887、OECD302B或ISO9888之一进行试验时,28天内至少70%发生降解。

—或者,使用方法OECD301B、ISO9439、OECD301C、OECD302C、OECD301D、ISO10707、OECD301F、IS09408、ISO10708或ISO14593之一进行试验时,28天内至少60%发生降解。

—或者,对于那些尚无试验方法的物质,具有可生物降解或可去除的相同水平的证据。

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效期内的证单(sheets),试验报告和/或声明,说明所用的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证明所制备的上浆物符合本规范。

(b)纺纱溶解添加剂,纺纱添加剂和前纺制备剂(包括梳棉油、纺纱加工药剂和润滑剂);组成物中至少90%(以干重计)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

本要求不适用于后纺准备剂(纺纱润滑剂、调湿剂)、络筒油、整经和加捻油、蜡、针织油、硅油和无机物质。

评估与检定:

“可被充分生物降解或可去除”的定义同(a)部分。

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效期限内的证单(sheets)、试验报告和/或声明,注明所用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证明所有添加剂和制备都符合本规范。

(c) 产品的矿物油成分中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PAH)的含量,按重量应小于1.0%。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效期内的证单、产品说明书、说明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或含有矿物油的产品中没有使用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

11.杀虫剂或生物制品

(a)在产品和半成品的运输或储存中不应使用氯酚(包括其盐或酯)、多氯联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在纱线、织物和最终产品中没有使用这些物质或化合物的声明。

这些声明按下述试验方法和极限值(threshold)验证:

适当萃取,用醋酸酐衍生,使用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毛细管气一液色谱仪测定,限值0.05ppm。

(b)不应在产品中使用杀虫剂或生物制品,否则在使用阶段会产生活性。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2.剥色或脱色

在剥色或脱色中,不应使用重金属的盐(离子除外)或甲醛。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3.增重整理

在纱线或织物的增重整理中,不应使用金属铈的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4.化学助剂

不能使用APEOs、LAS、DTDMAC、DSDMAC、DHTDMAC、EDTA和DTPA,在配制品或配方中也不能部分使用。

评估与检定: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5.洗涤剂、织物柔软剂和螯合剂

在每一个湿处理场所,以重量计,所用洗涤剂的至少95%,织物柔软剂的至少95%,螯合剂的至少95%,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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