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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案

20XX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

20XX年6月份新股IPO发行新规则

  一、新股申购新规细则:

  时隔4月IPO再度重启,根据发行日程安排,联明股份、龙大肉食、雪浪环境、飞天诚信将于6月18日实施网上申购;北特科技、依顿电子6月19日申购;莎普爱思6月20日申购;一心堂、今世缘6月23日申购。

这批公司中,有六家公司选择了没有老股转让,并且不倾向超募。

  由于1月份“打新”资金战果颇丰,已有很多投资者表示将参与此轮“打新”。

不过,与1月份不同的是,此次“打新”规则再做调整,尤其对于“打新”投资者的持股市值要求。

  据沪深交易所在5月9日出台的修改后的相关申购规则,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仍须按其持股市值,且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以6月18日为网上申购日计算,只要投资者在5月17日前持有相应市值的股票至今,均可申购相应新股。

其中,沪市每持有1万元市值最高可申购每只新股1000股,深市每持有5000元市值最高可申购每只新股500股。

  同样,网下申购方面,明确要求在参加初步询价前须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参与网下申购业务,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新股上市首日取消二次临停

  在新股申购即将重新开始前夕,沪深两市交易所6月13日发布了最新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与今年1月份的规则相比,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仅有一次,且不超过30分钟。

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措施,也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

  今年一季度发行的48只新股,不乏上市首日被暴炒而触发二次临停、全天仅交易1分钟的现象。

分析人士称,炒新规则的调整将会导致新股上市暴炒被提前释放。

  上交所方面介绍,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深交所方面的调整有:

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

  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低市盈率带来高打新收益

  《投资快报》记者采访中发现,市场人士对这批新股普遍持乐观态度,根据目前新股发行政策,定价的市盈率水平会相对偏低,而二级市场的上涨空间则比较大,因此会给“打新”投资者留出更高的盈利空间。

  从新修改的新股发行制度来看,首次询价变得十分简单,从以前的“询价发行”变成了“定价发行”,只要拟上市公司在发行中不安排老股转让,投资者根据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发行数量这几个参数就可算出发行价,公式为:

/发行数量=发行价。

从目前公布的9家拟上市企业来看,市盈率大部分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市盈率低、发行价低且确定,加之供应有限将将引发的“物以稀为贵”的效应,因此,小盘股的溢价具备想象空间。

  深圳一位券商分析师指出,“管理层现在严控新股发行价、发行市盈率。

带来的则是,新股超低的市盈率使得其上市后盈利空间拉大。

连续涨停可以预期,既然管理层给大家送钱,估计新股申购又将重现火爆场面。

  另一位券商研究员也表示认同,从报价方面看,一些限制的确会令发行价处于较低水平,同时由于监管层对新股发行数量进行了严格控制,会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则为新股在二级市场的上涨打下基础。

正是由于大家对此都已有良好预期,“打新”资金的竞争也会异常激烈。

  篇二:

未整理11—新股发行改革历程及目标分析---方亚桥

  新股发行改革历程及目标分析

  方亚桥20XX1810294

  改革历程

  一、第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XX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2、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3、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4、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二、第二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XX年8月20日

  出台措施:

  1、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2、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3、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三、第三轮新股发行改革

  20XX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项改革意见:

  1、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2、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3、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5、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20XX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

  2、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

  3、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

  4、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

  5、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四、第四轮新股发行改革

  20XX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

  1、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2、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3、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4、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20XX年12月02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作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上述规定正式确定将老股转让引入国内市场,以期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20XX年12月06日,证监会发布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发布,提高发行人信披要求。

  20XX年12月13日,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新股发行中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调整回拨机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

  20XX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小国九条”落地,以期增强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市场功能。

  20XX年12月30日,证监会下发IPO核准批文,纽威阀门、新宝电器、全通教育、我武生物、楚天科技等5家已过会企业率先获得IPO的发行批文,标志着暂停一年多的IPO终于重启。

  20XX年01月10日,“奥赛康事件”爆发。

奥赛康发行价格元/股,市盈率67倍,计划发行万股,其中万股是老股。

通过本次发行,大股东将一次性拿走32亿元。

监管层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沟通后,奥赛康暂缓发行。

  20XX年01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提出风险揭示要求,并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抽查范围涉及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改革“打补丁”开始。

  20XX年03月0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减少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逐步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

  20XX年03月21日,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在创业板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20XX年03月27日,证监会放开IPO上市地点选择,首发企业将能够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上市地点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

中小板向沪市主板的“分流”通道打开。

20XX年04月18日,IPO重启后首批企业预披露,28家拟上市企业午夜在证监会网站进行了预先披露。

与之前关于IPO重启的各种“绯闻”不同,此次预先披露实际上启动了拟上市企业的首发程序。

  篇三:

20XX年证监会发布会深度汇编

  改革┃20XX年证监会发布会深度汇编

  20XX-01-10IPO案例库

  1.20XX年12月2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了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的情况,宣布证监会公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反馈意见,正式启动运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通报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执法工作情况,发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XX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XX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XX年修订)》。

  2.20XX年12月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问:

有消息称,证监会在与券商探讨如何支持新三板发展时,考虑做市持有单只个股可突破5%限制,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

我会一贯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各项业务,支持证券公司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

目前,我会正在研究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有关政策。

  3.20XX年11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问:

在国务院最新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准入许可“取消”具体是何含义?

是否意味着保荐制度的取消?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52号),我会于20XX年9月23日取消了“保荐代表人注册”行政审批项目,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保荐制度实施以来,解决了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责任主体的问题,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实践表明,保荐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保荐制度的取消,而是保荐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保荐行业的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下一步,我会将加快修订完善配套业务规则,进一步推动市场诚信和各方归位尽责,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问:

请问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已经进展到哪个阶段?

年底前是否会有改革草案出台?

答: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人大法工委、高法院等单位参加。

目前我会已牵头完成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并征求了部分保荐机构、专家学者及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拟于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请证监会介绍一下后续监管安排?

  答:

我会于7月11日、10月31日分别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和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近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重组办法》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此类重组的前置预审。

此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具体办理参照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二是设半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但不复牌,沪深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组预案。

对于不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明显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沪深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组预案,应同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证监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线索或自主审核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并将现场检查结果上报上市部。

  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

各证监局应将财务顾问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报至上市部。

  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则处理。

  4.20XX年11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问:

近期有新上市企业遭爆炒引发市场热议,有市场人士建议回归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认为现行发行制度短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长期反而会助长投资者依赖情结,为后续市场化改革增加阻力。

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

今年6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共核准66家公司发行。

从已经完成定价的55家公司情况看,平均发行市盈率倍,最高为依顿电子的倍,最低为九强生物的倍,6家公司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行监管中,我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是否合理规划募集资金需求量,避免过度融资。

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政策取向。

四是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同时,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我会还组织了对已发行项目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抽查,形成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强化发行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问:

近日有媒体报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准入门槛可能降低,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准入门槛可能降低”。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XX】4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须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与自身市场定位及企业投资风险相匹配的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标准为:

名下前一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年以上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的标准为: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实践证明,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有效防范风险外溢,为市场平稳起步和试点扩大至全国提供了保障;专业化的投资者结构为市场的内在稳定和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

  今年以来,随着市场规模的拓展及市场关注度的提升,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意愿逐步增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和鼓励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定向投资产品和包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内的跨市场组合投资产品,以满足达不到“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需求。

  近段时期以来,许多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投资机构及自然人投资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

“50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准入标准过高,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高度重视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将结合市场的功能定位、服务模式及监管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5.20XX年11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问:

日前,环保部取消了上市环评核查,减少了不必要的前置审核,请问在环保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将做出怎样的调整,使上市公司一样能达到环保要求?

  答:

环保合法合规性一直是证监会发行审核的要点之一,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与环保相关的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环保合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等。

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XX)》,明确将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今后,我会将进一步强化关于环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此外,发行申请文件不再要求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文件及证明文件。

  6.20XX年10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的决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方案,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XX年修订)》。

  2、问:

本次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哪些部分?

  答:

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本次修订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增加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通过修改该条款,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

  3、问: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请问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和退市正常化之间做好平衡?

  答: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依据法律法规对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长远来讲,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从根本上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为防止投资者未能有效识别强制退市风险遭受损失,我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指标时,主板、中小板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创业板公司将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会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订工作,拟要求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

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谨慎投资相关公司股票。

  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

按照《退市意见》,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外,对强制退市公司一律设置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制度,在公司股票退市前给投资者提供交易选择机会。

  三是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对于IPO、发行新股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了限制相关责任主体减持股份的措施。

  7.20XX年10月1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就《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证监会令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

  1、问:

证监会曾表示将积极研究推动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能否介绍最新进展情况?

答:

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我会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支持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在研究专门层次时,需要统筹考虑、全盘谋划,把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与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

目前,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相关规则。

  20XX年9月1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42、43号公告,通报了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相关内容(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主席令、公告栏目),并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问: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证券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证券法》的修改主要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先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制度。

请问该项修改的背景以及与正在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答:

20XX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会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事前审批许可,并根据要求向立法机关报送了修改《证券法》涉及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批内容条文的建议。

本次《证券法》修改采纳了上述意见,已于8月31日发布实施,我会将据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随后发布。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是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对《证券法》个别条款进行的修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事项。

据我会了解,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8.20XX年8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请问具体通过哪些措施强化事中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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