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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为你解答未来应收账款如何叙做保理业务

一文为你解答:

“未来应收账款”如何叙做保理业务?

随着《民法典》出台,保理合同正式成为合同编的有名合同,单独通过一章共九个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其中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于保理合同的定义为: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该条首次明确 “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即保理业务中经常提及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作为债权人可转让的应收账款类型。

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未来应收账款能否叙做保理业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哪些类型的未来应收账款是符合规定的这一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商业保理企业。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也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了新要求,保理公司如何对未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应收账款的适格性,以保障保理合同的效力以及顺利履行呢?

本文将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历来的司法实践观点,总结适格的未来应收账款的类型与特征,进而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保利业务开展提出防范建议。

应收账款与未来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

应收账款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的基础,势必要对其范围进行厘清。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之下,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对于“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定义:

规定名称

重点条文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银协发[2016]127号)

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总结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各个规章中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并将常见的五种应收账款进行了列举。

2.“未来应收账款”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民法典》中明确可以作为保理标的的应收账款包括两类,即“现有的应收账款”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对于“现有的应收账款”如何定义,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一般指买卖双方已经订立了基础的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比如货物或服务已经交付及验收,则该应收账款是明确且固定的。

而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如何定义,在现有的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中却存在较多看法。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这种应收账款与“现有应收账款”的区别在于该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致使买方的付款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如货物或服务尚未完全交付及验收。

这种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双方、债权金额、付款时间均是相对确定的,但应收账款的收回仍依赖于卖方的义务履行。

另外,还存在另外一种债权债务双方仍无法确定的未来应收账款。

在《登记办法》所列举的几种应收账款中,有一种较为特殊——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这种收益权应收账款是建立在公共基础设施等具有特许经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特性的收益权基础上产生的,债权金额的可期待性以及稳定性较高,比较典型的有景点的门票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水电费等。

该类应收账款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的主体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却是无法明确的。

但鉴于其较高的可期待性,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保理应收账款的接受度还是比较高的。

此外还存在一种争议较大的未来应收账款,其仅依赖于一定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形成,比如大型超市的pos机刷卡收入、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等。

这种应收账款买方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在债权金额上虽然存在一定的规律,但相对前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显然在预期可得收益方面确定性较低,这种应收账款能否作为未来应收账款来开展保理业务也是众多保理企业存在困惑的。

未来应收账款可作为保理标的要求

1.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以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

针对是否可就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商务部、金融监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针对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明确不得就未来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但针对商业保理企业,则无明确限制,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发布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也并未对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范围进行细化规定。

因此,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商业保理企业明确可就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2.叙做保理的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具备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

虽然《民法典》给予了商业保理企业就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明确法律依据,但所有的未来应收账款都可以叙做保理吗?

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仅有具备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的应收账款才是适格的未来应收账款。

以争议较大的POS机流水为例,在上海市一中院的(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40号案件中,某商业保理公司以某农业公司在保理业务开展前三个月的POS机月均刷卡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的基数,向其发放保理融资款。

但法院认为该保理企业与农业公司并不构成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理由是农业公司并未提供真实的前期POS刷卡金额,商业保理公司也未进行核实,因此系争的未来应收账款并不具有合理的期待利益,不具有可转让性。

因此法院最终认为该商业保理公司与农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商业保理关系,且基于《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发放贷款的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的借贷合同归于无效,最终仅支持了融资本金以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另外,在(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8号案件中,被告公司亦以其主营业收入来源(消费者在POS机上刷卡消费确认的资金)作为保理应收账款向原告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并以定期定额的方式进行回购,法院则认为该案涉及的未来应收账款系被告公司于未来商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约定金额之债,该种约定金额的将来债权是否具有合理可期待性质,应以此类将来债权是否具有相对确定性为主要判断依据。

涉案双方仅就所涉将来债权作了期间上的界定,对于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及所生债权性质等债之要素均未提及,亦无其他可对该将来债权予以确定的约定,难以认定本案所涉将来债权已相对确定。

据此认为,其定期定额回购其实是一种还款,最终该业务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且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总结来说,目前法院对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主要审查该债权形成是否具备“合理的可期待性”和“确定性”。

(1)合理的可期待性

就“合理的可期待性”,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我们认为该应收账款应该已经具备了基础的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的双方主体是较为明确的,债权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得以实现。

如果是尚无基础的合同关系,仅仅是一种不确定主体的期待性应收账款,对于债权债务人均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则期待性是值得商榷的。

(2)相对确定性

“相对确定性”可以在多个维度进行解释,如债权债务的主体、应收账款的性质与类型、应收账款的金额等等,但从实际的保理业务来看,保理应收账款的金额以及还款来源其实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只有在还款来源相对确定的情况下,该应收账款才具有相应的合理期待性。

实践中,因未来债权不同于现实应收账款债权,需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债权性质等债之要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对确定性。

如该种未来债权在债之要素上具有相对确定性,则对该种未来债权的期待亦成为合理,民事主体即可因此而生相应期待利益。

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作为保理标的,但适格的未来应收账款仍需要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审慎的核查。

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把控: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已经订立了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双方主体、合同标的、债权金额是否已经确定。

如果仅是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要素并不完整的文件,则无法作为保理标的开展业务。

2.基础合同项下卖方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的风险。

因未来应收账款的回款依赖于卖方的履约行为,建议针对卖方的保理融资款用途、卖方库存审查、卖方的信用资质等建立事后的风控跟踪,如进一步收集买卖合同项下采购单、送货单、验收单等的履行凭证,以便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卖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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