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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主编:

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

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撰稿人:

卞耀武 安建 刘左军 袁杰刘淑强 赵雷 王翔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卞耀武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第一部分绪论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

在我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发展、趋于完善,都是与专利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并且又集中地体现在专利法的制定、修改、再修改上。

专利制度的一项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专利制度是建立在人类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基础上的,同时又是依附于法律的,即这种智力成果是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由法律保护的。

实际上是将人类智力活动中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与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以确认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为基本内容的专利法律制度,而在这项制度中,其基本规范是由专利法来确立的,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都是以专利法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人们要了解专利制度、运用专利制度,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必须掌握专利法的内容,包括它的基本规范和这项法律制度新的进展。

2000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第二次的修改,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设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使专利法这部法律得到充实与更趋成熟。

一、专利法的制定、修改

我国的专利法是1984年3月制定的,当时正积极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调动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亟待制定专

利法;同时,企业的改革也要求将其财产权利从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并能以市场的方式取得所需的智力成果。

在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中,无论是为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还是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都需要确立专利法律制度。

在此情况下,不但有了制定专利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了制定专利法的良好环境,于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便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被确定为是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在专利法制定之后,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们又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加深了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同时考虑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的状况,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修改决定,共有十九项,主要是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列为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进一步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比如,将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增加了对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废除异议程序而采用了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将专利强制许可分为请求强制许可和国家需要强制许可等。

这些修改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表明了专利法在一定阶段的充实与完善。

同样,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化,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又积累了新的经验,也遇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对专利法进行又一次的修改,于2000年8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再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共有三十四项内容,修改的幅度是相当大的。

这次修改是科技进步与完善法制相结合的可喜成果,是专利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进展。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明显特点是,立足于贯彻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立足于在发展中完善专利制度,为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法律上的努力;立足于总结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方面新的经验,将其体现于法律之中。

对专利法所进行的第二次修改,增加或者充实的主要内容如:

一是,强调了专利管理体制是集中统一的,明确统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是,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但给予奖励,而且在其实施后,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四是,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五是,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六是,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是,取消了有关撤销程序的规定。

八是,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司法保护的措施,同时增强了行政保护的作用。

九是,强化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增加了惩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表述。

十是,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十一是,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以上仅是对修改内容的一些列举,应当说,这次修改的内容是对专利法这部法律又一次的充实与完善,修改的各项内容与其他的各项规定是融合的、协调的、结合为一体的。

二、专利法的积极意义

专利制度的基本规范集中体现在专利法中,或者说,专利法以规范的形式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以,制定与实施专利法就可以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认识并肯定这种作用,将是理解并实施专利法的必要思想基础。

制定并实施专利法的积极作用主要是:

1.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专利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也可以说这是专利法的基本作用,最重要的作用。

发明创造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它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加工的过程,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成果是智力成果,要获得这种成果或者说要推进发明创造,必须鼓励调动发明创造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他们、鼓励他们,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激励发明创造的氛围。

专利法律制度正是达到这一目的有效经济方法和法律手段,它为发明人提供法律保护,保护他们发明创造的专用权,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使用或者通过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收回发明费用并可以获得超额价值。

这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创新的机制,从而极大地鼓励和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和积极力量。

2.合理调整发明创造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专利法以法律形式调整了发明创造中获得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三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保护了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的应有的权益。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及时要求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也就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发明的成果。

在专利制度中将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结合了起来,以专利的保护换取发明内容的公开,公开是以保护为条件的。

这样不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为社会各方选择合适的发明创造成果提供了有利条件,可以推进发明创造成果的应用、实施。

专利制度还确定,超过了专利保护期限的发明将进入公有的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这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也是有利的。

3.是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成果、公平竞争机制的有力保障

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尊重知识、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和机制,专利法就是以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权,为形成这种环境和机制提供保障。

在专利法中,保护专利权是它的核心内容,只有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保护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使人们尊重知识,尊重发明人付出了艰辛获得的智力成果,尊重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公平竞争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这种机制是符合科技发展要求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4.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科技研究和科技创新

保护专利权,这就为科技信息的公开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具体表现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和传播。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同时在专利法中还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该法要求的,予以公布。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要内容,它们的特点是传递信息快、系统详尽、实用性较强,这就加快了科技信息传播速度,提高了科技研究的效率,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节约了科技费用,对科技进步和创新是有积极意义的。

5.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

专利法的制定与实施,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科学技术领域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则使专利技术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加快了推广应用,促使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显现出了更好的经济效益和更多的经济成果,专利制度的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

对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以下的表述,即专利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进入了市场,专利技术的交易既激励了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又推动企业引进技术,产生了实际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种效益并且是日趋增大的。

上面着重从专利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阐述了主要之点,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远不止这些,还有许多内容、许多事实,但是,只有有了这些基本认识,才能有助于理解专利法。

三、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根源于发明创造中获得的智力成果,只有有了智力成果才会产生以这种成果为基础的权利。

在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就是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拥有了某项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这是一种智力成果。

然后依照法定的条件、法定的程序,对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予以确认,被授予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技术,也就是依照法定条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主体,就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是一种由法律所规定的独占权、专有权,或者说是专利权人对其权利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并不是限定其专利技术只能由自己使用,而是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可以转让,允许他人使用,只是不允许第三人自由地使用,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独占性有完整的规范,就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除没有关于专利方法的规定外,其他规定与上述相同。

在专利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这项规定又进一步地表明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实际上就是由专利权人独占专利技术加以利用的权利,而并不是使专利技术处于被封锁的状态。

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并不是都自然而然地取得了专利权,而必须是以专利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衡量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要求,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必须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如果是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则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如果属于是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则又必须符合一个基本的条件,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所以,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项规定也表明,专利制度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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