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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制度.docx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对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登记归档,该部门负责人和该工作人员必须签字。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并形成记录。

第八条在员工招聘、就职、离职环节,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程序文件。

聘用文件:

包括保密协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

就职文件:

包括岗位保密协议、岗位宣誓书;

离职文件:

包括离职保密承诺书、离职职工调查表。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举办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宣传,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限制。

对涉密的企业各工序之间进行严格的分割,使不同的员工只知悉有限的商业秘密。

在公司业务充分需要的前提下,才让员工接触相关商业秘密,并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与涉密员工签定保密合同,明确员工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

企业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不得与任何人谈论企业商业秘密,由此造成他人泄密,损害企业权益的,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员工对外一切宣传、论文资料均不能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并上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企业可以与涉密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约定脱密期②,但不得超过6个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相关保密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硬盘、U盘等资料,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与对外宣传、采购、销售、技术交流、投资合作等单位的交往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与其签定保密合同,要求其履行起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员工合法离职前必须办理商业秘密资料的清退手续,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

 

说明:

①重点部位:

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

②脱密期:

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之前脱离涉密岗位的一段时间。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员工还应当与企业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根据侵权行为、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情况严重的,公司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遵守本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功的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

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员工还应当与企业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根据侵权行为、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情况严重的,公司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遵守本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功的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甲方:

(企业)

住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乙方:

(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合同。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2、经营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订保密合同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后生效,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四、竞业限制

乙方若跟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履行保密职责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时间为(不得超过两年),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偿金元。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调查支出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提起诉讼的法院为甲方企业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甲方已特别提醒乙方尽到注意义务。

七、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八、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委托加工保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一、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工艺资料、色版/样、原材料、配方、图纸等资料。

二、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用所有权。

三、乙方不论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

四、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做宣传。

五、委托加工期间,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安全。

六、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不论这些信息有无价值。

七、乙方在加工完成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公开时止。

八、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要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元,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九、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若协商、调解未成,双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提起诉讼的法院为甲方企业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甲方已特别提醒乙方尽到注意义务。

十、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十一、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十二、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鉴于:

甲方属于行业,所有资料均属内部机密。

乙方系在甲方从事职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担任公司职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的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

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货源情报、产销策略、价格方案;

2.甲方所有于年月日止的商业秘密资料;

3.甲方的经营信息、产品信息、客户信息;

4.甲方产品的技术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其在离职之后两年以内,在、、三地,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目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得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3.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

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的50%计元;该补偿费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以每月支付给乙方。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所开发的产品(作品、建立的客户关系),权属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

1、所有上述产品(作品、建立的客户关系)的创造系利用甲方的资金及时间,以代表甲方的意志创作的,甲方为该种产品(作品、建立的客户关系)的权利所有人。

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同意作为该种产品(作品、建立的客户关系)的匿名作者并放弃对于该种作品的署名权或任何其他精神权利。

3、上述产品(作品、建立的客户关系)在乙方离职后不再使用或唆使他人使用。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八、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全额退回第四条约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将承担违约金万元。

九、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十、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二年内有效。

十一、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部分内容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十二、争议解决:

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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