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签订的拿地意向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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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B)红星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适用拿地与政府签订的勾地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市 区人民政府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上海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 省、 市有关规定,就乙方拟在 市竞买项目土地和开发建设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第一条 项目预选地块基本情况

1、项目地块位于 市 区,东至 、西至 路、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附件用地红线图。

2、项目土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用地性质为 ,容积率不大于 ,建筑密度不大于% ,绿化率不小于% ,最终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二条 拟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红星城市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城市综合体项目”)

2、项目描述:

投资建设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等为一体的具有市新地标效应的城市综合体项目。

3、拟投资地块由乙、丙方联合竞买和开发建设,竞买成功后由乙、丙方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开发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条预选地块宗地出让细则

1、甲方确保地块可整体规划,统一挂牌,宗地划分细则及挂牌方案于土地挂

精选资料

牌公示前,由甲方国土及规划部门按照以下约定依法确定。

(1)各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但经双方确认可根据宗地划分及项目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2)各地块的挂牌综合地价底价为不超过人民币万/亩(或楼面地价不超过元/平方米);

(3)土地竞买资格为:

竞得人或其母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5亿人民币;竞得人或其母公司目前为国内商业地产前五强;竞得人或竞得人控股的项目公司目前在国内开发15个以上城市综合体项目;竞得人建设的百货MALL应为持有经营物业。

(4)土地价款分为两次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支付土地成交总价款的50%,土地成交总价款剩余50%在一年内付清,如分期交地,则分期支付土地价款。

宗地划分细则、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挂牌价格,甲、乙、丙三方于土地挂牌出让公示前30日内沟通协商,根据甲方的现实条件和乙、丙方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挂牌出让。

以上地块面积最终以勘测部门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如宗地挂牌公示的宗地划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挂牌价格与各方协商的方案有较大差异的,乙、丙方有权视情况不参加摘牌或不摘牌,此种情况下,乙、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促成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月内挂牌出让项目预选地块,如因为拆迁等原因造成不能一次性挂牌的,应在确保项目能够整体规划开发的前提下,经三方协商可以分期出让。

3、在项目地块满足本协议规定前提下,乙、丙方应参加项目预选地块的挂牌竞买。

在乙、丙方成功竞买项目地块后,甲方应确保合肥市国土部门可与项目公司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项目公司的要求分地块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预选地块的用地要则

1、项目预选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商业40年、

办公50年、住宅70年,自《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算。

2、项目建设在涉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环保、绿化、消防、交通、市容、卫生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 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项目公司在获取土地后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五条交地标准、交地时间与开发建设时间

1、交地标准及交地时间:

项目公司成功竞买土地后个月内,甲方土地部门本协议约定标准使项目地块达到净地标准并交付给项目公司;如乙方竞买成功后,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交付土地时,甲方负责协调国土部门对于分期交付的土地以分期办理的方式取得相应的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甲方应协调根据本项目分期交地、土地款支付及商住混合的主体情况,并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对项目用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开发建设时间:

项目公司依法取得项目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1个月内开工(不迟于3个月内),个月竣工(冬季期因素除外),如遇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政府部门原因等非项目公司可预见或控制的原因,则开发建设期限据实顺延。

第六条竞买诚意金

1、乙、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竞买诚意金。

该地块已经挂牌公示,甲方应在乙、丙方报名参加地块竞拍时,将竞买诚意金挂入土地交易账户作为乙、丙方参与竞买该地块的部分保证金。

乙、丙方交纳此竞买保证金后,甲方承诺仅与乙、丙方签订《投资方向协议书》。

2、在挂牌公示的条件满足本协议约定,乙、丙方未参加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参与竞买义务的,其缴纳的参与竞买诚意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七条甲方义务

1、按时完成该地块的征地、拆迁、变性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2、甲方应提供近期项目地质勘探资料,如遇重大地质缺陷,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3、在项目公司取得该预选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项目公司提供七通一平净地,即给水、排污、强

电、弱电(通讯网络)、气通到项目地块内,道路通道地块周边,地块内平整至标高与周边道路齐平。

4、保证开工建设前达到道路通畅,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配置到位(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向供水、供电部门交纳相关费用),负责清除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有影响施工的树木等障碍物后自然地貌供地。

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自行办理供热、燃气配套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5、甲方负责提供一条KV 供电线路至项目用地红线处,不收取电力增容费,且项目用地红线外线路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线路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6、在项目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并交纳相关费用前提下,由甲方相关部门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及引进的经营性企业办理注册、开发报建等各项相关手续,并协助处理今后发生的相邻纠纷。

7、项目地块周边的规划路由甲方负责与本项目同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工,以不影响项目的开业经营。

8、甲方应负责以政府红头文件形式落实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优惠政策,并将该文件发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乙、丙方义务

1、为保障甲、乙、丙方的权益,保证项目的品质形象和整体价值,保持项目开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乙、丙方将加快推进项目规划方案设计、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按照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办法和规定,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如未中标或未竞得该宗地,本协议自动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丙方保证在成功竞买到本项目土地后在市就本协议项目注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即项目公司,在市区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纳税。

项目公司针对本协议项目确定的施工企业须在市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3、乙、丙方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该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土地审批和开工手续,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

4、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应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

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保证约定的项目按时投入运营。

第九条优惠政策

1、甲方负责协调将本项目列为市的重点项目,并在本项目享受市及甲方现有政府文件规定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其中:

住宅部分减免50%;商业部分全免。

(2)项目配套的人防工程、停车位配比以合肥市最低标准执行。

(3)家居MALL自开业之日起,前五年甲方给予项目公司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区级收入的等额扶持。

(4)对于项目地块中商业经营部分,自开业之日起,前五年甲方给予各自项目公司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区级收入的等额扶持。

(5)对于项目地块中的商业经营部分,自开业之日起,前五年甲方给予各项目公司年上缴增值税所形成区级收入的等额扶持。

(6)对于项目地块中的商业经营部分,自开业之日起,前五年甲方给予各

项目公司年上缴营业税所形成区级收入的等额扶持。

(7)项目地块项目公司在 市 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商注册费、国税、地税登记工本费、开业公告费、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由甲方补贴。

(8)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且区级部分全免。

2、以上优惠政策所涉的财政扶持补贴甲方应在项目公司缴纳税费后一个月内扶持到位。

第十条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所涉内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一条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三方无法控制的原因给一方造成的损害,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遇有上述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并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日内提供不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三方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或某一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推进实施本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完整地履行,未尽事项可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本协议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等调整,由各方协商处理。

4、本协议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协议不符,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2、乙方可以指定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替代履行本协议的主体以及作为竞买项目地块的主体,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3、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送的各类文件、函件、通知,应按按本协议载明地址邮寄。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

人民政府(盖章)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上海红星美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

(盖章)丙方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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