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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3

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5

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6

第六章资源管理制度..............................8

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制度.........................10

第八章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12

第九章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14

第十章审计监督制度.............................15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制度...........................17

第十二章岗位职责...............................18

第十三章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19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2

第十五章考核制度...............................24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24

第十七章附则................................26

 

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基本账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唯一的银行基本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缴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益,必须开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专用账户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印鉴管理。

经济联合社银行基本账户统一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联合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合作社银行基本账户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合作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

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原则上应由文书或报账员等专人保管,私人印鉴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条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都应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凭收支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镇(街)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每月与出纳员对账,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余额。

第十条备用金和月末余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

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经济联合社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不得超过1000元。

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现金余额过大的,会计人员应进行现金清点并责成出纳将超额备用金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一条报账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章(经济联合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经济联合社副主任加签审批;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至少一名本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代表签名见证),由报账员交予代理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二条开支审批权限。

涉及集体资金的财务开支权限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具体如下:

(一)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费用如水电费、书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邮电通讯费等,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二)其他费用按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分级审批。

小额开支:

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较大开支: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研究决定实施,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

重大开支:

经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附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入账。

上述小额开支、较大开支和重大开支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支审批程序和使用范围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支付的各类绩效考核奖金,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当年无集体经济收入的,不得以集体资金支付绩效奖金;支付绩效奖金的数额应以村集体资金余额为上限,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资金,不得借债支付绩效奖金;绩效考核应以集体经济利润为标准。

取消由村集体支付农村干部误工补助费。

第十五条财务预决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下,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当年经营收支情况编制新一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建、村政公益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签名通过后施行。

年终要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部门监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票据由报账员统一保管,统一开票。

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

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指定专人保管,用完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并换领空白票据。

对已作废支票、收款单据与存根应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各类收支票据要及时登记入账。

出现跨年度的未入账经济业务,村组财务负责人要持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征得同意方可入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管理制度,依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电家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因保管责任人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毁损缺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盘盈盘亏或已出让、报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和支农用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按不动产每年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生产经营、管理用的固定资产;2.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公益、支农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购建固定资产,采用公开招投标(承发包)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并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原值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2万元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建立债权追收责任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旧债,并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债务发生。

第二十八条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审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收定支,不得随意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担保贷款或借款;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情况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情况要作重点记录。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应当使用市统一编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抵押,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并表决,经2/3以上到会成员同意通过方可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再由社委会组织召开会议,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五条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先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提出资源开发方案,交村级经济组织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备案,再交回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所有但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等方式进行承包和租赁。

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投标(承发包)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事项,并及时张榜公示竞标、竞价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招标(发包)应当制定方案,载明招标(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招投标(承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

招投标(承发包)方案、公告、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村、组应以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名义开展集体经济活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印章。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合同条款应当全面、规范、清晰。

合同变更的,应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

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合同标的物底价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因素,全面合理评估资产资源的市场价值,标的物底价不得低于同类同等条件下市场平均价格。

第四十三条所有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必须到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在执行或变更的经济合同复印件上交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集体经济合同承包(租赁)期内,承包方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将承包(租赁)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时,原承包方、第三方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合同转让协议并根据变更合同的规定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期限。

(一)农用地承包合同,如耕地、鱼塘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具体上限依法律规定。

(二)其他经济合同,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平等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签订,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合同期超过三年的,应设置承包(租赁)价格递增条款。

第四十六条合同的续租。

农村集体组织经与原承租方商议同意,可进行续租交易。

续租交易的标的范围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续租期限自签订续租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续租交易程序如下:

(一)拟订续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二)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续租交易方案和合同草案;

(三)公示续租交易方案和会议决议(5个工作日);

(四)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续租资料;

(五)公示续租公告(3个工作日);

(六)整理归档续租资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经济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拒不执行有关规定而擅自续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八章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承包合同明细登记簿,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兑现情况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

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每季度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承包合同签订、兑现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发包建设工程项目信息、集体讨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包方,工程概算400万元以下发包程序如下:

(一)工程概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量、竞得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不能设置资质限制)在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村组公告栏公布,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确定竞得人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程概算5万元至30万元(不含)的,应聘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设计工程(项目)图纸、编制工程最高限价,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图纸、工程量、竞得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除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公司设计外,其他工程不设置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村组公告栏公布,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并报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会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三)工程概算3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须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项目)图纸、工程量、中标条件、验收标准等信息(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要设置有施工资质公司资格)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村组公告栏公布,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报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会议确定竞得人后向社会公示。

对于没有结构安全和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发包条件,可采用价低者得方式公开发包;属省定贫困村的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自主发包。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禁止条件,如5年内发生因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竞投人,禁止参与项目竞投。

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第

(一)点,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可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制定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在限定金额内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制定项目方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拟定竞得人的方式开展承发包。

确定项目承包人后公示的同时将竞投结果书面告知成员代表。

第四十九条第

(二)、(三)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承(发)包项目的有关情况,拟定承(发)包工程方案、合同,并将方案和合同等资料交镇(街道)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公开发包信息。

第五十一条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由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承(发)包工作(发包、监督、验收、结算)。

第九章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成员生产生活保障、发展集体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要纳入账内核算,同时设置辅助性账簿进行详细登记,对收支原始凭证要独立装订成册。

第五十四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款。

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如数付给本人(含承包经营者)。

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土地补偿款分配及使用预算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开支和结余情况须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结余情况;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收益分配前,首先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

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当年收益中按比例计提公共事务和公益设施管护经费,具体实施细则和计提比例的指导意见由镇(街道)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自行制定出台。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完成税收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红;进行农户分配;其他分配。

第十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审计工作(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一)年度审计:

每年对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合同管理、征地补偿款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审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对村组集体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和任期目标计划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客观的评价;

(三)对违纪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财务问题进行审计。

第六十一条各镇(街道)应重点做好干部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审计。

凡具有集体经济管理审批职权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包括提职、任期届满、离职、辞职、退休等)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重要经济事项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二)被审计者遵守财经法纪和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

(三)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财务公开情况;

(四)资产、负债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收益分配情况;

(六)建立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经济事项目标完成情况;

(八)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物的归还和移交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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