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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还是“助父”

  文献标识码:

A

  由传世《仪礼》“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界定的“三从”思想是中国古代妇女的行为准则。

但“父权”与“夫权”的关系并不能一直处于和平的理想状态,由于政治因素,两者有时会尖锐对立,其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

这种情况下,处在两难境地的女子或选择助父,或选择从夫。

在某一时代,女性的选择会惊人地一致,这是因为一个时代的思想意识、社会风俗以及社会准则是一致的,它们共同影响着那个时代的女性(如果不考虑个人情感因素的话)。

春秋时期的女性在面对“父权”与“夫权”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助父,而非从夫。

这是由于当时的“父权”力量胜于“夫权”力量,血缘关系大于家庭关系的社会背景造成的。

下面就这一问题做出具体论述。

  一、“三从”之义与妇女的两难境地

  束缚中国古代女性思想与行为的教条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儒家所谓的“三从四德”,所谓“三从”就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虽然“三从”思想在春秋时期可能还未成型,但当时的社会早已进入了父权时代,“三从”思想的社会基础却业已形成。

  我们知道,媵器是古代贵族为出嫁到他国或他族的女子(女儿或女性亲属)所制的陪嫁器物,这类青铜器中的相关铭文较清晰地反映出当时人们的某种思想。

如吴王光鉴上就刻有铭文:

“惟王五月,既字白期,吉日初庚,吴王光择其吉金,玄矿白矿,以作叔姬寺吁宗彝荐鉴,用享用孝,眉寿无疆。

往已,叔姬,虔敬乃后,孙孙勿忘。

”这段铭文反映了吴王光嫁女时对女儿的期望与教诲,“往已,叔姬,虔敬乃后”意为“去吧,叔姬,要虔诚尊敬地侍奉你的夫君”。

女儿的婚事是由父亲安排,出嫁之后则要侍奉听从夫君,婚礼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父亲(或兄弟)将女子转交给其丈夫的仪式。

“三从”体现的是一种男权思想,女子的一生都将置于男子的统治之下,婚前被父权所控制,婚后为夫权所控制。

诚如王楠先生所讲:

“在封建男权统治的世界里,父权与夫权是女性必须绝对尊崇、服从的两种权力形式。

这两种形式所奉行的道德伦理规范应该是一致的,分别控制着女性不同时期的生活――婚前与婚后,具有所谓‘移天’的传递性,双方经由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形成互为奥援的家族联盟。

  “父权”与“夫权”是男权的两个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利益也是趋于一致的,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之间不会起冲突。

“三从”思想是在“父权”与“夫权”利益完全一致的理想状态下提出的,而现实生活并不总是那么理想化,缔结婚姻的双方家族往往会因为各自的利益而起冲突。

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时代,各方势力激烈角逐,每一方的利益都随着矛盾的激化而不断变化。

正因为如此,春秋时期缔结婚姻的贵族双方往往会因一时的政治利益而结合,又因一时之政治利益而反目。

如被后代传为佳话的“秦晋之好”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诠释。

秦、晋两国最初为了保持友好关系而互相嫁女,晋献公嫁女给秦穆公,秦穆公也相继嫁女于晋公子夷吾与重耳。

然而“自秦建国起,其目的就是向东方扩展,秦国灭梁、灭芮;结晋,三置晋君(晋惠公、晋怀公、晋文公),希望通过左右晋国而向东推进,但由于晋国的强大,特别是晋文公以后,晋国成为北方华夏的霸主,秦国的东进受阻。

”公元前627年,秦国趁晋文公去世之际起兵伐郑,不料在回途之中受晋国伏击,这就是著名的骰之战。

从此秦晋两国由“秦晋之好”变成了秦晋世仇。

“所以,自有政治婚姻以来,两事就经常龃龉,当事者往往事与愿违,不是婚姻不能保证政治,就是政治破坏了婚姻。

  由于政治婚姻的缔结与双方家族的政治利益极为密切,因此在政治形势骤变之时,双方家族往往会出现冲突,这时从女性的角度来考察就是“父权”与“夫权”的严重对立,女性陷于两难境地。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在此时并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指导方针(虽然春秋时期还未形成“三从”思想,但当时的妇女与后世的妇女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对这些面临困境的女性而言,最希望的当然是父家(娘家)与夫家能够和平相处,因此她们在两派势力关系紧张之时,甘当和平使者,为争取和平从中斡旋。

但是当“父权”与“夫权”的关系发展到不可调和之时,形势往往逼迫她们必须做出痛苦的抉择。

究竟是“从夫”还是“从父”?

情感、利益、伦理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等等,都在无形中压迫着她们,影响她们选择的因素太多了!

  二、两难处境中的选择

  倘若我们以时代为单位去划分妇女们的选择,往往会发现她们的选择具有某种一致性。

这是因为,每个时代特殊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社会形势会造成其主流伦理观念、思想、社会舆论趋于一致,所以在某种社会形态下生活的女性们,其选择往往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契合。

妇女们在情势危急之时究竟选择“从夫”还是“从父”,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这个社会中是“父权”大于“夫权”,还是“夫权”大于“父权”。

当“父权”与“夫权”势均力敌时,妇女的选择就会呈现出多样性。

  《左传》记载了春秋贵族女性面临“父权”、“夫权”利益冲突时做出了怎样的抉择: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塥雍纠杀之。

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

‘父与夫孰亲?

’其母曰:

‘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

’遂告祭仲曰:

‘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

’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

公载以出,曰:

‘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

这个故事是讲:

雍姬得知丈夫将奉君命杀自己的父亲祭仲时,感到左右为难。

在这种父权与夫权极端对立的情况下,她只好请教母亲,对女人而言丈夫与父亲到底哪个最亲?

母亲此时并没有把嫁出的女儿当成泼出的水,而是告诉女儿:

丈夫的选择可以有多个,但父亲却只有一个!

于是,雍姬选择了助父杀夫。

看来,那时出嫁之女的家族认同并不限于夫家,女人并不是“生为夫家人,死为夫家鬼”。

  钱宗范先生认为这个事例表现了当时贵族妇女中父权重于夫权的思想。

他的理由是:

“原始的家长制大家庭中,家长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婚姻形态比较随便;同时几代聚族而居,从属于一个大家长,在大家庭里面家族成员的一夫一妻制形式并不占主导地位。

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权的观念必然胜于夫权的观念。

”学者陈筱芳同样认为:

“春秋妇女在丈夫与父亲发生矛盾斗争时,都站在父亲一边……春秋妇女心中将丈夫和父亲置于不同的位置,重父轻夫。

  当然,我们仅凭这一个事例就得出春秋时期父权大于夫权的结论似乎有些轻率。

因为社会现象是复杂的,一个事例不足以说明整个社会父权与夫权力量的对比情况。

我们再看看以下两例。

  齐国的贵族卢蒲癸因政治斗争,欲杀齐国执政庆舍,但卢蒲癸的妻子却是庆舍的女儿。

这又是一幕翁婿相残的悲剧。

“卢蒲姜谓癸曰:

‘有事而不告我,必不捷矣。

’(杜预注:

姜,癸妻,庆舍女)癸告之。

姜曰:

‘夫子愎,莫之止,将不出。

我请止之。

’癸曰:

‘诺。

’十一月乙亥,?

^于大公之庙,庆舍莅事。

卢蒲姜告之,且止之,弗听,曰:

‘谁敢者?

’遂如公……卢蒲癸自后刺子之,王何以戈击之,解其左肩……”

  学者对这一事例的理解有所分歧,陈筱芳认为“齐国的卢蒲姜觉察到其夫卢蒲癸将有不利于其父庆舍的行动,便机智地从丈夫口中探知事情的内幕,随即设法向其父告密。

”。

但这一事例还可以理解为卢蒲姜深知其父性格,越是阻拦越是不听,于是她将丈夫要杀他的消息告诉父亲,一来可以洗脱知情不报的罪名,二来可以帮助丈夫顺利达到目的。

这两种理解都可以解释得通,如果是第一种理解则是助父,而第二种理解则是助夫了。

我们选择第一种理解。

  下面我们再看一个事例:

  “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赢氏曰:

‘与子归乎?

’(杜预注:

赢氏,秦所妻子圉怀赢也。

)对

  曰:

‘子,晋大子,而辱于秦。

子之欲归,不亦宜乎?

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

从子而归,

  弃君命也。

不敢从,亦不敢言。

’遂逃归。

  秦穆公将女儿怀赢嫁给晋国作为人质的太子圉,圉却请怀赢和他一同逃回晋国。

怀赢“不敢从,亦不敢言”的回答实际上就反映了她的两难境地,而她保持中立的选择可以既不负于父又不负于夫。

所以刘向在《烈女传》中将其列入节义传,并作出如下评价“亦不泄言,操心甚平。

不告所从,无所阿倾”。

  以上几例真实地反映出春秋时期的妇女在陷入父、夫利益冲突的困境时所表现的情感及行动。

同时也说明,真有如上状况发生,父亲与丈夫在妇女心中的位置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总体来说,春秋时期整个社会呈现出父权大于夫权的特点。

父权与夫权在女子生活中并不是交接、传递性的,而是并存且会发生矛盾的。

因此,妇女实际上是处在父权与夫权的夹缝之中,面临着难于取舍的两难境地。

下面就以春秋时期“父权”对女性的影响为切入点,来探讨这一时期“父权”大于“夫权”的本质原因。

  三、“父权”对妇女身心的控制

  春秋时期,“父”作为家中最尊贵的人,不仅能够在女儿的终身大事上有着绝对的权威,而且能够干涉已经出嫁的女儿的婚后生活,对出嫁他国或他族的女儿继续施加影响与控制,使处在异国与异族的女性与父系家族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父系家族通过出嫁在外的本家族女子扩展自己的政治势力,而这些女性也利用其父系家族的政治影响来保持和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

  

(一)“父权”对妇女婚后生活的影响

  “三从”思想要求妇女“幼从父兄,嫁从夫”,兄长是父亲死后父族的代言人,其地位相当于父亲。

父兄与丈夫分别监护着女性婚姻前后从一个家族到另一个家族的生活,他们之间其实是一个权力传递过程。

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后应受制于夫,而不再受制于父兄了。

但在春秋时期情况并不是这样。

父亲不仅监护着女儿出嫁前的生活,在女儿的婚姻选择上有着绝对的权威,而且女儿婚后的生活仍然受着来自父亲或父族兄长的干预。

下面我们就从一些具体事例来看看春秋时期的“父权”对婚后女性的影响程度。

  《左传?

哀公十一年》载:

“初,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

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妻之。

疾使侍人诱其初妻之娣真于犁,而为之一宫,如二妻。

文子怒,欲攻之,仲尼止之。

遂夺其妻。

……卫人立遗,使室孔姑(杜预注:

遗,疾之弟。

孔姑,孔文子之女,疾之妻)。

”从这段史料可以看出,宋子朝失势,其女儿在夫家的地位便不保。

孔文子令疾出妻,将自己的女儿嫁给疾,但疾却对随同原来妻子陪嫁过来的娣念念不忘,将她放在外面继续做自己的妻子。

孔文子非常生气,认为女儿受了委屈,想要攻打疾,孔子竭力阻拦。

于是盛怒之下的孔文子将已经嫁给疾的女儿又夺了回来,随后将其许配给了疾的弟弟遗。

我们不难看出孔文子俨然就是女儿在夫家权益的代言人,女儿受了委屈,父亲就出面捍卫女儿的利益。

既然孔子说攻打女婿似乎于理不通,那就将已经嫁人的女儿再要回来,可见父亲的权威在女儿出嫁之后也没有丝毫削减。

  父亲死后,他的儿子就会继承他的地位。

对于已经嫁出的女儿来说,此时自己的兄弟就跃升为父系家族的代表,并继续影响着她的生活。

《左传?

成公十一年》:

“(声伯之母)生声伯而出之,嫁于齐管于奚,生二子而寡,以归声伯。

声伯以其外弟为大夫,而嫁其外妹于施孝叔。

郄犟来聘,求妇于声伯。

声伯夺施氏妇以与之。

妇人曰:

‘鸟兽犹不失俪,子将若何?

’曰:

‘吾不能死亡’。

妇人遂行。

”声伯对同母异父的妹妹也行使着与父亲相同的权力。

他妹妹的第一次婚姻就是由他做主,将她嫁给了施孝叔。

可后来当晋国的郄犟来向声伯求婚时,他竟然要将已经嫁给施孝叔的妹妹再夺回来重做他人妇。

他的妹妹并不乐意哥哥的这种做法,就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祈求施孝叔不要放弃自己。

可这位丈夫似乎并没有强烈的“夫权”意识,并且非常怕死,并不愿意为了她与权臣发生冲突。

无奈的妹妹只好听从哥哥的安排,又嫁给了郄犟。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出嫁后的妇女继续受其父系家族的影响与控制,婚后的她们无论情愿与否,仍要接受来自父亲、兄弟甚至其他家族成员的干预。

这些人能够将已经嫁人的女性夺回再嫁他人,对她们甚至其夫婿还操有生杀予夺之权。

这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父亲和父系家族对已经出嫁的女性仍然有着极大的权威与影响力。

  

(二)女性与父系家族的利害关系

  诚然,父系家族对已出嫁女性的生活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从另一方面来看,女性在这种影响下也得到了来自父系家族的支持,得以巩固自己在夫家的地位与利益。

可以说父系家族成了这些女性的力量源泉,是女性利益的强有力后盾。

  1.父系家族对出嫁女子的支持自贵族女子出嫁到他国或其他家族起,其实就已步人了一个竞争的角逐场。

当时的贵族或因聘娶婚,或因?

A报婚,或因媵妾婚,会娶到许多女子,而这些女子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会展开激烈的竞争。

争夺国君的宠爱、宗法地位以及子女的继承权,就成为她们角逐的目标,与此同时,她们各自的家族也在竞争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立嫡子的竞争中,女方家族直接出面干涉他国或他族立嫡的事例有很多。

《左传?

桓公十一年》载:

“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日雍姑,生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

‘不立突,将死’。

亦执厉公而求赂焉。

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

”宋雍氏将女儿嫁给郑庄公,为使外孙能顺利登上君位,不惜利用自己和宋庄公的友好关系,对郑国的执政大臣祭仲施加压力。

另《左传?

闵公二年》载:

“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齐人立之。

”鲁国国内出现内乱,齐国凭借本国的姑娘是鲁国的国君夫人的缘故,竟然越俎代庖,直接立叔姜之子为国君,保证了齐国在鲁国的政治利益。

总之,春秋时期的父系家族为本国女性争取在夫家的地位方面是不遗余力的。

这是因为,替她们争取利益,实际上是为了扩张本国和本家族在其他国家或家族的政治影响力。

基于这种双赢的利益关系,父系家族会尽力帮助出嫁的女儿,而女儿也会在本家族遇难之时倾尽全力去为家族排忧解难。

因为出嫁的女儿很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本家族的势力和影响力不减,自己在夫家的政治地位才能继续保持。

  2.“舅权”在春秋社会生活中的影响

  “舅权”是父系家族权力最为集中的体现,也是父系家族权力最为重要的部分。

老族长死后,他的儿子是其权力的直接继承者,这类人多是正值壮年,所以“舅权”对出嫁女性及其子嗣的影响力更为久远。

同时对于这些女性而言,“舅权”是对“父权”的继承,将继续对嫁到他国或他人的本家族女性施加影响,干预或介入她们的婚后生活,并通过她们对其外甥实施影响,这是当时社会生活中别具特色的一幕。

对春秋时期的“舅权”进行剖析,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春秋社会生活中父系家族势力的影响力以及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

朱凤瀚先生说过:

“甚至直到春秋时代,甥舅之间的亲近感还存在于姬周王室观念中”。

春秋时期有一个极为普遍的事实是:

外甥一旦有难,最先投奔的就是各自的舅氏。

《史记?

齐太公世家》载:

“初,襄公之醉杀鲁桓公,通其夫人,杀诛数不当,淫于妇人,数欺大臣,群弟恐祸及,故次弟纠奔鲁。

其母鲁女也,管仲、召忽傅之;次弟小白奔莒,鲍叔傅之。

”公子纠奔鲁,是因为自己的母亲是鲁女,鲁国对于这位落难的外甥也做到了全力相助:

“鲁闻无知死,亦发兵送公子纠,而使管仲别将兵遮莒道……鲁送纠者行益迟,至齐,则小白已入,高?

萘⒅?

,是为桓公。

”鲁国不仅是公子纠最初的避难所,而且在公子纠与公子小白争夺齐国国君之位的竞争中,全力支持自己的外甥,派兵护送公子纠,希望他能继承齐国君位。

  3.女性对本家族事物的关注父系家族干涉已出嫁女儿的生活,为女儿及其下一代争取更好的政治地位与利益,是因为他们并不把出嫁的女儿当成外人。

而女儿对于本家族的事物也是持极为关心的态度,因为本家族的兴衰也直接关系到其自身的利益。

《左传-僖公十五年》载:

“晋侯之人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

‘尽纳群公子。

’晋侯燕于贾君,又不纳(君羊)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秦穆姬是晋国嫁到秦国的女儿,此时的晋侯是她的兄弟晋惠公夷吾。

秦穆姬虽身在秦国,但仍关心晋国国事,并不时地提出建议。

惠公即位,穆姬希望他能够将流亡在外的诸公子接纳,认为这利于晋国的稳定与团结,但晋侯不听,“是以穆姬怨之”。

《左传》能记载穆姬的建议与不满,足见穆姬的话对于晋国的国政举足轻重,对政治形势也是有所影响的。

虽然穆姬对晋惠公不满,但在晋惠公被秦国俘虏后,秦穆姬还是尽力相救,甚至不惜以死相逼。

《左传?

僖公十五年》记载:

“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大子蟹、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

使以免服衰经逆,且告曰:

‘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

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

唯君裁之!

’乃含诸灵台。

  《左传?

文公元年》记载的楚太子弑父事件从另一个层面表现了出嫁女子在本家族事务上的重要地位。

楚国太子商臣听到消息,父亲似乎想要罢黜自己的太子之位,可是又不太确定,便去向自己的老师请教怎样验证这个消息的真伪。

“(其师)潘崇曰:

‘享江芈而勿敬也。

’(杜预注:

江芈,成王妹嫁于江。

)从之。

江芈怒曰:

‘呼!

役夫!

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

’告潘崇曰:

‘信矣。

’江芈是成王的妹妹,也就是太子商臣的姑姑,此时已经出嫁到江国,但她对成王想废太子之事却非常清楚。

可见这些出嫁的女儿对本国和本家族的事物还是非常关心和了解的。

以此也可知,无论是父系家族,还是出嫁的女性本人,都没有因为婚嫁而将出嫁女性与本家族的联系斩断,本家族也没有将她们完全排除在外。

  由于出嫁女性与家族亲密的血缘关系与利益关系,才使得女性在面对本家族利益受到夫家侵害时,会尽自己全力帮助父家。

如秦晋“崤之战”后,晋国将秦国的三位将军俘虏,这三位将军是秦国不可多得的人才,于是从秦国嫁到晋国的文赢出面搭救了这三位将军,“文赢请三帅,曰:

‘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

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

’公许之。

  总之,春秋贵族女性在面临父家利益受到夫家威胁时,会利用自己在夫家的宗法地位或政治权势来帮助父家,而当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时,往往也会舍弃夫族利益,力保父族利益,就如前述祭仲之女所做的选择。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与春秋社会生活中流行的妇女可以“人尽夫”的观念有关,此时的“夫权”意识远没有后世那样强大;另一方面与父系家族对女性强大的影响力与控制力有关,“父权”能够对出嫁女子婚后生活进行干涉,女子在夫家的地位以及其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与本家族的利益密切相关,而这种相互利益关系促使女子在双方产生矛盾之时,会优先考虑父家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夫权”对于女性毫无影响,毕竟社会早已从原始社会的“从父居”进入“从夫居”的时代,“夫权”的崛起使得“父权”与“夫权”成为了对立的两极,而在这两极夹缝之中的女性往往会处在尴尬局面。

虽然春秋时期“父权”对女性有着绝对大的影响力,这些女性最终也会选择助父,但面对“父权”与“夫权”的尖锐矛盾而进行选择时,大多数女性会有犹豫、徘徊以及迷茫的心理状态,这是因为社会的“夫权”意识逐步强大,并不断蚕食女子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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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

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3、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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