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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例分析以判决生效的数百起案件为例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姓名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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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3

序言4

一.目前中国的环境问题以及污染犯罪的现状。

5

(一)中国的环境问题5

(二)中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现状5

1.环境犯罪的概念5

2.环境犯罪的特征5

(1)具有行政从属性。

6

(2)具有连续性和潜在性,危害性更大。

6

(3)侵害法益的复杂性。

6

(三)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6

(1)立法体系不够严密。

6

(2)我国立法对环境保护的范围过窄6

(3)没有规定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6

(4)严格责任制度的缺失。

7

(5)环境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善。

7

二.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提出和犯罪构成。

7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提出。

7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及分类。

8

三.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2014年判决生效的百起案例)8

四.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处理办法的改进意见。

11

(一)细化罪名11

(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11

(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对比12

(四)构建环境人权12

(五)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13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现阶段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例分析

--以2014年判决生效的数百起案件为例

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从我国建立新的对外政策以来,有关于保护环境和建设新型社会的国家理念和人民观念从漠不关心到现在息息相关,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环境犯罪的改进。

但是与在环境法律上比较健全的西方的发达国家想对比,我国的刑法还有很多的不健全的地方在环境犯罪这一方面或者说这一内容,这篇文章主要突出的是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得出合理的分析并且使我国的刑法和立法得到健全的发展。

关键词:

环境犯罪;制度缺陷;案例分析;改进意见

Theanalysisofthecurrentenvironmentalpollutioncrimecases

Abstract:

Along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theenvironmentalprobleminChinaisbecomingmoreandmoreobvious,fromourcountrytoestablishthenewforeignpolicysince,onenvironmentprotectionandtheconstructionofnewsocialideaofthestateandpeople’sideasfrombeingindifferenttonowcloselyrelated,apositiverolefortheimprovementofenvironmentcrime.Butcomparedwiththe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inenvironmentlawmoreperfect,thecriminallawofourcountryisnotperfectinmanyplaces,intheaspectsofenvironmentcrimeorsaidthecontent,thisarticlemainlyistogetthereasonableanalysisoftheenvironmentcrimeofourcountry’scriminallawandlegislationdevelopmentofsound.

Keywords:

Environmentalcrime;systemdefect;caseanalysis;improvement

序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加强。

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财富,并且给生活带来的方便和舒服的时候,人们所依靠的自然环境却在受到很大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治理环境犯罪,保护全国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97年制定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很多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关于它的主观方面的肯定就存在很多矛盾之处。

最初有很多的学者有着不一样的观点,主流观点有本罪主观方面只可能是有意的;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有意,也可以是失误;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失误;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有意、失误和无失误。

作者对提到的这些观点都不太认同,这篇文章的相关部分将对这些观点进行探究和剖析。

然后是关于不仅对破坏国家规定的行为并且是对严重的后果都持有故意心理的行为,一些学者建议还是应该按照本罪来定罪和处罚。

而有一些的学者建议应该根据他们的行为的主客观来分析,根据刑法的其他一些规定定罪和处罚。

对此这篇文章也将以具体的分析。

后来,因为环境污染有着很多的特点,比如说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还有难以恢复性的特点,假如不在意这些特殊性,仍然依照以前的过犯错和责任原则来研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肯定会让一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人逃脱罪责。

为了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有的人提出加入严格责任在这些以往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中但是一部分人认为,由于严格责任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则,有害于经济的建设而且有不太公平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本罪用于严格责任。

本文认为可以进行限制,关于严格责任的运用。

最后这篇文章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改进方法。

1.目前中国的环境问题以及污染犯罪的现状。

(一)中国的环境问题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把经济的改善作为我国的中心,依次国民经济得到了持续发展,造就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也潜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使得中国的环境问题一天比一天严重。

当然中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的特点:

城镇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环境污染从城镇向乡镇发展;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坏。

这些特点与中国经济的持续和迅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息息相关,这也经济转型期间中国经济的根本。

发达国家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对自己的国家环境的破坏也是不可避免,伴随着经济的成功转型,关于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治理。

但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中国,假如中国也想走先污染再治理的方针那是不行的,因为某些原因限制了中国的人口数量和资源,这就制约了中国开放式的开展,走资源能源节约的道路是必须的也是比较迫切,这也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这段期间中提出的短期方向,伴随着可持续发展方针的提出,这就表明中国的环境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后来我国采取了变被动减少浪费为主动减少浪费的方法,这就表明我国对大气污染进行了比较彻底的防治,,有力加快了减少浪费一系列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中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现状

1.环境犯罪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公害犯罪、破坏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只是环境犯罪的统称,现在全世界流行的说法就是“环境犯罪”,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环境犯罪”概念的含义当然也不同,因此,“环境犯罪”概念的广义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并不完全的相同。

现在,全球各国对环境犯罪的说法没有一致的概念。

我国将对环境犯罪的概念总结为:

指自然人和法人破坏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受到重大破坏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后果,或者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环境犯罪。

2.环境犯罪的特征

由于环境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的犯罪,所以除具有一般犯罪的特点,如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罚性外,同时还拥有平常的犯罪案件所没有的很独特之处,现将其特征总结如下:

(1)具有行政从属性。

我们所说的行政从属性,指的是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在作案人和律法之间存在,而且在环境犯罪的成立和行政法的规定。

我国空白罪的方式用来确定环境犯罪。

而且,法律是组成一些环境犯罪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的限制,这种犯罪也就不会实现。

(2)具有连续性和潜在性,危害性更大。

以前的犯罪行为若是发生,与之对应的严重后果就会随之发生。

那么这样严重的后果所带来的影响便随之而来,然而环境自身就有很独特的自净特点,人们对于环境所做出的事情,比如说破坏等并不会立刻在表面表现出来,一般需要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才会发现。

(3)侵害法益的复杂性。

一般以前我们所说的的犯罪是对人身或者是财产安全的损害,然而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处理以前所有的特征之外,还新增了生态环境价值这一方面。

如果环境污染造成的伤害已经明显的显现出来,就必须用刑法的手段加以制止或者处罚。

(三)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体系不够严密。

我国用专节的方式把环境污染罪加入到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相当于说明社会管理秩序罪成为了环境犯罪的主体,也将会导致关于环境犯罪危害程度无法显现出来。

所以也导致了在使用时并不能完全发挥处其作用。

(2)我国立法对环境保护的范围过窄

从现行刑法所制定的15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我们可以得出,规则和范围明显过狭窄,仅仅联系到一部分的环境犯罪,在这些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所以这样很可能会使一部分的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为摆脱刑事和法律的约束,最终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特殊功能很难得到比较完全的的发挥。

这些现象只是由于许多应该划入保护范围的都没有进行限制。

(3)没有规定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多数环境犯罪都属于结果犯,很少有属于行为犯的例子,缺少对危险犯的一系列法规。

如果环境犯罪的认定只用结果犯和行为犯来实现,就不能有效的使环境犯罪得以约束。

行为人在立刻实施一定行为后,带来的危害结果不会立刻表现,只是由于环境犯罪的隐蔽性和潜在性,生态环境就要面对很多的未知危害,这种危害结果会较其他犯罪的后果更甚,因此很有必要的措施便是设立危险犯,来适应刑罚目的的要求。

(4)严格责任制度的缺失。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我国刑法就环境犯罪所坚守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拥有的故意或失误。

虽然我国学术界的争议就是是否应该将严格责任纳入环境刑法领域,但伴随着持续上涨的经济和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形势,很多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的环境犯罪,我们很难去判断他们的心态。

.

(5)环境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善。

现在我们看到的污染环境罪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犯罪之后出发的力度不够强,其实仔细看来,污染环境罪在整个刑法处罚中属于一个比较轻的范畴,就算是最高的环境污染罪的处罚也只是7年的监禁。

而且,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环境污染案一般关系到我们地方上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比较容易收到地方影响也是它的一个不完善之处。

二.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提出和犯罪构成。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提出。

关于犯罪很多世界上的国家和相应的地区都在刑事立法中作除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将国际环境犯罪列入能够导致国家刑事责任的4种犯罪行为之一的这个案件来源于1979年的一部法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三款,它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制定的。

我国在现行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将破坏环境资源的14种犯罪行为用九个条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所看到的比如:

“,向水中、土地、大气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包括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这些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结果带来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进而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如:

我国第346条规定了双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

追究其来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刑罚都是在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罪第388条所规定的。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及分类。

我国刑法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表现的方式,这些所分的类型包括了所有的我们将知道的危害行为。

目前主流观点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因此按照实施污染环境时积极或者消极的主观意志,将环境污染罪分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形式。

而且有关的环境犯罪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就是简单的对自然环境造成里严重的伤害,这就相当于污染的结果只是造成了环境的伤害而没有造成财产的损失和人身的伤亡。

第二种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不但破坏了环境而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伤亡。

三.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2014年判决生效的百起案例)

2014年我国审判的环境犯罪案件达到数百起之多。

很多的刑事案件大多是由于个人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引起。

而且反观这近百起案例,会发现有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点。

就是这些环境污染事件中,主要的事件原因就是直接将污染物进行排放或者进行倾倒或泄露。

虽然其中还夹杂着一些简单的违法犯罪事件,比如未经许可便私自经营的事件等。

然而大部分我们所看到的的犯罪事件,甚至达到所有犯罪事件90%都是由于直接排放污染物和直接进行倾倒这两种主要原因,而在仔细分析下来就会发现仅仅由于直接倾倒工厂废水而引起的犯罪案例就将近占一半之多。

如浙江省人民法院所审判的邓某、陈某污染案和湖北省的刘某、陈某案都是由于将超标的污水和工厂用水直接不经过任何处理就倾倒如河流或者湖泊中,给周围的人民群众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下面就总体规律做以具体简单说明。

一方面这数百起环境污染案例大都发生在以浙江为中心的南方发达地区,比如说湖北和江苏等地,这些地方的污染事件出现次数较多,占到事件总数的大半,而对于工业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相对东部地区为少的地区,比如宁夏、新疆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则环境污染犯罪事件相对而言,较少一些,因此环境污染事件相对较少总体表现出了东部多西部少的情况。

因此解决污染环境的问题可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这些地区。

再从他们的作案方式来说,以个人作案为主。

玩忽职守,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

而团伙作案则造成的后果也较个人作案更加严重。

就最后的作案人员投案方式来说,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的犯罪人员可以做到自首,并保持良好的态度,最终在审判的后期都会有一定限度的减轻刑罚。

就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宣判的安某污染环境案,虽然对周围人民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但是鉴于陈某系从犯,而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再比如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宣判的余某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余某在被捕后到公安局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将自己的罪行公诸于世,符合自首的情况,处罚力度可以减轻。

另一方面就他们的作案产业来说大都集中在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当然也涉及着一些重工业行业。

就是以私营为主,以工厂为作案载体,或者说是收益载体,将自己连接起来,得到间接受益。

比如说:

王某甲污染环境案,他们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加工,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轻工业中的一种;邓某环境污染案,被告人邓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山前路71弄3号开办酸洗加工场,主要利用硝酸等清洗不锈钢螺丝,这便属于我国的第三产业。

加工磨盘、水洗牛皮加工生产、擅自开办皮革加工场,雇佣他人利用铬粉、苏打、油脂等化工原料及水,进行皮革鞣制转鼓加工生产。

这些都涉及了我国的第三产业。

再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就是他们的作案手法。

最常用的就是直接将加工原料的废水不通过任何的手段直接加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水体中各种有毒物质的含量迅速上升,并呈几何倍上升。

这种作案手法是受到了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唯利是图的犯罪动机使得他们忽视了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利益,破坏集体利益,未考虑到这样做所造成的结果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再则,在周围人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人民带来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此看似简单的作案手法却能够带来难以预估的损失。

比如:

在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的曹某环境污染罪案例,由于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造成的结果是:

导致废水的pH值变为9.69、重金属铜的浓度上升到7.95mg/L,其中铜的含量竟然超过了国家强制的标准三倍以上之多;福建省晋江市发生的尹某环境污染罪案例,由于将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的结果是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浓度没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的要求,而且其中总铬最高超标90.0倍,铜最高超标达到标准的10.4倍,

最后,这些污染环境犯罪案例的背后都是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和当地政策的松散。

假如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加强环境污染的各项指标的测定,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警告或者制裁,或许也就不会发展到以后的地步,对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

例如:

浙江省余姚市卫某得环境污染案,被告人卫某没有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就在余姚市自己经营的余姚市一个不锈钢制品厂内,,擅自从事金属软管振动抛光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浙江省浦阳县胡某环境污染案,没有经过环评部门审批擅自从事水钻加工厂期间,将工厂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剩余的有毒污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浙江省海宁市陈某环境污染案也是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条件下进行的拉链制造,为了追求利润的上升被告人姚某和被告单位私自设立排污管道并架构起污水管网,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通过这些管道排出。

这些案件中都有一个相同的字眼: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可见这就是这些环境污染案发生的助因,看似很小的问题,却是最大的隐患。

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小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事情才会朝着更加糟糕的方向发展。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私自建厂,而之后政府部分却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这反而说明了政府部门效率的低下和管理部门的疏忽,这样可以说这是从源头上救助长了环境污染案犯罪的嚣张气焰,或者说只要加强有关环保部门的检测力度,做到每个人都能够本着为自己和为他人负责的工作态度,那么这些环境问题的诱因都可以被消除。

这样的处理办法就是从它的源头加以治理,省时而且高效。

只要我们掌握这些污染犯罪案的规律,那么就是为我们以后的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这样的违法犯罪事件也就不会再发生。

由此可见,一个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需要很多因素的相互促进才会发生。

一些企业和个人或疏于管理,或唯利是图的犯罪动机。

造成大量的污染物甚至是有毒物流入江河、排入空中。

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甚至是直接损害。

大多数环境污染犯罪案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尽管途径不同,但目的都是大相径庭。

造成违法犯罪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其一从主观来看:

个人法律意识的薄弱,唯利是图的动机,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其二从客观来看:

周围的环境和整个过程中的执法力度也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别政党领导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或不严肃执法,也是导致或纵容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宣传不够,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还浑然不知。

可以说助长了环境资源犯罪的因素首先就是周围整个环境都缺少法律常识。

其次,特殊的生存环境和饮食文化也孕育了环境资源的犯罪。

如在一些地理环境恶劣,交通运输不方便,不具有发展副业的矿区和山区,由于人口的较快增长,群众的生活十分贫困,为了节约开支而滥排污水这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就十分频繁。

抢夺矿产资源也就比较常见。

最后,执法不严也给周围的人民传播了一些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消息。

一直下去,就给人造成了一种好像这根本不是犯罪的现象。

四.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处理办法的改进意见。

(一)细化罪名

有关于建立针对性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将采取对罪名进行仔细化分和分别的对策。

关于罪名的仔细化分,是在环境污染罪比较严重之后,对于这种罪行分割为比较简单和具体的罪行。

仔细划分罪行的依据便是不同的环境类型。

对于我国的污染环境罪我们采取了比较广泛的罪行,在一条律法之中包括了很多的环境因素和污染环境的对象。

但是,不一样的破坏性对应着不一样的污染对象这些因素在结果的严重地步和延续时间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并清楚这样的现状将会对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因此,我们因该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不一样的环境因素为参考,将环境污染罪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

(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我们想要发自内心的保护爱护好她,就必须发掘出孩子们对于悠长文明的国家的爱。

我们在家里怎样孝顺我们的父母,就应该怎样对待我们的祖国,因为我们的祖国就是我们的母亲。

相比于某些个案犯罪和单位犯罪而言,一些政府的错误行为对于环境的伤害更加严重。

假如政府的领导出现错误,就会发生一些个人或团体的大规模的破坏环境的行为,那么这样的结果谁来负责,而且,政府如果是领导者则对环境的破坏会很大程度的大雨个人和团体。

因此,在环境的破坏中不可忽略的就是政府。

中央的政府机构和地方的政府机构组成了现在的政府机构。

其中,国家的意愿由政府机构来实现。

假如成为主体,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能不能使国家成为主体,而这在国内的法律上是不可行的,所以不可以成为国家犯罪的主要部分,而犯罪的主要部分也可以由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充当,这样既可以使其变成犯罪的主要部分,还可以使其得到制约。

所以,为了对保护环境更加有力,将地方的政府加入到政府犯罪的主要部分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对比

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绝对责任原则都是来源于严格责任制度,它本来是一项来源于民法传统侵权法中的一条,指只要受到侵害,就不管作案人是否在主观上发生了错误,都应该负责。

将严格责任制度加入到刑法中,则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事件中的主要方面,确定环境犯罪的行为时不思考犯罪的结果,是故意还是失误,就算作案人做出了律法做禁止的破坏环境的行动,即使不造成任何的罪过也要被刑罚处罚,这就是环境犯罪的具体方面。

这个原则可以使人更加谨慎的使用环境资源,并且加强人们对所作行为的重视程度,最大程度的预防由于主观犯罪很难定罪而使作案的人逍遥法外,来防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出现好的方面,但是刑法的最大难关也会来到,便是由加入环境领域这个措施所带来的,这就要求环境犯罪不得不摆脱以前的刑法而且在应用上要严格制约其范围,主要就是这两方面是互相矛盾的。

(四)构建环境人权

通常所说的客体是我国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是从犯罪的客体而言,这个说法在某些层面比较合理,但是并不完全,没有充分表明环境犯罪的根本。

假如说环境犯罪不太重要,那么我们所说的伤害的仅仅是国家的管理政策。

但是事实上,严重的结果伤害的是多数人的健康和家人的未来,这样不但伤害了国家的政策,而且其伤害的也是人们的生活。

人权是作为人应当的权利,是道德层面的。

法律的权利就是它的本质,而且它也是真实存在的。

环境权拥有着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形式,满足了成为一种人权的组成部分。

那些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权利就是基本人权。

我们所说它们表现的理论根据和内在灵魂是一样的,这就是来源于它们的发展过程,环境权的形式拥有着不可缺少的特点,它的存在性和法律性也有着不能重复的特殊性。

我国的环境权利不仅仅指保护人类还指保护和我们一起存在的生物,但是爱护其他的生物最后还是更有效的保护自己。

(五)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

大部分是结果犯,少数是行为犯的现状来源于我们的现行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范并没有出现,从环境犯罪自身的独特来说,作案人只要进行了犯罪,就会有伤害对环境并且有的破坏严重的,难以消除的需要更大的努力,所以后来的补救对于环境本身是没有作用的,那么对于环境的解救更有用的就是加强对于危险犯的制定。

但是,适可而止对于这项规定是很有必要的,第一,所说的危险是真实的。

第二,一定是破坏环境的行动必定能够带来危险才可以。

第三,很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结果。

第四,危险犯在公共危险中要适合,由于制定危险犯的必要性来自于公共危害,所以环境作案危险犯的应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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