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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求书宁波轨道交通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1、项目概况

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线路长20.878公里,共设车站20座,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站15座,已于2014年5月通车试运营。

1号线一期工程电客车采用DC1500V供电,六辆编组的B型车,共配置22列电客车/132辆,整车供货商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空气制动系统供应商是克诺尔车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2、适用范围

本用户需求书规定了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电客车首2列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维保范围、技术要求、环保管理要求、检验验收(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存储、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等,可以作为采购合同的技术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磋商申请人须对所述条款做出逐条响应。

3、执行的标准及法规

3.1相关标准

3.1.1电客车的架修所使用的材料均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GB标准和相关部门颁布标准。

3.1.2电客车架修所使用的材料、部件或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要求,磋商申请人须提供采用强制性执行标准的材料、部件或产品明细表。

3.1.3电客车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电客车限界(不过驼峰)。

3.1.4电客车应符合IEC、UIC、DIN、JIS、EN和ISO等有关的国际标准。

3.1.5电客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铁道电客车通用技术条(GB7928-2003)等标准。

3.1.6所更换电线、电缆均采用难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不允许使用燃烧后散发有毒气体的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BS6853标准的相应等级,磋商申请人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报告。

3.2引用说明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需求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磋商申请人所执行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章、规程、标准必须遵守并高于磋商发起人所提供的规章、规程、标准,不得以磋商发起人所提供的规章、规程、标准不完善为借口推卸责任,且磋商发起人有权修改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3.3引用的编制依据

3.3.1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电客车维护手册》。

3.3.2依据运营分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

3.3.3依据GB/T24001-2004(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3.3.4依据GB/T19001-2008/ISO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5依据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3.6以上架修编制依据均执行最新的版本要求。

4、架修模式和工作范围

此次架修模式为委外维保,工作范围包括磋商申请人负责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首2列架修电客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维保工作,提供第三方露点检测报告,并根据管路的实际清洁情况提交该2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的综合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至少包含每列车清洗前后露点检测数据的对比情况及使用白色无纺布在清洗前后对拆卸的管壁擦拭对比情况等内容。

5、环保管理要求及维保内容

5.1环保管理要求

5.1.1因考虑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特性,避免对现场环境造成污染,需磋商申请人已获得GB/T24001-2004(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2为了避免在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磋商申请人需用专用的设备对空气制动系统管路进行清洗,不得使用强酸或强碱的清洗剂。

需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回收至专用容器中,不得在现场直接排放,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需提供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所涉及化学用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以确保正确使用化学用品,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1.3由磋商发起人拆卸空气制动系统管路的连接件、储风缸等,由磋商申请人负责提供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各种清洁设备、清洁剂以及其他消耗料等,且在磋商时需明确清洗清单列表及品牌型号,并提供详细的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环保方案。

5.1.4当列车完成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洁后,需由磋商申请人邀请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取样检测,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需满足以下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

《气体中微量水分的测定》--GB/T5832,具体要求见表1所示。

表1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要求

项目名称

检测项目

标准

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

露点

-40℃/127.34

5.2维保内容

5.2.1由磋商申请人对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内壁进行循环清洗,外壁进行擦洗。

5.2.2由磋商申请人对清洗后的空气制动系统管路及转向架管路两端进行封堵。

5.2.3由磋商申请人对每列车每节车进行一次露点测试。

6、维保产品清单和工作量

6.1维保产品数量清单

表2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数量清单

序号

主要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制动管路φ10mm管路

约540

2

制动管路φ18mm管路

约420

3

制动管路φ22mm管路

约180

4

制动管路φ30mm管路

约36

6.2维保工作量清单

6.2.1磋商申请人按照本用户需求书对每一个部件按照本维保要求进行清洗维保作业。

6.2.2磋商申请人需向磋商发起人提供每次送第三方露点检测的相关测试报告。

6.2.3经磋商双方确认的其他关于维修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项目临时性的技改措施进行整改。

7、空气制动系统管路维保工艺流程

7.1空气制动系统管路的清洗主要包括空气制动管路、储风缸和转向架管路内外壁清洗。

其清洗特征在于空气制动管路、储风缸、转向架管路的内壁清洗需采用加热循环清洗(加热循环清洗系统由连接软管、专用清洗循环泵和加热水槽、环保清洁剂等组成),空气制动管路、储风缸、转向架管路的外壁采用专用清洁剂物理清洗。

7.2空气制动系统管路内壁清洗工艺

清洗流程:

内壁清洗及预膜钝化→管路内压缩空气吹扫→管路内氮气吹扫→管路清洗检验→管路两端封堵→撤场清洁

①将管路用软管连接到加热循环清洗系统。

②在加热循环清洗系统中加注蒸馏水,并打开循环泵用蒸馏水进行检漏。

③确认无泄漏后,开始进行化学清洗,在加热水槽中加入专用环保清洗剂并加热,开启循环泵进行循环清洗,保持清洗剂溶液温度25—50℃,循环清洗过程中在清洗系统中放置与管路材质相同的挂片,作为对照,循环清洗时间为2—4小时。

④化学清洗完成后,将使用过的清洗剂溶液回收至专用容器中。

⑤继续向加热循环清洗系统中加注蒸馏水循环清洗至水质清澈,将循环后的蒸馏水回收至专用容器中。

⑥用经过净化处理的压缩空气将管路内残余的溶液吹出,压缩空气的压力为0.6-1.0MPa。

⑦氮气吹扫:

分别将每根管路的一端用高压管与氮气瓶连接并用0.8-1.5MPa氮气吹扫,直至管路内部干燥、无残留液时停止。

⑧检验洁净程度合格后,将管路两端密封。

7.3空气制动系统储风缸内壁清洗工艺

①将储风缸直立固定后封堵排水孔和顶端的一个气孔,两端各留一个气孔用于连接加热循环清洗系统。

②用软管将储风缸与加热循环清洗系统连接:

储风缸的底部气孔与加热循环清洗系统出水口连接,作为循环清洗的进水口,储风缸顶部预留的气孔作为循环清洗的出水口。

③在加热水槽中加入专用环保清洗剂并加热,开启循环泵循环清洗1—2小时,保持清洗剂溶液的温度在25—50℃之间。

④化学清洗完成后,将使用过的清洗剂溶液回收至专用容器中。

⑤在加热循环清洗系统中加注蒸馏水循环清洗至水质清澈,将循环后的蒸馏水回收至专用容器中。

⑥用经过净化处理的压缩空气将储风缸内残余的溶液吹出,压缩空气的压力为0.6-1.0MPa。

⑦氮气吹扫:

在储风缸的底部进水口安装阀门,将储风缸顶部的出水口用高压管与氮气瓶连接后,关闭储风缸底部阀门,向储风缸内注入氮气,缸内压达到1.0-1.5MPa后,打开储风缸底部阀门排放氮气,同时继续从顶部注入氮气吹扫,至氮气排放口无水渍冲出后关闭氮气瓶阀门,排尽储风缸内的氮气。

⑧检验洁净程度合格后,拆卸阀门,将储风缸密封。

7.4空气制动系统管路外壁清洗工艺

①将专用环保清洗剂喷洒在空气管路外壁进行助洗。

②等待3—5分钟后使用浸泡过清水的毛巾进行擦拭,擦拭直至管路外壁干净且目视、触摸管路外壁无灰尘、污垢后为合格。

8、维保项目所需资源界定

8.1工器具

8.1.1磋商申请人投入维保作业的各种工器具应满足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洗的要求,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8.1.2磋商申请人涉及到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按时进行校定,确保计量器具有效,校定所涉及到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1.3磋商申请人需要借用磋商发起人工器具时应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有工器具损坏时,磋商申请人应负责赔偿或维修。

8.2材料及备品备件

8.2.1所需空气制动系统清洗专用设备、辅材(专用环保清洁剂、连接管路等)由磋商申请人统一采购提供,此项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8.2.2磋商申请人对由其采购的专用设备、辅材质量负责,当其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磋商申请人应按磋商发起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磋商发起人的损失。

磋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按照磋商申请文件规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样品。

8.3劳动保护用品

磋商申请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满足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管路清洁劳动保护需要,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8.4办公生产设备设施

电脑、办公家具、打印机、办公用品等由磋商申请人自行配备,办公地点及工具用房由磋商发起人提供。

服务项目所需的水、电,磋商申请人在报价中不应包含此部分费用。

9.维保项目对资质、人员及资源配置的要求

9.1维保项目对资质、人员要求

9.1.1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磋商申请人需设有专人(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5年内至少具有1个轨道交通行业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且拥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磋商申请人应在磋商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1.2磋商申请人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其项目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9.1.3磋商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合同,委外维保过程中人员配置不少于10人,为保证维修质量与维修周期要求,磋商申请人应根据现场需要组织足够力量的人员完成维修工作。

9.1.4磋商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及磋商发起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9.1.5磋商申请人应不断提高专业维修水平,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9.1.6磋商申请人应同磋商发起人密切配合,有权利也有义务为磋商发起人生产及设备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

9.2维保项目生产组织要求

9.2.1磋商申请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成立项目部,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在磋商发起人服务到合同期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磋商申请人负责对其维保人员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使维保人员熟悉相关工作,维保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考核过程应有磋商发起人员参加。

9.2.2如果磋商申请人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不符合文件中的承诺,磋商发起人有权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9.2.3磋商申请人维保过程中的故障记录、各种工作安排记录等各种资料、文件按要求存档。

9.2.4磋商申请人负责对清洗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应以正式的书面报告及时通知磋商发起人,指出存在问题及隐患,并对存在问题与磋商发起人协调、沟通及整改。

9.2.5磋商申请人现场作业人员离开离职后,必须通知磋商发起人,并更新人员配置表。

9.2.6当委外工作按计划完成有困难时,磋商申请人应及时调整人力、物力或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磋商发起人报告,否则按不完成项目考核;当清洗工作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计划不符时,磋商申请人应按磋商发起人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9.2.7磋商申请人项目经理(必要时同时安排其他人员)有需要时,可参加磋商发起人的生产会,并及时向员工传达生产会议精神。

10.维保项目安全管理要求

磋商申请人应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规范、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加强现场作业和日常安全管理的检查,确保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人身伤亡事故。

要有完整的安全管理组织体制、保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要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维修和日常的安全、防火工作等。

10.1磋商申请人必须按维保项目的安全目标、安全指标进行安全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磋商发起人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磋商申请人必须提供本维保项目的安全控制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10.3磋商申请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的长期教育,坚持将安全理念教育和生产作业环节相结合,确保人身、设备等安全。

10.4磋商发起人安全、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磋商申请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影响行车、设备、人身、消防等安全的应给予制止,必要时停止作业,其产生的后果由维保单位承担。

10.5因维保管理不善造成人员工伤的由磋商申请人负责办理理赔,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独立应诉并承担相关费用。

10.6因维保管理不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缺陷造成轨道交通重大损失的应进行责任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1.维保项目物资管理要求

11.1磋商申请人应严格执行磋商发起人物资管理规定。

11.2磋商申请人自行配备的物资,应确保名称和库存数量满足生产需求,并由磋商申请人负责保管、试验工作,磋商发起人负责监督、检查。

11.3磋商申请人应当在委外维保项目施工前一定的时间内提交所需材料一览表。

一览表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生产日期。

一览表由磋商发起人进行审核。

11.5维保项目的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等维修设备以及材料的申领、存储、使用、报废,双方都应有记录。

11.6磋商发起人配给的材料物资不得浪费和人为损坏,否则应按合同明确的条款进行赔偿。

11.7磋商申请人负责提供的设备维保辅助材料,名称和库存数量确保满足生产需求,并由磋商发起人负责日常检查。

11.8磋商申请人对磋商发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更新并经常检查。

11.9磋商申请人负责自己工器具的保管、试验工作。

12.维保项目文明生产要求

12.1磋商申请人员工必须执行磋商发起人相关管理要求。

12.2磋商申请人应保护委外项目区域内各种管线、配电及通信线路、控制开关、生产通道、测量标点、消防设施等,不得随意破坏、操作、占用。

如与其他维保界面发生矛盾,应事先通报磋商发起人,由磋商发起人负责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12.3磋商申请人必须负责委外项目现场日常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公共环境整洁。

12.4磋商申请人员工在委外项目现场应讲文明、讲礼貌,遇事商量解决,严禁打架、斗殴。

12.5作业过程中,磋商申请人应合理地保持作业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作业设备及多余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13.架修周期

每列架修车辆的清洗周期为8个自然日,以上周期均包含第三方检测取样(预计首2列车架修完成时间为2018年3月)。

14.双方责任

14.1磋商发起人责任

磋商发起人为磋商申请人提供清洗所需的支持和场地、水、电、气及其它便利条件。

14.2磋商申请人责任

14.2.1磋商申请人对清洗的维保进行总体质量负责。

14.2.2磋商申请人负责专用设备、专用耗材等物资的采购工作,所采购专用设备、专用耗材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必须满足架修规程的要求。

磋商申请人在磋商时提供相应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耗材清单。

14.2.3磋商申请人磋商时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工艺文件。

15.其它附则

15.1磋商申请人应提供合理的维保方案并编制详细的作业工艺卡,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磋商发起人对磋商申请人提供的维保方案进行确认。

15.2磋商申请人在清洗维保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物料替代、结构改动等维修措施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磋商发起人并经磋商发起人同意。

15.3维保服务过程中发生技术问题或有异议之处,磋商申请人与磋商发起人协商解决共同处理。

15.4磋商申请人对架修过程中因自行配备的工装、工具操作不当,违反施工安全规定产生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15.5磋商申请人应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以确保委外人员队伍的稳定。

15.6磋商申请人应为员工交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比照磋商发起人员工劳动保护标准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暑期为员工提供防暑经费、落实防暑措施;相关福利可以参考磋商发起人的频次和水平进行发放。

15.7委外项目人员的工资应每月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员工有考核时其当月工资不得低于宁波市规定的职工月均最低工资水平。

15.8磋商申请人为其员工提供必要的通讯和住宿费用,员工发生加班时由磋商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磋商发起人不再另行发放。

15.9磋商申请人应接受磋商发起人安排的培训并保证培训合格。

15.10磋商申请人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形势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15.11磋商申请人负责其员工取证、复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5.12磋商申请人应主动维护好生产场所的门、窗、照明、水电和其他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16.验收

16.1每列车验收一次,磋商申请人在完成架修清洗服务经磋商发起人现场确认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合格后,该列电客车清洗服务验收合格。

16.2验收资料包括:

1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空气制动系统管路综合分析报告。

2磋商申请人要编制符合规范的工艺文件,提供磋商发起人确认。

③磋商申请人向磋商发起人提供作业记录表。

17.维保项目质量管理要求

17.1磋商申请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磋商发起人质量保证体系,以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待每一项维护工作,对维护质量严格要求。

18.2磋商申请人必须加强对现场作业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充分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抓好作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大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力度,接受磋商发起人的检查、监督。

17.3磋商申请人必须保证所填全部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及时和满足要求。

17.4磋商申请人必须保证维护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与所有有关的技术要求规定一致。

17.5磋商申请人必须保证加强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磋商发起人相关工程师有权对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7.6磋商申请人必须保证对维护工作使用的专用设备、辅材(专用环保清洁剂、连接管路等)严格管理。

17.7磋商申请人必须对维护的关键环节和特殊过程严加控制,确保维护质量。

17.8维保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磋商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磋商发起人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经磋商发起人及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17.9磋商申请人保证给予磋商发起人在检查其服务管理体系和维保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17.10磋商申请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在接到磋商发起人反馈的质量问题后,磋商申请人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磋商申请人应根据磋商发起人要求的时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派员到磋商发起人提供的地点进行出处理。

因磋商申请人未及时处理,磋商发起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磋商申请人承担。

18.质量、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因素的控制

18.1磋商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影响环境因素的有关事项进行逐步控制,所提供的产品应满足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承诺,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18.2原材料及架修配件的采购及检验应建立控制程序,确保原材料及架修配件的采购质量满足所规定的要求,原材料的各项证件应齐全,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应符合要求。

18.3生产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过程控制程序。

工艺文件应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工艺方法,所采用的设备、工装、工具、检测手段、方法、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质量记录等实施有效的监控,确保所架修的产品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完工后应严格按检验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对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尺寸逐项检验,填写质量记录,实施有效的控制。

18.4磋商发起人需要对磋商申请人架修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9.维保项目对考核与评价的要求

19.1考核

19.1.1磋商发起人负责对委外工作进行日常检查与考核,每列车进行规定次数的检查,检查出问题应要求其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9.1.2磋商发起人根据委外工作实施情况,对照委外合同中的考核细则,必要时可对磋商申请人开具扣款通知,提出扣款要求。

19.1.3对于因磋商申请人委外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各类损失,须由磋商申请人承担。

19.2评价

19.2.1评价周期为每一列车次评价一次。

19.2.2评价档次分为三档,90分(不含)以上为良好,考核分数90-80(含)分给予扣除违约金,每低1分,扣1000元(从当列车结算费用中扣除);低于80分(不含),即为不达标,每低1分,扣5000元。

20.维保项目违约责任

20.1磋商申请人保证设备达到维护维修质量标准、确保人员、设备及行车安全。

若磋商申请人发生以下《违约情况处理措施表》所列违约情况,磋商发起人将依据该表规定同时对磋商申请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磋商申请人须按照该表规定向磋商发起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磋商发起人在相应支付期内从合同应付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减;另外,磋商申请人若违反法律法规,磋商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约情况处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

赔偿因素及标准

备注

1

专项条款

(1)送检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磋商申请人需重新对该列车进行清洗,并扣1000元/处;

2

通用条款

(1)未按规定的架修周期完成工作,每逾期一日,磋商发起人可扣除500元/天作为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验收时未及时向磋商发起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工艺作业记录表等,扣500元/份;

(3)磋商申请人作业人员未按照磋商发起人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

扣500元/人·次;

(4)磋商申请人在清洗维保过程中所采用的任何替代产品、结构改动等维修措施未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磋商发起人并或未经磋商发起人同意,扣1000元/次;

(5)发生故障时,未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扣1000元/次;

(6)磋商申请人现场作业人员离开离职后未及时通知磋商发起人,并未更新人员配置表,扣500元/人·次。

(7)磋商申请人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中的承诺,扣1000元/人·次。

20.2磋商发起人未按合同规定向磋商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以磋商发起人支付当日计,每逾期支付一天,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支付利息。

20.3磋商申请人在磋商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除因实施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或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羁押或判刑外不允许更换;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未经磋商发起人书面批准,磋商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

项目负责人更换5万元/人.次,违约金由磋商发起人在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

同时,磋商发起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磋商申请人赔偿。

20.4由于提供的维护维修不符合要求或由此造成磋商发起人损失,磋商申请人应负责磋商发起人的相关损失所发生的费用。

20.5以上非磋商申请人保养能避免的故障,磋商申请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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