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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冤枉税 上册.docx

企业不缴冤枉税上册

自序不懂税,多缴税

汪蔚青

2013年7月,中国足协因国足成绩不佳解聘了主教练何塞·卡马乔。

随着巨额解约金而来的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个人所得税,让足协惊呆了。

这是签约前不关注合同的税负成本,到解约时意外发现面临巨额税金的典型案例。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某企业部分收入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的优惠政策,考虑到同样是收入,但不需要缴销项税,于是该企业就随意地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结果发现这部分免税收入对应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了。

免税和零税率虽然在销项税上给企业的优惠效果相同,但在进项税抵扣政策上却截然不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金都不得抵扣,该企业损失巨大。

再举一个例子。

某广告公司为客户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及投放的整体广告服务。

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了一个打包的总合同,没有准确划分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和广告的投放业务在合同中的金额,于是按合同总金额一并缴纳了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现行税法,广告公司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税目中不再包含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而仅仅指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

不要小看税目的不同划分,不属于广告服务就意味着不必缴纳相当于服务额的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很多广告公司来说,如果能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办事,将可以节约一笔很可观的税金。

在以上的三个案例中,足协在解聘时发现了要缴巨额税,这还是知道自己有损失的情况。

后两个案例中的企业很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多缴税了。

这种没有事先考虑到税收政策而多缴税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懂税,难免多缴税。

现在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在设计商业模式时,很多有见地的企业家、经营者会穷其智慧想出种种方法来使新模式成为一个画得完整的圆。

很多企业家和经营者在做战略决策,设计组织架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业务流程时,会考虑市场、客户、供应商、原材料、物流等因素,但很少有人会把税收因素也考虑进去。

同样,很多并购重组、投资融资结束以后一算账,发现原来预计的收益中需要挖掉一大块利润去缴税,就快到嘴里的肉眼睁睁地没了,哪个投资者不心疼。

是他们不知道企业要缴税吗?

肯定不是。

但是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事后诸葛亮?

因为不懂税,必然多缴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

当前,从企业外部来看,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让政府的很多政策与实际完全不符,或远远滞后于现实情况。

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导致很多政策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带着明显的时效性或局限性,财税政策也具有同样的特点。

这也是很多人会质疑“为什么国税总局制定的政策在各地执行的时候有很大差异”的原因。

对企业而言,极具发展空间的宏观经济,也意味着企业面临着多变的前景,很多企业没有制定战略,或者无法制定战略,或者不懂得什么是战略。

这种状态下的企业,想要进行符合企业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的税务管理,谈何容易?

但是,不能因为不容易就放弃。

当经济发展比较平稳,企业管理也相对成熟的时候,大多数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做好税务管理也就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而已,虽然难,但也有实际效益。

但在目前这种经济情况多变、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管理人员如果懂税、善用财税政策,则真的可以给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实际效益。

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那是国家给企业的红包,如果你不要,没人会表扬你,当然也没人会怪你。

不懂税,一定会多缴税。

我曾经在讲课的时候举了一个例子:

开车从上海去南京,有的人要将近5个小时,有的人只要3个小时就能到,有的人甚至花了11个小时才到。

那个人能比其他人提前一个多小时到,是因为行驶过程中他能安全地变道、超车。

大堵车时,开车水平再好也得被堵在路上。

企业经营也是一样的道理,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税务筹划才能从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中更多地受益。

在那些机制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法规基本完善,那么企业也就没有太多的筹划空间了。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更是一个亟须学习税法并把税法知识转化成生产力的时代。

TAXPart1企业经营不懂税,寸步难行

虚开发票有风险

2013年的夏天持续高温,出门成为一件需要毅力的事儿,即便商场、超市都有空调,可是提着大包小包回家的路还是很考验人的耐热性的,于是很多人把生活用品的购买渠道从住家附近的超市转移到了网上。

随着中秋节、国庆节的到来,电商不仅卖实物,还提供了品种齐全的月饼券、购物卡。

笔者登录平时一直购买日常用品的一家知名电商的官网,各种中秋月饼促销广告扑面而来。

笔者选择了一个知名品牌的月饼下了订单,同时还购买了油盐酱醋。

笔者进入结算页面时,选择了刷卡消费,设定了付款方的企业名称信息,发票项目一栏有十几个可选项:

办公用品、电脑配件、耗材、劳防用品、家电、精品、箱包、服饰、家居用品、学生用品、化妆品、装修材料、食品、饮料等。

考虑到这次购买的都是食品,因此笔者的开票项目就填写了食品。

不得不佩服电商的物流做得好,昨天下单,今天货就送到了家门口。

随货送来的送货清单上写明了客户订购的货物明细,而发票上则笼统地写着食品。

明细,而发票上则笼统地写着食品。

我刚完成签收送货和付钱,手机就响了,拿起来一看,是学员S打来的。

S是一家企业的财务经理,马上要中秋节了,行政部要买一批月饼券送给一些客户和重要供应商。

为了增加透明度,就在一家知名电商的网站上购买了,开具发票的项目是“办公用品”。

但由于购买的是购物卡,因此没有具体的采购清单。

S问我,行政部凭办公用品发票来报销,而没有具体的采购清单,财务部是否可以拒绝报销?

如果给予报销,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财务在日常报销时遵循的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对企业使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销规范、成本核算、资金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的报销工作,比如发票的类型、面额,业务完成后的报销时间等,都必须遵循这个管理制度。

而企业在制定这个财务管理制度时又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及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日常报销,其实都要受会计法规和税法的约束。

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企业如果报销时的发票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指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与取得的发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发票方与采购方(付款方)不一致,主要是指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是乙公司,而开票的是丙公司,或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是甲公司,而接受发票的是丁公司。

2.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内容不一致,主要是指实际采购的是礼品,而发票上的项目却是办公用品,也就是本文中部分电商开发票时存在的现象。

3.开票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不一致,主要是指开票金额大于或小于(小于的情况比较少)实际采购金额。

这些现象对于开票企业而言,如果经确认属实,极有可能构成涉嫌违法的虚开发票行为,而接受发票的企业同样存在着接受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日常报销时,如果没有严格把关,税务风险在短时间里可能不会显现,这与我国税务管理的模式有关。

企业每个月报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计算出来的财务数据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来企业一一核实企业的申报数据是否都符合务数据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来企业一一核实企业的申报数据是否都符合实际情况。

但是如果企业违规,并且隐瞒了违规的事实,那么一旦有人举报,或者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的申报数据有异常,或者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财务数据有异常,则都有可能启动税务稽查的程序。

如果企业被税务稽查局进行了稽查,则很多潜在的、隐匿的税务风险极有可能一并爆发。

税务稽查有这样一个原则:

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

所以企业的发票是稽查的重点。

稽查中重点关注的一类费用发票就是办公用品和会议费。

如果在稽查中,发现企业的办公用品采购都只有发票,而没有附具体的采购清单,则检查人员会要求企业提供具体的采购内容。

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就这部分采购内容去供应商处进行核查,如果企业企图作假,几乎一查一个准。

我告诉S同学,如果被税务局检查出有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若是增值税发票,首先企业必须把原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不得抵扣。

其次,由于是接受虚开发票,则该张发票很有可能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仅要补税,根据情节和涉税金额,还有可能存在罚款0.5倍到5倍的风险,还有从需要补税的日期算起的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更别说如果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不想给企业和个人埋下税务风险的隐患,还是诚实地开票,诚实地报销。

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这样都会比较安全。

税务小贴士

发票是指在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我国对于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都有严格的规定。

之所以严格,是因为我国实行以票管税。

开票就意味着要缴税,收到客户的发票就意味着可以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这样,发票与税的关系如此紧密。

发票与税的关联度极高,因此税务局对于企业没有实际业务而虚开发票,没有实际业务却接受其他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行为。

相关的处罚规定有:

纳税人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拿到客户开具的发票后,如果吃不准真假,可以去发票正中上方税务监制章中注明的省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

当然这只能查发票的真假,但如果是真票虚开,则在税务稽查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运费、进库单、领料单、银行往来等资料查证。

发票丢了很麻烦——普通发票篇

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税收管辖上归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再加上增值税是一个链条,销售方报税并缴税了,采购方才能认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来专门界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相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那么,如果纳税人(含接受发票方和开票方双方,下同)遗失了管理并非很严格的普通发票,该怎么办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有关接受发票方遗失发票联的处理程序:

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

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的:

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的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针对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

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

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须验旧核销。

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的做法略有不同:

有的地方规定凭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有的地方则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

因此,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发票,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

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发票丢了很麻烦——增值税专用发票篇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票有着特殊的地位,企业对于发票的看重缘于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系。

在大部分情况下,发票是企业抵扣进项税和列支成本费用的必要凭据,因此遗失发票会也很麻烦,《中国税务报》上常见半版的遗失声明。

那么,如果企业或个人把发票弄丢了,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区分遗失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空白发票还是已经开具的发票,有时候还要区分是销售方(开票方)遗失还是采购方(受票方)遗失,这样才能逐个分析所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果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并尽快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纸(一般是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据了解,一条最普通的遗失声明收费约为400元。

然后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遗失发票的相关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遗失份数、遗失发票号码等情况,填具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表单后,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遗失的是空白的普通发票,其他程序与丢失专用发票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可以是当地报纸。

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同样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而采购方尚未认证抵扣的,采购方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并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若发票联已经交给采购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以及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出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可后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则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如果纳税人遗失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采购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若仅遗失了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若仅遗失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或者遗失全部联次,处理方式与遗失未认证专用发票相同。

虽然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处理程序在税法中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还是会略有不同。

税务小贴士

我国增值税凭票抵扣,没有相关的抵扣凭证,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丢失了发票,就意味着购买方会因为无法抵扣进项税或列支成本费用而多缴税,没有企业愿意。

而想要让税务局同意企业突破凭票抵扣的界限,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在报纸上发声明、被罚款等。

现有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凭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商业模式不同,税也不同

国美、苏宁、京东的“降价”大战,让我们看到了在商业社会中渠道商有多剽悍。

家电生产商们在成本上涨、渠道剥削、售价不动的几方夹击下气若游丝,而渠道商却能紧盯竞争对手的价格变化而及时调整,这价格战的损失,最终让谁挨了这一刀呢?

在如今的商业社会中,甲手里有客户,乙手里有供应商,可惜由于信息不对称,甲和乙不知道如何找到对方,于是作为中间人(或叫经纪人、代理人)的丙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生产商们不敢打价格战,而作为渠道的零售商们却总是打折促销的原因:

卖不掉,什么都别谈。

于是,销售渠道成了王道。

目前大型连锁超市的模式主要是买断式,超市销售一般是收现金,甚至先发售消费卡将现金回笼,而给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账期普遍较长。

这样就会产生丰沛的现金流,供大型超市开新店,走向连锁化。

商业中心的大型百货公司则多采用收取租金的方式。

商场将店内面积租给生产商并收取租金,租金的收取方式有点儿像出租车,有类似起步费的固定部分和根据销售额一定比例抽成的变动部分。

也有一些零售商采用代销的模式,供应商供货,在一定时间内销售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代销费,若未销售则退货给供应商。

不同的商业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成本。

学生W在一家生产商任财务总监,该企业的销售渠道中有一家客户是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W说起这家超市时表情非常无可奈何。

这家连锁超市遍布全国,这当然对供应商销售很有帮助,配货上的问题就不说了。

在进场时,超市收取多种门槛费用,如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等,在进场后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又向供应商们收取名目繁多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无条件返利费等,很多费用只要发一页传真,就直接从供应商的货款中扣掉了,还没有提供发票。

于是W每年都面临与超市对账的问题,可惜永远也对不清。

于是,W向我咨询:

超市那边收取的这种杂费怎么做账务处理?

是不是作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超市那边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是税法上规定的价外费用合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向供应商提供服务费发票。

对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超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我国税法规定,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下来,笔者对另外两种零售模式——出租店面或柜台和代理销售模式涉及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我以前在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的时候,供职的单位是制造业。

出于环保和成本压力等多种原因,制造业公司基本上都转移到了郊区。

那时候我曾经很羡慕在市中心特别是商业区工作的同学,对于女人来说,随时能逛街,是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因素。

虽然后来同学用她每到月中就月光的惨痛经历向我证明了在商业中心工作的风险有多大,但这并未妨碍我最终杀回了从小居住和求学的徐家汇。

在徐家汇逛街,那几个超大型的购物中心是必然之选。

逛街最怕刮风下雨、严寒酷暑,而在大型购物中心里逛街,则完全没有这样的后顾之忧。

大型购物中心遍布上海。

我曾经看到一则消息中写道,浦东的国金中心商场,仅第一期一年的租金收入就已接近4亿元。

当然,国金中心并不能算是一个零售商,而东方商厦这样的综合商场就是一个独立的零售商。

对外出售的所有物品都统一开具东方商厦的发票,但其实里面的商品都是很多企业租赁柜台自主销售的。

这些出租店面或者柜台的大商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

按照我国税法,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出租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的税金包括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金、12%的房产税,还要合并入企业应税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像国金中心这种白金地段的商铺一般是只租不售的,但也有些地段的商铺是对外出售再售后回租,然后统一招租的。

在上海和其他省市部分地区,征收个人名下的商铺的租金收入时,一般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制定一个包含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然后将租金收入乘以综合征收率就是该笔租金应缴纳的税金。

上海市目前的综合征收率为5%;广州市按月租金收入不等,制定了6.7%~14.3%不等的综合征收率。

还有一种零售商是专门从事代理销售的,这种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

在我国,代销零售商有时候也叫代理商。

比如一些香烟、酒类的区域性代理,银行代销保险、证券理财产品,房屋销售公司代销商品房等。

笔者的一个学生所在的D公司取得了一家国内知名酒厂的一种新产品在华东六省一市的代理权。

其经营模式是:

D公司先向酒厂支付一笔保证金,酒厂根据D公司的要货通知向D公司指定的几个酒类仓库发货。

D公司按照酒厂制订的市场价格销售瓶装酒,同时按照约定期限以批发价格与酒厂结算。

代销具有很明显的特征,即代销商不垫款,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在实现销售前归生产商所有,销售后转移至购买者所有。

销售商根据代销清单与生产商结算,如果确定无法实现销售,则将商品退还给生产商。

由于D公司的客户主要是酒店和餐厅,而这类消费场所对发票的关注程度远低于对于价格的关注,因此D公司取得代理权后,通过一定的价格杠杆便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由于客户不要发票,D公司虽然只是做代理,但利润依然颇为丰厚。

然而,随着纳税征管逐渐严格,越来越多的酒店和餐厅开始向D公司索要发票,而从酒厂取得的进项发票是与销量匹配的,这时候,D公司老板开始烦恼了。

因为,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销售代销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D公司一年代销3800万元的价税合计金额来算,其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金分别为3247.86万元和552.14万元,而其能取得的进项税金为358.89万元。

则D公司就该项代理行为应缴纳193.25万元的增值税,还要计算附加税,该代销收入还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零售商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大相径庭。

因此,企业家们在选择零售商业模式的时候,应该从销售商品品种和目标客户等因素上,充分考虑不同商业模式带来的纳税征管和税收负担上的差异,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好的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税务小贴士

价外费用:

包括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收取货款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网店免费餐还能吃多久?

武汉国税局曾经对淘宝上最大的女装专卖店开出了430万元的巨额税单。

一纸激起网上千层浪:

网店店主唯恐自己会被收税,而消费者担心由于征税或者出于对征税的恐惧,网店店主趁机涨价,买不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物价上涨的原因除了通胀,还有征税。

想当初房产税将出未出之际,房价未动,而为数不少的房东和房产中介却假借征税的由头狠狠地上调了房租,在许多租房客因通胀而受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

这也造成了目前老百姓对于税空前的敏感,从网上对车船税的热议,到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23万条网友意见,无一不体现全民税意识的苏醒。

可就这次武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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