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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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
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原则和老旧住宅小区加装厢式电梯(以下简称“电梯”)为主、发展座椅式、站立式等楼道电梯(以下简称“楼道电梯”)或爬楼机为辅,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名城名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业主决策。
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的要求,尊重业主意愿,让业主主动参与并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试点带动,惠泽民生。
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电梯加装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
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
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地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五)市场运作,探索创新。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梯加装项目,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电梯加装新模式。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幢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并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业主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协议书”中附加“授权书”,明确代理人权利、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明确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附件一);
(二)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
“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1、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
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
五、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
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加装电梯设计图纸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本幢、本单元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
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注明异议协商处理情况和结果。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街道、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联合审查。
属地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附件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属地住建部门。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属地住建部门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部门同时作出“同意”审查意见后,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同意加装申请。
(三)实施加装。
申请人申请加装成功后,可以实行电梯采购,委托开展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修责任、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安全监督检验。
(四)使用登记。
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六、明确保障措施
(一)实行积极财政补助。
遵循“试点带动、稳步推动”原则,实行财政资金竞争性补助。
2018年12月31日前加装完成且已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按每部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补助资金,按市、区各承担50%,其余由各地自行负担。
2018年市级财政按试点加装30部数量,安排补助资金300万元,2019年以后根据各区上报计划情况再研究相关政策。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支持注册地在宁波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探索发展“共享电梯”;鼓励选用接力式、快装式、搭积木式“微梯”实施加装,完善售后服务措施,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电梯生产企业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规定要求的,允许执行同等的扶持和激励政策。
对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的各类投资主体,财政补助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投资主体或电梯生产企业。
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小区,鼓励申请人购置安装楼道电梯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爬楼机预约服务,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购置数量和价格实行20%的一次性补助。
严格落实电梯所有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可供选择加装的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库,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三)完善质量安全措施。
实行电梯总承包加装的,电梯总承包企业对加装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地质勘探和加装房屋使用安全可靠性分析,应当优化专项设计,兼顾电梯独立设备基础和毗邻既有建筑基础的特殊性,防止电梯运行后产生不均匀沉降。
要充分考虑节能指标和采光因素,优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方式,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土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档案,并报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存档。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要高度重视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影响。
支持申请人结合业主需求和实际,实行无障碍改造,满足患病、残疾等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
(四)简化优化审批手续。
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要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实用前提下,其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污水、雨水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移位等由乡(镇)街道牵头协调,产权人负责移位,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五)提前介入服务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介入申请人申请办理加装电梯事宜,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利害关系业主的工作,支持申请人与其他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
联合审查意见公示期间,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会同申请人积极做好有异议利害关系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缩小分歧,凝聚合力,达成最广泛思想共识。
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
对加装电梯过程中,电梯加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及申请人、业主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处理或积极予以协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凝聚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
除单一业主多层住宅或联排叠层别墅申请加装电梯(含楼道电梯)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外,其他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0月1日后加装的电梯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
2、宁波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审查意见书(样式)
3、宁波电业局申请电梯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宁波电业局
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月×日
附件一
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
序
号
负面清单内容
备注
1
四层及四层以下的多层住宅
2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既有多层住宅
3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的既有多层住宅
完成解危后可申请加装
4
无桩基础、构造柱、圈梁,且楼板为多孔板的既有多层住宅
楼板为多孔板、但有桩基础、构造柱和圈梁的可列入
5
电梯拟加装位置已埋设有无法移位的化粪池等管线(网)
6
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多层住宅
7
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既有多层住宅
8
经排查为疑似危房,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既有多层住宅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按清单2、3项确定
9
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
10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既有多层住宅
11
低洼易积水地段既有多层住宅的既有多层住宅
附件二
既有多层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样式)
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规划
部门
审查
意见
注:
重点就间距等涉及规划技术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达⑴同意;⑵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综合
执法
部门
审查
意见
注:
重点就污水、雨水和煤气管网、占用公共绿地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达⑴同意;⑵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注:
重点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达⑴同意;⑵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消防
部门
审查
意见
注:
重点就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并明确表达⑴同意;⑵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供电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合
审查
意见
注:
经规划、综合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部门审查,并经按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同意加装。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
宁波电业局申请电梯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小区申请电梯用电按照低压非居民新装流程予以办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具体的办电流程如下:
一、业务办理流程
二、业务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用电申请请您按照《客户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业务环节
资料名称
资料说明
备注
用电申请
1.客户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必备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书
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或管理部门开具的产权证明
必备
3.加装电梯协议书
必备
4.物业等有权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
必备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用电业务时必备
备注:
如无特殊说明,“客户申请所需资料”均指资料原件。
2.服务预约
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工作人员将与您预约现场服务时间,请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确定方案
(1)供电方案答复
在受理您用电申请后,我们将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安排客户经理至现场查看供电条件,并确定供电方案。
电梯用电的供电方案选择说明如下:
a、有专变的小区,选择由就近专变配电房接入;
b、无专变的小区,选择由就近配电室低压柜、分支箱接入;
您在领取供电方案时,请本人或委托授权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收,以保障您的相关信息安全。
供电方案有效期自客户签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如您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请您务必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我公司提出申请,我公司将视情况为您办理供电方案延期手续。
(2)营业费用交纳
为确保您的供电方案有效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实施,请您及时交纳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所列的营业服务收费。
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按照浙价商〔2007〕27号、浙价资〔2017〕46号等文件执行。
4.工程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分界点是双方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用户侧)由您负责施工,产权分界点以上部分(电源侧)由我公司负责施工,产权分界点我公司将与您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如果您的用电申请涉及工程施工,请您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您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所购买的低压电气设备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提倡使用节能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产品。
为确保用电安全,工程竣工并自验收合格后,请及时报验。
我公司自接到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检验。
5.装表接电
在受电工程检验合格、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请您结清营业费用后,我们将在1个工作日内为您装表接电。
三、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1、电梯供电存在停电风险,请用户做好电梯停电保护措施,并制定落实应急预案。
2、若电梯安装位置与现有小区表箱位置冲突,表箱及低压电缆移位的费用由申请用电用户承担。
3、对于在供电企业登记的用电联系人,需承担接收停电通知短信、电费催费短信等义务,并及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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