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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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法规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本章知识构架图】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法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授信原则
{
授信审核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要点综述】
掌握: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授信原则,授信审核,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
信用贷款的禁止,同业拆借的禁止,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以及对结算业务的限制等。
熟悉:
存款及其办理法则,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存款纠纷案件的认
定与处理,贷款法律制度(包括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及限制)等。
了解: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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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
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经营存款业务
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
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以式吸合收法存正款当方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依法保护存款
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
款人的存款。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有权查询、冻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结、扣划单位存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款的单位
均是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制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
查询单位或个
人存款
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协助有关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
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
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冻结、扣划单位
或个人存款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
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
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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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岗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冻结存款期限相关规定: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续冻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
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有权机关
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西准办理。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接触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进行过度风险性经营,对利率实行管制有利于减少这种风险,从而保护存款
目的
内容
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擅自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制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和监督,有义务如实按
表现
形式
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藏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规定: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
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处罚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伍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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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
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
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认定;处理。
6.1.6 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的
概念
存款合同的
订立
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
存款机构是债务人,存款人是债权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存款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
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
存款合同的
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
存款合同的
形式
面形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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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6.2.1 授信原则&6.2.2 授信审核
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
授信业务概念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
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外业务;
贷款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
合法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权原则。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利的责任;
贷款人应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贷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
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名称概念
贷款业务
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
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
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
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法》
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法》
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
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
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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