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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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1: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例如,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
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
注意2:
《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
只是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可移动的房屋,如街头报亭,不属于不动产。
)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
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锅炉房的烟囱)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考题·判断题】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 )(2008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孳息的所有权。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2009年试题·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本题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属于法定孳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鞋与鞋带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种类。
上衣与裤子都可以独立存在。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的内容是: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举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此时是主债权人,也是享有抵押权的从债权人。
此时甲如果对自己已经抵押的房产处分的,必须要经过乙的同意。
该例说明的是他物权(抵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①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②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
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
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不予保护。
例如,设立不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
(2)物权内容法定。
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抵押还是质押,由当事人决定)。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注意:
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
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
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与占有权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
注意:
①占有概念也可以通俗的表述为:
“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②占有不等于所有。
(1)《物权法》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注意:
“准占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占有。
准占有,又称为权利的占有,指以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主体称为准占有人。
所谓“物之外的财产权”是指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例如债权。
(3)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4)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
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意欲据为己有)
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如为他人保管物品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
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和控制
如出租人间接占有租赁物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占有自己合法购买的物品
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如不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
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如明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而想据为己有
【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10箱货。
付完钱提货的时候,乙公司的装车工因疏忽往车上装了11箱货。
甲公司的司机发现后,在甲公司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下急忙开车离开乙公司。
甲公司对多装的1箱货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直接占有和无权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的内容有二:
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这种法律对于事实的推定,通过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使得占有人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所有权,那么人们在购物之后必须永久的保留各种取得该财产的买卖合同书或者书面证据)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谁主张谁举证)
【举例】甲出示一件古玩,要求以此质押借款,即推定甲有权合法占有该古玩。
甲无须证明该古玩的合法来源,除非乙有证据证明该古玩不是甲的。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多选题】甲将乙所有的一只羊误认为己有。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在甲占有期间,该羊产下一只羊羔,甲应当将羊和羊羔一起还给乙
B.在甲占有期间,曾为该羊治病,甲将羊还给乙时,乙应当向甲支付治病的费用
C.在甲占有期间,该羊被汽车撞死,司机逃逸,甲应当赔偿损失
D.在甲占有期间,该羊被汽车撞死,司机给予赔偿,甲应当将赔偿金还给乙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人不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此条中的“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第一章诉讼时效的规定:
2年)。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可以不登记的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取得时可以不登记,转让时要登记)
【相关考点】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
(1)登记地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①更正登记是为了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真正权利人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不真实的记载遭受损害。
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登记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题·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
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试题·旧)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因此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某新建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李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B.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
C.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归于无效
D.李某与开发商办理的产权登记由于张某签订合同在先而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所以C选项和D选项错误。
本题中,张某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其所要购买的房屋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6)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一般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等。
根据这条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达成协议,但在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
该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是指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情形。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动产。
《物权法》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考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
(2009年试题·旧)
A.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B.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所有权转移。
选项A中乙仅是负责保管,选项D中乙仅取得的是使用权,均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要选;选项B和选项C都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因此不选。
(对于选项B,实际上该100元货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因此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取得该贵重动产的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甲乙达成协议,甲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约定三天后交车办手续。
第二天,不知情的丙向甲表示愿意以6万元购买该车,甲于当天将该车交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要求丙返还该车时,丙可以拒绝。
因为,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可以依据达成的协议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考题·多选题】下列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
(2009年试题·旧)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机动车所有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A不选;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和D要选;机动车属于动产,以交付时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而不是登记,因此选项B要选。
2.动产交付的方式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以下几种交付方式,也可以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如寄托、租赁、借用等),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所渭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未满时,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丙,甲将其享有的对乙的出租期满后的返还汽车请求权让与给丙。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