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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

随着我国庭审实质化等诉讼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直接言词原则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将越来越成为辩护律师出庭的一项重要技能。

但,受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庭审模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技能,一直是我们辩护律师出庭技能的短板。

刑事案件庭审瞬息万变、情况复杂。

己方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受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同人员又因其性格、品格、思维等因素的不同而千差万别。

除对己方被告人、证人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法提前沟通,对其在法庭上将如何作答,均无法预测,一旦其作出于己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将成为作为证据记入庭审笔录,无法更改,所以发问的风险极高。

从我们近年来办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受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大量出现,在法庭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辩护律师如何把握住这些机会,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对每一位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刑事案件庭审,大多数辩护律师在发问环节,可能都会遇到三个让人非常纠结的问题:

问不问?

问什么?

怎么问?

我们必须意识到,发问与质证、辩论,同时构成了刑事案件庭审的三大重要环节。

发问,在引导法官思维、发现案件争议焦点、揭示案件重大疑点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辩护律师要做的,绝不是放弃发问,而应当是在发问技巧上多下功夫,发展出一套适应我国现阶段刑事案件庭审特点的发问方式,更好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发问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强势的公诉人进行讯问后,法庭气氛明显压抑,当事人情绪明显低落,所作回答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引导被告人陈述出案件中的隐情、怨曲、疑点、矛盾。

对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等,更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将证据中的疑点、问题当场揭示,使其暴露在法庭,引起法庭的重视。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往往是问案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

比如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问:

“被告人这件事你做了没有?

”“被告人你不要解释,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你做了还是没做?

”或者是“被告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迫于法庭规则和公诉人的压力,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只能说“做了”“是的”。

至于,被告人“做”的原因、“是”的理由,没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

此时,辩护律师就应当在发问环节,就这一关键事实补充发问。

比如询问被告人“你为什么这样做?

”、“你当时是基于什么考虑这样做?

”等等。

再比如证人出庭。

如果是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多半是意图证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

此时,辩护律师,更应当通过提问,来否定或减弱该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或证据能力。

如果是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使该名证人将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讲出来,以使得法庭得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

当然,不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都是有风险的。

这一点,辩护律师在事前应当有所评估。

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因为其知识、性格、立场、认识能力等不同,对同一事件所做的回答,很可能是千差万别的。

即便是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或是向辩方证人发问,也有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答案,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

因此,辩护律师发问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充分沟通,对发问对象可能会如何回答作出评判和预估,慎重发问。

这里必需强调的是,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是为其辩护观点服务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提的每一个问题,都应当是有其特定目的,有些问题甚至是“明知故问”,辩护律师千万不能“为了问而问”。

那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应当问哪些内容?

请继续关注下期内容。

 

首先,辩护律师要明确发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的关系,才能在发问时提对问题、提好问题。

发问不是为了问而问。

发问,是为了展示案件真实情况、揭露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否定相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其目的还是为之后的质证、辩论打基础。

因此,辩护律师发问,应当问关键事实、问明显疑点、问重大矛盾。

比如,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该案庭审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究竟是自己滑倒的、还是被告人推倒的”。

发问环节,辩护律师详细地问被告人:

“你是怎么到案发地的?

你到案发地的原因是什么?

你乘坐的什么交通工具去的?

刚问到第三个问题,公诉人就举手反对,打断了辩护律师的发问,理由是“辩护律师发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很明显,这些问题的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关联不大,严格地说,都是废话,不需要问。

否则,即便不被公诉人反对,也很可能被法官打断。

要知道,目前我国的庭审,法官对辩护律师的发问限制是很多的,远远不如对待公诉人那样宽松,法官给辩护律师发问的时间,以及对辩护律师的耐心,都极其有限。

其次,应该根据发问对象、发问目的的不同,针对性的提问。

1、对被告人发问。

还是以上面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为例。

辩护律师应当明白,向被告人发问,其目的是通过被告人的陈述,将案件事实展示在法庭,将起诉书没有陈述的隐情、背景,或是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的疑点、矛盾等暴露在法庭,从而引起法官对案件产生疑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产生重视和关注。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前,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明确其辩护观点。

如果辩护观点是“受害人自行滑倒摔伤”,那么辩护律师的发问就应该紧紧围绕这一辩护观点,设计发问提纲,提出问题。

比如:

“被告人,你与受害人当时分别处于什么方位?

”“相距多远?

”“被告人,案发现场环境如何?

”“地面是否平整?

”“案发当时,你与受害人有无身体接触?

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位置,可以反映被告人有没有可能去推倒受害人;案发现场的环境,可以反映,受害人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自行拌倒或滑倒而受伤;被告人有无与受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可以反映被告人有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行为。

这些问题,均与受害人致伤原因相关,均围绕着该案的关键事实,均可以为辩护观点服务。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参与人众多。

辩护律师对自己代理的被告人发问,应当说是难度较低的。

辩护律师通过庭前的阅卷、会见,在庭审时基本可以按照计划或提纲对被告人发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的回答也会与辩护律师的预期一致。

因此,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可以根据辩护方案,围绕案件事实,就案件起因、关键事实、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的重要行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等方面预设问题。

在为被告人做有罪罪轻辩护时,还可以对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如何到案、被告人有无赔偿等量刑情节,进行发问。

2、对证人发问。

对于证人发问则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己方证人,一种是控方证人。

如果是己方证人,辩护律师基本可以按照庭前设计的发问提纲,向证人提问,引导证人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事实。

如果是控方证人,通常是对控方证据以及控方指控观点的加强。

由于其身份、角色的原因,容易与被告人、辩护律师产生对立,辩护律师也难以预测控方证人会在庭上作出何种陈述。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对控方证人笔录中的内容相当熟悉,对案件中各项证据及关联了然于心。

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发问,目的通常是攻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即,通过发问,削弱甚至否定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争取法庭对该证人证言持怀疑态度,最好是不予采信。

比如一起职务侵占案。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利用股东身份侵占了公司的房产。

被告人辩称,向公司股东和员工分配房屋,是公司股东会商议后作出决议,其取得公司分配的房屋并不违法。

庭审时,公诉人申请一名公司员工李某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公司的房产。

李某在庭上陈述:

“公司的多处房产,由被告人私自占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李某的这一证言,与案卷中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相矛盾,是明显违背事实作出陈述。

如果辩护律师正面向其询问相关情况,难以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答案。

搞不好,李某还会进一步指证被告人。

因此,辩护律师只能依据案件的其它事实和证据,对该名控方证人旁敲侧击,以期找到突破口。

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抓住这一案件的矛盾点,向李某发问。

辩护律师可以向该证人询问:

“李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其它股东的签字是否属实?

若李某回答“属实”,则证明该分配房屋的决议,确系股东会讨论作出,这一事实就与证人的当庭陈述不符;

若李某回答:

“不属实”,则可进一步追问,以攻击其证言的可信度。

庭审时,李某果然回答“不属实”。

辩护律师则进一步追问:

“这份股东会决议上,共有七位股东签名,这些签名都不属实吗?

”“你怎么知道都不属实?

面对这些问题,李某支支吾吾,始终无法正面回答。

最有意思的是,被告人此时也来了一个神补刀,他问李某“你分了房子没有?

你别撒谎,我要申请法院到房管局查询你名下的房产。

李某一下愣住了。

因为她也分了房子,还不只一套。

但这个问题,其显然无法撒谎,因为房屋均在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可以核实的。

整个法庭一下陷入沉寂,所有人都望向李某。

经过几分钟的沉默,法官终于忍不住了,望着证人说:

“证人,这个问题是个事实问题,很好回答,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陈述?

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说“分了。

发问到这里,李某的证言的可信度,几尽为零了。

3、对鉴定人发问。

除了证人以外,法庭上还会有一类人员出庭——鉴定人。

当前,侦查机关越来越多的通过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证明。

而且,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类证据往往容易得到法庭的采纳,成为认定案件的重要证据。

为了反驳鉴定意见,辩护律师通常会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对其进行发问,从而降低或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但是,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报告,都涉及相当深度的专业知识,除非辩护律师对该专业有相当的研究,或具备一定的从业背景,否则对鉴定人发问,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但是,对于这一重要证据,特别是一份错误百出的鉴定报告,辩护人又不能忽视。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是目前诉讼制度给予辩护律师的绝好机会。

辩护律师,只能也必需利用好这一机会。

一个好的办法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通过同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向鉴定人发问和对质。

(这一问题,我们今后再专门探讨。

除了申请专家证人之外,辩护人也并非不能通过向鉴定人发问,来向鉴定意见提出挑战。

鉴定意见既然是证据,当然也要服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业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辩护律师依据我国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分析鉴定意见的外在形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资质等,仍然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高质量的问题。

比如一起诈骗案,公诉机关用以证明诈骗金额的证据,是一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

辩护律师通过对这份鉴定意见的研究分析发现,该份鉴定意见在鉴材取得、鉴定依据方面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该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均为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存在容易修改等特点,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移交,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而这份鉴定意见在电子数据的取得方面,严重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采用了未按照法定程序封存、移送,无法保证同一性的电子数据,作为鉴定依据。

同时,该份鉴定意见,还采用了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那么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就可围绕这两方面进行设计。

庭审中,辩护律师向鉴定人发问。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鉴定机构的资质,是鉴定人无法回避和隐瞒的事实,通过这些提问,以使法庭充分关注到了该份鉴定机构超范围、违法鉴定的问题。

总的来说,对于这些存在重大问题的鉴定报告,辩护律师要扬长避短,不与鉴定人在过于专业的问题上,作无谓纠缠,而要紧扣法律规定、直击痛点、暴露问题,使得鉴定人避无可避,也使法庭对这些问题充分重视。

当然,仅就法庭发问的内容方面,还有许多值得分析研究的问题,此处仅挑重点示例说明,不再一一列举。

那么,辩护律师除了知道在法庭上应当“问什么?

”外,发问本身也是一个极具技巧性、专业性的庭审技能,辩护律师即便列出了庭审发问的重点内容,如果没有良好的发问技巧、发问能力、发问策略,其发问的效果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怎么问

作为一名久经沙场的刑辩律师,以下的庭审发问经历,估计您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

刚问几个问题,就被法官打断,认为您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提的问题,被公诉人反对,还批评您在诱导被告人;

您提的很简单的问题,自己的当事人就是听不懂,嗑嗑巴巴、答非所问,搞得您下不来台;

又或者,对方证人或鉴定人,对您提的问题顾左右而言它,或是矢口否认,甚至和你当庭互怼,把您气个半死!

就这样,一场期待中精彩的庭审发问,却因为这些意想不到,就此gameover。

所以,辩护律师除了要敢于发问外,还要掌握一定的发问技巧,这样才能霸气的掌控庭审发问、顺利地闯关打怪。

不过在您于法庭之上霸气侧漏之前,还是要先了解一下,我国的庭审发问规则。

(此环节略显枯燥,好在不是太长!

1、我国庭审发问规则。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辩护人法庭发问的规定比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目前关于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主要规则,可以归纳为:

不得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不得诱导式发问;

不得威胁或误导证人;

不得提损害证人人格尊严的问题;

不得泄露证人隐私。

个人认为,现有庭审规则,在对庭审发问规定了许多禁区的同时,又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

发问是否越界,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理解和掌握尺度。

什么样的问题,是与案件无关的?

诱导式发问和合理的发问技巧,如何区分?

究竟怎样才算诱导?

直截了当的提问固然好,但往往不能得到想要的答案。

有时候在庭审中,不采用一定的发问技巧,很难得到需要的答案。

2、辩护律师基本发问技巧。

抱怨归抱怨,在目前庭审规则下,辩护人还是要服从法官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辩护人庭审发问时,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最大程度地发挥发问的作用呢?

这里我们介绍一点方法和技巧,用以抛砖引玉。

(1)庭前准备发问提纲。

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庭前一定要准备一份发问提纲。

如果有多名发问对象,更要根据不同发问对象,分别准备相应的发问提纲。

通过发问提纲,可以将庭审时可能提出的问题,按照不同的内容、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梳理。

必要时,还可以预设对方可能的回答,再针对性地准备好对应的问题。

这样可以使庭审发问,更加清晰、流畅,避免庭审时慌乱或遗漏重要问题。

(2)拆分问题。

庭审时,应避免发问过于笼统、宽范。

比如:

辩护人问被告人:

“你为什么要伤害被害人?

被告人回答:

“是他先威胁我的。

表面上看,这个提问没啥问题。

但细想一下,这样的提问并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

被害人有没有威胁?

有哪些具体的威胁行为?

这些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威胁?

这件关键的案件事实,并没有很具体的呈现在法庭。

辩护人此时的发问,不过是让被告人重申了其观点,难以产生有力的辩护效果。

发问属于法庭调查环节,法庭调查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辩护人提问,应当先将发问划分为不同的方面,再对每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拆分。

要将一个问题拆分到不能再拆分为止。

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展现案件事实经过。

显然,通过上面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可以很清晰、完整地将案发起因展现出来,具有很强的画面感,可以使法官注意到被告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感受到受害人当时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恐惧与威胁。

(3)注意问题逻辑顺序,提问要有条理。

庭审时,经常看到有辩护人提问没有逻辑顺序,上个问题问的是案发原因,下个问题又问到案发结果,接着又突然拐到被告人到案经过。

比如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有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案发当天你在案发现场做什么?

“你有相关操作证件吗?

“这个工程是你是承包的,还是他们请的雇工?

“你当时在哪一个房间操作?

上述问题间缺乏逻辑联系,导致被告人的回答很混乱,整个提问结束,法庭仍然对案件事实经过并不是太清楚。

对于上述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划分为若干个主题。

(4)明知故问。

辩护人有时候要明知故问,特别是对于自己的当事人。

明知故问的目的,是要让案件事实通过被告人的口,陈述给法官听。

另一方面,辩护人在法庭上提问是有一定风险的,即便是自己的当事人,也有可能说出不利于其的观点。

因此,辩护人对于不知道或拿不准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会如何回答的问题,应当格外慎重。

确实不好把握的问题,宁可不问,也不要随意提问。

一旦答案不利于被告人,将非常被动,且难以挽回。

对于有些思维不太清晰的被告人,最好对同一问题,事先设计好多个发问方式做为预案,以应对其当庭答非所问的情况。

(5)勇于反对、善于反对。

“反对”是辩护人在庭审发问环节的一项有利武器。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诱导性问题、重复性问题,辩护人要勇于反对。

比如,控方问:

“被告人,被害人被你踢后,是否大喊大叫?

“被告人,你踢被害人时穿的是什么颜色的皮鞋?

对于此类设定了前提的问题,被告人的回答无异于承认,其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因此,辩护人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反对”,并及时陈述理由“报告法庭,公诉人在诱导式发问。

除了这样一些明显的诱导式发问以外,还有一些不太明显或是习以为常的提问,容易被忽视。

比如,法庭发问环节,公诉人第一个问题通常会问:

“被告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对于这样的问题,在被告人不认罪或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被告人是不好回答的。

被告人如果回答“是的。

”公诉人很可能接着问“既然你认可你原来的供述,那么你原来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都承认有罪,为什么今天开庭不认罪?

被告人如果回答“不属实。

”公诉人则有可能会问“这些笔录,你看过没有?

上面是不是你签的字?

”“既然你都看过,并且签字确认,为什么不属实?

显然,被告人无论怎么回答,都会给人一种在抵赖、狡辩的感觉。

对于公诉人的这种提问,实际上辩护人是可以反对的。

在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

(6)合理采用封闭式提问。

对于被告人和己方证人,由于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就发问进行一定沟通,他们会如何回答基本会有一定预期,所以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向被告人和己方证人发问,可以采用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问题。

比如:

“当时你是怎么想的?

”、“你为什么这样做?

”等等,给被告人或己方证人,留出一定空间,让他们把案件信息陈述清楚。

但,对于对方证人、鉴定人等,则要尽可能地采用封闭式的发问方式,不能给予太多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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