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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docx

1、庭审发问随着我国庭审实质化等诉讼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直接言词原则将越来越受到重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将越来越成为辩护律师出庭的一项重要技能。但,受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庭审模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技能,一直是我们辩护律师出庭技能的短板。刑事案件庭审瞬息万变、情况复杂。己方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受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同人员又因其性格、品格、思维等因素的不同而千差万别。除对己方被告人、证人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法提前沟通,对其在法庭上将如何作答,均无法预测,一旦其作出于己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将成为作为证据记入庭审笔录,无法更改,所以发问的风险极高。从我

2、们近年来办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受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大量出现,在法庭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辩护律师如何把握住这些机会,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对每一位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刑事案件庭审,大多数辩护律师在发问环节,可能都会遇到三个让人非常纠结的问题:问不问?问什么?怎么问?我们必须意识到,发问与质证、辩论,同时构成了刑事案件庭审的三大重要环节。发问,在引导法官思维、发现案件争议焦点、揭示案件重大疑点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辩护律师要做的,绝不是放弃发问,而应当是在发问技巧上多下功夫,发展出一套适应我国现阶段刑事案件庭审特点的发问方式,更好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

3、用。发问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强势的公诉人进行讯问后,法庭气氛明显压抑,当事人情绪明显低落,所作回答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引导被告人陈述出案件中的隐情、怨曲、疑点、矛盾。对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等,更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将证据中的疑点、问题当场揭示,使其暴露在法庭,引起法庭的重视。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往往是问案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比如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问:“被告人这件事你做了没有?”“被告人你不要解释,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你做了还是没做?”或者是“被告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迫于法庭规则和公诉人的压力,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只能说“做

4、了”“是的”。至于,被告人“做”的原因、“是”的理由,没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此时,辩护律师就应当在发问环节,就这一关键事实补充发问。比如询问被告人“你为什么这样做?”、“你当时是基于什么考虑这样做?”等等。再比如证人出庭。如果是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多半是意图证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此时,辩护律师,更应当通过提问,来否定或减弱该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或证据能力。如果是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使该名证人将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讲出来,以使得法庭得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当然,不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都是有风险的。这一点,辩护律师在事前应当有所评估。被告人、证

5、人、鉴定人等,因为其知识、性格、立场、认识能力等不同,对同一事件所做的回答,很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或是向辩方证人发问,也有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答案,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因此,辩护律师发问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充分沟通,对发问对象可能会如何回答作出评判和预估,慎重发问。这里必需强调的是,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是为其辩护观点服务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提的每一个问题,都应当是有其特定目的,有些问题甚至是“明知故问”,辩护律师千万不能“为了问而问”。那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应当问哪些内容?请继续关注下期内容。首先,辩护律师要明确发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的关系,才能在

6、发问时提对问题、提好问题。发问不是为了问而问。发问,是为了展示案件真实情况、揭露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否定相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其目的还是为之后的质证、辩论打基础。因此,辩护律师发问,应当问关键事实、问明显疑点、问重大矛盾。比如,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该案庭审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究竟是自己滑倒的、还是被告人推倒的”。发问环节,辩护律师详细地问被告人:“你是怎么到案发地的?你到案发地的原因是什么?你乘坐的什么交通工具去的?”刚问到第三个问题,公诉人就举手反对,打断了辩护律师的发问,理由是“辩护律师发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很明显,这些问题的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关联不大,严格地说,都是废话,不需要问。

7、否则,即便不被公诉人反对,也很可能被法官打断。要知道,目前我国的庭审,法官对辩护律师的发问限制是很多的,远远不如对待公诉人那样宽松,法官给辩护律师发问的时间,以及对辩护律师的耐心,都极其有限。其次,应该根据发问对象、发问目的的不同,针对性的提问。1、对被告人发问。还是以上面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为例。辩护律师应当明白,向被告人发问,其目的是通过被告人的陈述,将案件事实展示在法庭,将起诉书没有陈述的隐情、背景,或是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的疑点、矛盾等暴露在法庭,从而引起法官对案件产生疑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产生重视和关注。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前,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明确其辩护观点。如果辩护观点是“受害人

8、自行滑倒摔伤”,那么辩护律师的发问就应该紧紧围绕这一辩护观点,设计发问提纲,提出问题。比如:“被告人,你与受害人当时分别处于什么方位?”“相距多远?”“被告人,案发现场环境如何?”“地面是否平整?”“案发当时,你与受害人有无身体接触?”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位置,可以反映被告人有没有可能去推倒受害人;案发现场的环境,可以反映,受害人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自行拌倒或滑倒而受伤;被告人有无与受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可以反映被告人有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行为。这些问题,均与受害人致伤原因相关,均围绕着该案的关键事实,均可以为辩护观点服务。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参与人众多。辩护律师对自己代理的被告人发问,应当说是难度较低的。

9、辩护律师通过庭前的阅卷、会见,在庭审时基本可以按照计划或提纲对被告人发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的回答也会与辩护律师的预期一致。因此,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可以根据辩护方案,围绕案件事实,就案件起因、关键事实、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的重要行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等方面预设问题。在为被告人做有罪罪轻辩护时,还可以对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如何到案、被告人有无赔偿等量刑情节,进行发问。2、对证人发问。对于证人发问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己方证人,一种是控方证人。如果是己方证人,辩护律师基本可以按照庭前设计的发问提纲,向证人提问,引导证人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事实。如果是控方证人,通常是对控方证据以及控方指控观点

10、的加强。由于其身份、角色的原因,容易与被告人、辩护律师产生对立,辩护律师也难以预测控方证人会在庭上作出何种陈述。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对控方证人笔录中的内容相当熟悉,对案件中各项证据及关联了然于心。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发问,目的通常是攻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通过发问,削弱甚至否定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争取法庭对该证人证言持怀疑态度,最好是不予采信。比如一起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利用股东身份侵占了公司的房产。被告人辩称,向公司股东和员工分配房屋,是公司股东会商议后作出决议,其取得公司分配的房屋并不违法。庭审时,公诉人申请一名公司员工李某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公司

11、的房产。李某在庭上陈述:“公司的多处房产,由被告人私自占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李某的这一证言,与案卷中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相矛盾,是明显违背事实作出陈述。如果辩护律师正面向其询问相关情况,难以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答案。搞不好,李某还会进一步指证被告人。因此,辩护律师只能依据案件的其它事实和证据,对该名控方证人旁敲侧击,以期找到突破口。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抓住这一案件的矛盾点,向李某发问。辩护律师可以向该证人询问:“李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其它股东的签字是否属实?”若李某回答“属实”,则证明该分配房屋的决议,确系股东会讨论作出,这一事实就与证人的当庭陈述不符;若李某回答:“不属实”,则可进一步

12、追问,以攻击其证言的可信度。庭审时,李某果然回答“不属实”。辩护律师则进一步追问:“这份股东会决议上,共有七位股东签名,这些签名都不属实吗?”“你怎么知道都不属实?”面对这些问题,李某支支吾吾,始终无法正面回答。最有意思的是,被告人此时也来了一个神补刀,他问李某“你分了房子没有?你别撒谎,我要申请法院到房管局查询你名下的房产。”李某一下愣住了。因为她也分了房子,还不只一套。但这个问题,其显然无法撒谎,因为房屋均在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可以核实的。整个法庭一下陷入沉寂,所有人都望向李某。经过几分钟的沉默,法官终于忍不住了,望着证人说:“证人,这个问题是个事实问题,很好回答,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13、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陈述?”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说“分了。”发问到这里,李某的证言的可信度,几尽为零了。3、对鉴定人发问。除了证人以外,法庭上还会有一类人员出庭鉴定人。当前,侦查机关越来越多的通过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证明。而且,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类证据往往容易得到法庭的采纳,成为认定案件的重要证据。为了反驳鉴定意见,辩护律师通常会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对其进行发问,从而降低或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但是,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报告,都涉及相当深度的专业知识,除非辩护律师对该专业有相当的研究,或具备一定的从业背景,否则对鉴

14、定人发问,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但是,对于这一重要证据,特别是一份错误百出的鉴定报告,辩护人又不能忽视。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是目前诉讼制度给予辩护律师的绝好机会。辩护律师,只能也必需利用好这一机会。一个好的办法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通过同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向鉴定人发问和对质。(这一问题,我们今后再专门探讨。)除了申请专家证人之外,辩护人也并非不能通过向鉴定人发问,来向鉴定意见提出挑战。鉴定意见既然是证据,当然也要服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15、行业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规定。辩护律师依据我国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分析鉴定意见的外在形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资质等,仍然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高质量的问题。比如一起诈骗案,公诉机关用以证明诈骗金额的证据,是一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辩护律师通过对这份鉴定意见的研究分析发现,该份鉴定意见在鉴材取得、鉴定依据方面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该份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均为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存在容易修改等特点,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移交,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这份鉴定意见在电子数据的取得方面,严重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采用了未按照法定程序封存、移送,无法保证同一性的电子数据

16、,作为鉴定依据。同时,该份鉴定意见,还采用了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那么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就可围绕这两方面进行设计。庭审中,辩护律师向鉴定人发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鉴定机构的资质,是鉴定人无法回避和隐瞒的事实,通过这些提问,以使法庭充分关注到了该份鉴定机构超范围、违法鉴定的问题。总的来说,对于这些存在重大问题的鉴定报告,辩护律师要扬长避短,不与鉴定人在过于专业的问题上,作无谓纠缠,而要紧扣法律规定、直击痛点、暴露问题,使得鉴定人避无可避,也使法庭对这些问题充分重视。当然,仅就法庭发问的内容方面,还有许多值得分析研究的问题,此处仅挑重点示例说明,不再一一列举。那么,辩护律师除了

17、知道在法庭上应当“问什么?”外,发问本身也是一个极具技巧性、专业性的庭审技能,辩护律师即便列出了庭审发问的重点内容,如果没有良好的发问技巧、发问能力、发问策略,其发问的效果也可能会大打折扣。怎么问作为一名久经沙场的刑辩律师,以下的庭审发问经历,估计您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刚问几个问题,就被法官打断,认为您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提的问题,被公诉人反对,还批评您在诱导被告人;您提的很简单的问题,自己的当事人就是听不懂,嗑嗑巴巴、答非所问,搞得您下不来台;又或者,对方证人或鉴定人,对您提的问题顾左右而言它,或是矢口否认,甚至和你当庭互怼,把您气个半死!就这样,一场期待中精彩的庭审发问,却因为这些意想不到,

18、就此game over。所以,辩护律师除了要敢于发问外,还要掌握一定的发问技巧,这样才能霸气的掌控庭审发问、顺利地闯关打怪。不过在您于法庭之上霸气侧漏之前,还是要先了解一下,我国的庭审发问规则。(此环节略显枯燥,好在不是太长!)1、我国庭审发问规则。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辩护人法庭发问的规定比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

19、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

20、调查规程(试行)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目前关于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主要规则

21、,可以归纳为:不得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诱导式发问;不得威胁或误导证人;不得提损害证人人格尊严的问题;不得泄露证人隐私。个人认为,现有庭审规则,在对庭审发问规定了许多禁区的同时,又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发问是否越界,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理解和掌握尺度。什么样的问题,是与案件无关的?诱导式发问和合理的发问技巧,如何区分?究竟怎样才算诱导?直截了当的提问固然好,但往往不能得到想要的答案。有时候在庭审中,不采用一定的发问技巧,很难得到需要的答案。2、辩护律师基本发问技巧。抱怨归抱怨,在目前庭审规则下,辩护人还是要服从法官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辩护人庭审发问时,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

22、,最大程度地发挥发问的作用呢?这里我们介绍一点方法和技巧,用以抛砖引玉。(1)庭前准备发问提纲。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庭前一定要准备一份发问提纲。如果有多名发问对象,更要根据不同发问对象,分别准备相应的发问提纲。通过发问提纲,可以将庭审时可能提出的问题,按照不同的内容、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梳理。必要时,还可以预设对方可能的回答,再针对性地准备好对应的问题。这样可以使庭审发问,更加清晰、流畅,避免庭审时慌乱或遗漏重要问题。(2)拆分问题。庭审时,应避免发问过于笼统、宽范。比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为什么要伤害被害人?”被告人回答:“是他先威胁我的。”表面上看,这个提问没啥问题。

23、但细想一下,这样的提问并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被害人有没有威胁?有哪些具体的威胁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威胁?这件关键的案件事实,并没有很具体的呈现在法庭。辩护人此时的发问,不过是让被告人重申了其观点,难以产生有力的辩护效果。发问属于法庭调查环节,法庭调查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辩护人提问,应当先将发问划分为不同的方面,再对每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拆分。要将一个问题拆分到不能再拆分为止。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展现案件事实经过。显然,通过上面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可以很清晰、完整地将案发起因展现出来,具有很强的画面感,可以使法官注意到被告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感受到受害人当时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给被告人

24、造成的恐惧与威胁。(3)注意问题逻辑顺序,提问要有条理。庭审时,经常看到有辩护人提问没有逻辑顺序,上个问题问的是案发原因,下个问题又问到案发结果,接着又突然拐到被告人到案经过。比如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有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案发当天你在案发现场做什么?”“你有相关操作证件吗?”“这个工程是你是承包的,还是他们请的雇工?”“你当时在哪一个房间操作?”上述问题间缺乏逻辑联系,导致被告人的回答很混乱,整个提问结束,法庭仍然对案件事实经过并不是太清楚。对于上述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划分为若干个主题。(4)明知故问。辩护人有时候要明知故问,特别是对于自己的当事人。明知故问的目的,是要

25、让案件事实通过被告人的口,陈述给法官听。另一方面,辩护人在法庭上提问是有一定风险的,即便是自己的当事人,也有可能说出不利于其的观点。因此,辩护人对于不知道或拿不准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会如何回答的问题,应当格外慎重。确实不好把握的问题,宁可不问,也不要随意提问。一旦答案不利于被告人,将非常被动,且难以挽回。对于有些思维不太清晰的被告人,最好对同一问题,事先设计好多个发问方式做为预案,以应对其当庭答非所问的情况。(5)勇于反对、善于反对。“反对”是辩护人在庭审发问环节的一项有利武器。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诱导性问题、重复性问题,辩护人要勇于反对。比如,控方问:“被告人,被害人被你踢后,是否大喊大叫?”“

26、被告人,你踢被害人时穿的是什么颜色的皮鞋?”对于此类设定了前提的问题,被告人的回答无异于承认,其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反对”,并及时陈述理由“报告法庭,公诉人在诱导式发问。”除了这样一些明显的诱导式发问以外,还有一些不太明显或是习以为常的提问,容易被忽视。比如,法庭发问环节,公诉人第一个问题通常会问:“被告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对于这样的问题,在被告人不认罪或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被告人是不好回答的。被告人如果回答“是的。”公诉人很可能接着问“既然你认可你原来的供述,那么你原来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都承认有罪,为什么今天开庭不认罪?”被告人如

27、果回答“不属实。”公诉人则有可能会问“这些笔录,你看过没有?上面是不是你签的字?”“既然你都看过,并且签字确认,为什么不属实?“显然,被告人无论怎么回答,都会给人一种在抵赖、狡辩的感觉。对于公诉人的这种提问,实际上辩护人是可以反对的。在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6)合理采用封闭式提问。对于被告人和己方证人,由于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就发问进行一定沟通,他们会如何回答基本会有一定预期,所以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向被告人和己方证人发问,可以采用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问题。比如:“当时你是怎么想的?”、“你为什么这样做?”等等,给被告人或己方证人,留出一定空间,让他们把案件信息陈述清楚。但,对于对方证人、鉴定人等,则要尽可能地采用封闭式的发问方式,不能给予太多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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