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立法原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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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立法原则范文
合同法立法原则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平等原则(第三条)
自愿原则(第四条)
公平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第七条)
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
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以善意方式形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序:
社会的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合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__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主要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概述
要约
承诺
格式合同
合同成立的其他
形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
合同成立概述
它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一个过程,为动态的表现。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须以下几项三项条件:
(1)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9条)
(3)有一定形式。
(第10条)
(4)依要约与承诺的方式.(第13条)
合同成立的要件
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有:
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
——要约(offer)和承诺(aeptence)
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美国:
Offer:
Anofferisamunicationthatcreatesintheoffereethepowertoformacontractbyaeptinginanauthorizedmanner.
要约的性质为意思表示。
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
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
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
已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依法构成要约,使乙公司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为订立合同作了必要准备的花费必要费用,现甲公司无货可供,造成乙公司无法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准备足够的货源,或者在广告中名确表明此点所致,故应由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费用损失。
二)要约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2项条件,包括: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抄用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具体分析
1.要约必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必由特定的人作出;
3.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4.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的时间。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既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综合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当时的实际情形。
看下例:
A.在驴马市,甲对乙说,我花3千元买你的马。
B.甲向乙发传真,内称,本公司产品全部降价销售,如果量大,还可再优惠。
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要约应有对象,该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特定:
甲向乙发出要约,愿以1百元/件的价格购买其某种衣服。
也可向数人发出。
不特定
如公车停靠在站点、自动售货机。
发出
要约人应将其要约送达至受约人,要约自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
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
ARTICLE2.3(Withdrawalofoffer)
(1)Anofferbeeseffectivewhenitreachestheofferee
要约失效的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__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的,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未定期间的,在合理期间内有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ofoffer)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条件:
以通知方式作出,撤回要约__应先于到达受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条文:
我国《合同法》第17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3(Withdrawalofoffer)撤回要约__应当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合同不可撤销。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采取某种行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条件:
以通知方式作出,且该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
《合同法》第18、19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2.4(Revocationofoffer)
要约的消灭
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__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
5、要约被撤回
6、要约人人格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
7、受约人死亡
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判断。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5、其他因素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期限的起算(采投邮主义)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这一点要与要约的生效的时间严格区分开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原则上应全部接受,不得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
(镜像规则)(themirrorimagerule)为鼓励交易,现代社会一般将“不得变更”缩限为“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__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
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排除某些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即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
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只能排除任意性规范而不能排除强行性规范。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虽然有合同的自由,但其签订、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正义原则一)合同正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如何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正、平等或者对等的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行为过程中。
主要表现(或者要求)为: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使之充分反映等价交换的要求,履行的条件也应当公平,不允许签订对一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完全履行之前,法律也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__、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而保护该当事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__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这同样也体现了公平的法则。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理双方争议。
公平原则明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对等或者等价给付方面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们有权在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以维护合同的公平。
维护合同公平与维护合同自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合同自由赋予交易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而维护合同公平则意味着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平。
可见维护合同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但它是合同自由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平等的原则主要表现(或者要求)是:
(1)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也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论是国家机关法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必须受合同法的约束,必须作为完全平等的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方,把自己提出的条款强加于对方。
(2)履行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按合同规定履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要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须平等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承担违约责任平等。
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因某种特殊地位而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处理合同纠纷要平等。
当事人因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平等地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解决合同纠纷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者不愿协商解决的,都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__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应当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指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或者要求:
(1)在订立合同时,应诚实坦白,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具体表现是:
第一,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格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第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第三,当事人不得故意曲解有关合同条款,钻合同条款不完善的空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一些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缺乏经验,可能使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欠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理解和履行合同,而不得借此做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严格遵守体现了伦理道侮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3)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种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内容。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
五公序良俗原则_合同法立法原则。
?
公序——公共秩序:
社会的一般利益(法秩序的规范原则与价值体系)
?
良俗——善良风俗:
某一特定社会的道德观念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__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合同法》第8条
(一)合同神圣与合同严守的意义
?
合同神圣:
合同是严肃的事情,应认真对待,不能视为儿戏
?
合同严守:
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二)合同神圣与合同严守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通过合同订立制度体现
3、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严格的限定,_合同法立法原则。
不允许轻易变更或解除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关键词]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
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比同时存在。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