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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广场商业自营协议书

 

**购物广场商业自营

 

     

编号:

代码:

甲方:

乙方:

公司性质: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年月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购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指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坐落

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本商场”)坐落于市号。

第二条:

营业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将购买的本商场层区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自主经营。

有关场地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详见本协议书所载附件1。

第三条:

自营期限及起营日

一、乙方可在原购的店位(层区号)自主经营。

本场地自经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以下称“商场起营日”)至年月日。

乙方在自经营期内应严格遵守甲方各种经营管理规定。

如有违反,则甲方可终止本合约并没收保证金。

或将本场地经营权收回另行处理。

二、自营期届满,乙方可继续自营或转让第三方经营,但必须竟甲方同意,并符合甲方之相关要求(须做相关登记,备案存档)。

乙方应于合约期满之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或托管之申请。

三、本约期届满,乙方不得暂时停止营业或任意不开门营业,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于一年内连续暂停或不开门营业超过三天或一年内间歇暂停营业合计超过七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或将本场地经营权收回,按托管委托方式处理。

并队本商场与第三方进行合作联营,联营固定费用甲方代收后定期入乙方帐号内。

但不退还乙方剩余行政管理及相关性费用、保证金等。

四、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有以企业变更或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权利予第三人或第三人合作设置专柜,及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协议;甲方有权对本场地与第三方进行联营,并按实际联营之日起,按本商场平均联营固定费用付给乙方,不负担其它责任。

第四条:

行政管理

一、行政管理费用由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收取,直接从乙方没月实际销售额中扣除。

二、若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该区域月平均联营固定费用时,收取额度最低为该区域月平均联营固定费用%。

三、乙方亦可用其他方式支付行政管理费,但必须于每月日前缴清,逾期15日未缴,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业种安排及管理

一、乙方所购买本场地的经营业种为品牌系列。

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区域业种、(品牌)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扣罚其保证金或贷款。

二、相关性许可证办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自营期间内本场地所属商场运营或管理的规章或组成管理机构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概由乙方承受行使。

四、甲方有权视本商场及乙方的经营状况,就本场地的位置、面积或业种进行调整,如乙方不同意调整,视为违反协议,甲方有权扣罚其保证金或贷款。

五、乙方商品的摆放需符合商场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的轻重扣罚保证金或贷款。

六、为了新元银座购物中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整体性,提高经营水平与竞争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推行管理“八统一”,即:

统一布局规划、统一店面形象、统一营业时间、统一人员着装

统一规范服务、统一人员管理、统一广告宣传、统一售货收银。

第六条:

保证金

一、乙方同意向提供保证金元人民币;乙方应于签定本协议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二、在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规定后,乙方需于自营期界满后5日内持保证金凭证感办理相关退款手续,甲方于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及商场管理任何条款,甲方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以抵付其造成之经济损失。

四、如乙方未按时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物业管理费时,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条款中扣除该费用。

五、当保证金不足元人民币时,乙方必须在甲方付款通知后时日内补足,逾期不补或少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乙方之保证金不可作为保证金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

第七条:

保证责任

价格保证:

一、乙方销售的商品价格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乙方经营期间不得以虚假打折、虚假优惠行为欺骗顾客,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除承担一切后果外,甲方对乙方罚以该项所得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协议。

三、乙方所确立的销售价格必须遵守甲方的售价政策。

营业责任:

一、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制度。

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方针,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则,在甲方的指导监督下进行销售,以提高甲方的商业信誉。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销售不属于第五条业种范围内的商品。

四、因乙方及乙方派遣的员工或其他与乙方有关的人员的责任,造成本场地或其他相关商场设施损坏,或使顾客等其他人受害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乙方负责处理。

五、乙方本场地内的材料及其他物品受到偷窃、破坏及灭失等损害时,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哦,对其损失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可以根据营业情况来对乙方的经营位置、面积、装饰等进行调整,乙方不得异议。

七、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促销活动。

八、乙方保证商品销售不侵害第三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不侵害第三者的肖像权、隐私权。

九、乙方保证不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

十、乙方应提供充足的货源,以保证甲方销售畅通,凡发现乙方品种不齐全,数量不足、应季或新品未及时上柜而影响销售的,视为违反本协议。

十一、乙方对本商场内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建立规范帐薄,定期盘店、点同时不得存有危险品。

十二、甲方为配合营业需要有权对乙方帐薄进行监督规范,并定期盘点、审计其帐本执行情况,以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产生。

乙方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根据甲方的判断明显将实施该行为时,甲方可以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税费及相关费用

一、因使用本场地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电费、煤气费、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元/㎡(使用面积)计收,合计元/年,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日期分期缴付。

第二年度物业管理费按年前一度收支情况重新调整。

(物业管理范围及职责详见哦物业管理规定)

三、本场地共设营业人员名,营业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其每月营业款中扣除代为发放;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循甲方的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制度进行处罚。

四、税收: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收。

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九条:

商场设施与装修

一、乙方须对使用店铺做统一装修设计,施工费用自理。

但其设计图须经甲方同意,以维持整体布局效果。

二、乙方须于进场装修前,向商场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装修申请装修设计图并服从相应管理。

三、自营期间,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本场地及设备应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紧急赔偿及负责维修更换。

四、自营期间,甲方所提供的本场地及设备的正常损耗、故障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自有设备的维修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甲方需改变所提供的本场地及设备时,乙方应全力配合。

第十条:

保险条款

乙方应对本场地的自有设备、物品等财物投保相关险种,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

 

第十一条:

收款方式

一、本商场实行电脑化管理,统一收银。

乙方应使用零销业统一发票,接受甲方的监督、协助及管理。

二、乙方需将所经营的商品(或新品)的名称、规格、售价等商品的基本信息上报甲方电脑部。

并由甲方电脑部同意编码建挡后,方可在本中心内销售。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提供各种经营分析表格及数据管理等,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乙方应接受消费者以甲方名誉发行的礼券消费,同时计入乙方的营业额。

四、乙方不得一私自收受货款、外币或拒开、漏开或统一发票,收受礼券者,应在发票上显示使用金额,短开金额或未使用礼券金额,按其金额二十倍作为罚款,甲方可终止此协议。

五、甲方按经营方式所需,变更或重新调整收银方式,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乙方违反本中心经营管理规章,其处罚的款项可直接从乙方货贷中扣除。

 

第十二条:

结款办法

1、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自营业户货款每天一结,乙方销售货款由甲方财务直接划入乙方银行帐号。

2、乙方营业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前,应持前一日销售日报表及销售小票(销售凭单),到甲方指定的收银台对帐,以便结款之准确与及时。

 

第十三条:

经营限制

一、乙方以成本价向甲方购买销货小票及顾客所需要的发票,如顾客因使用乙方商品而发生不良反应并遭到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亦应当负责赔偿。

商品如有质量问题或顾客诉怨,需退换货商品,依据甲方指定《退换货规定》处理,如规定不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乙方应全力配合。

二、乙方不得将本场地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第三人合作设置专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返还本场地给甲方之日止,按日加付甲方应分得收益三倍的违约金。

三、本协议签定后,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场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乙方确无力经营,应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换约或托管,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人税费,并支付甲方按年联营固定费用总额%计算的费用。

四、乙方在本协议签定日内未开始营业,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底十五条执行。

五、乙方不得做违反协议约定的经营使用,不得放置危险品,违禁物品等供违反法及违背良俗之使用。

六、乙方经营店面名称、品牌及公司商标等,不得使用生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招牌名称用字不得超过5个(含5个)汉字。

七、乙方于自营期满交还本场地要求甲方托管时,如有遗留设备、杂物、货品等,视为放弃,听由甲方处理,相关清理工作发生的费用自乙方所缴保证金中扣除。

八、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自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该手续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按底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续约与解约

一、本协议期满,乙方如继续自营,应于协议期满三个月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并经过甲方综合考评后,乙方可继续经营。

二、乙方有下列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商场管理规章。

2、经营期间,乙方有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管理,聚众闹事的情形。

3、乙方擅自将本场地使用权转租、分租、转让的。

4、乙方利用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正常装修日不得超过天,乙方应于装修完毕日后入场经营,否则本《合作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按托管方式执行。

三、自营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场地灭失或不合于继续使用时,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付未到期之保证金,并互不负其他责任。

四、乙方经营商品的品质、内容、数量、价格未达到国家有关机构(如工商、物价、质检、卫生等部分)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营业状况时。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

六、未遵守甲方各种规章制度:

1、《基本制度》

2、《业户手册》

3、《导购人员手册》

4、《业户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自营权转让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协议自营权转让于专业经营公司,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办理更名或换约事宜,乙方未能依协议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视为同意更名或换约,由甲方全权处理。

二、乙方欲联营或托管时,应先行将所欠的各项费用缴清,并将相关的基本情况(被转让人及所在地址、经营期限、联营固定费用等)报备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署《土观协议》后,方可换约,且被转让人不得再次换约。

三、乙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本标的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被转让人可以代为缴纳。

 

第十六条:

协议时效及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可要求将本协议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或公开,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在本协议及有效期内,乙方如有违约,甲方则有权中止、解除协议,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相关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包括《民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送达条款

按甲、乙双方本协议末页一共的地址为合法送达地,送达方式为邮寄、传真或人工送达。

送达文件的生效日以文件寄发日、传真接收日、人员签收日为准。

如有相关变更事宜,变更方应在——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合法送达。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乙双方如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如适者,请【√】)

□仲裁,仲裁机构

□直接向甲方营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补充条款

1、

2、

3、

4、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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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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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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