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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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

精品文档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16、GA654和JGJ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equipmentandfacilities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 医疗机构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

应在本机构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

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 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

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

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4.1.9 应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

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4.1.10 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50222和GB20286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GA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4.1.13 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GA587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503的规定进行。

4.2 消防安全责任

4.2.1 医疗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3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2.4 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当医疗机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5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4.2.6 医疗机构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的消防设施;

    d)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e)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4.2.7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畅通;

    e)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f)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8 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置于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2.9 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4.2.10 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2.11 医疗机构的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c)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4.3 消防组织

4.3.1 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

4.3.2 医院、疗养院和卫生院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处室或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医疗机构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4.3.3 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4.4 消防安全制度

4.4.1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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