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第十章 国际业务外汇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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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第十章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第十章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第一节外汇银行业务管理

一、外汇银行界定

所谓外汇银行是指经过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批准或者指定的能够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

(一)外汇资本金

根据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注册登记管理过程中的规定,商业银行要想获得作为外汇银行的资格(即注册为外汇银行)或者得到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它必须按照金融监管当局规定的比率具备或者拥有外汇资本金。

外汇资本金的性质、职能、作用与管理,完全与银行资本性质、职能、作用与管理相同。

(二)外汇存款

1、境外存款与境内存款

(1)境外存款

是指外汇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以其所在地(国家)货币与外币的形式所吸收的银行存款。

在一般情况下,外汇银行的境外存款只能在其所在地运用。

外汇银行的境外存款能否调回本国运用,通常取决于外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者限制及外汇银行母亲国与其所在国所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具体规定。

(2)境内存款

是指外汇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以可兑换外币与本币的形式所吸收的银行存款。

对于外汇银行来说,外汇存款主要是指外汇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所吸收的境内外币存款。

2、外汇存款(境内存款)基本类型

(1)甲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外法人与境内法人)。

(2)乙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外自然人与外国常驻机构人员)。

(3)丙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内自然人)。

(4)特种外币存款或者特种本币存款。

这种特殊待遇的“特殊”之处在于:

在本国境内的境外法人与自然人及境内法人与自然人都是外汇银行的存款对象。

该类存款只能采用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

(三)发行国际金融债券

1、外国金融债券与欧洲金融债券

(1)外国金融债券

所谓外国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涉及到两个国家。

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一个国家。

第二,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必须得到发行市场所在国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的批准,同时债券发行人必须自觉接受发行市场所在国金融法规的约束。

第三,发行外国金融债券必须坚持“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

第四,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各国的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发行市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办理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

第五,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外国金融债券——平行金融债券存在。

所谓平行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几个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同时发行权益相同并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

这实际上是某一发行者(外汇银行)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发行的几笔外国金融债券。

(2)欧洲金融债券

所谓欧洲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本国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至少涉及到三个国家。

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外两个不同国家。

第二,由于欧洲金融债券属于无国籍债券,因此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受发行市场所在国的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及其金融法规的约束,同时投资者所得利息收入也可以不必交纳所得税。

也正因为如此,欧洲金融债券成为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业务或者品种之一。

第三,发行欧洲金融债券也必须坚持“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

第四,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具备发行资格的金融机构来办理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

欧洲金融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是欧洲货币市场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

2、不同利息计算方式国际金融债券

(1)固定利率金融债券

(2)浮动利率金融债券

(3)“零息”金融债券又称“贴水”金融债券

(4)可选择金融债券

(5)限定浮动金融债券

3、“公募”金融债券与“私募”金融债券

(四)国际借款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国际借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境外各类债权人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

境外各类债权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专营国际信贷业务的官方与半官方组织等。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国际金融机构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

这里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的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五)其他外汇资金来源(国际性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

外汇银行经营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主要包括:

第一,外币兑换业务。

第二,国际汇兑业务。

第三,买入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业务。

第四,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托收业务。

第五,外币旅行支票业务。

注:

除了上述主要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以外,比较常见的还包括旅行信用证业务、“光票”信用证业务与本币旅行支票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代理业务、国际信息咨询业务与信用卡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主要运用于外汇贷款)

(一)外汇现汇贷款

1、定义

外汇现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根据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具体规定,运用自由外汇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所发放的外汇贷款。

2、基本类型

外汇现汇贷款一般划分为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特优利率贷款与贴息贷款。

(二)出口信贷

1、出口信贷的性质

所谓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支持与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提供的信贷。

出口信贷通常是由出口国的政策性专业银行(例如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发放,但在经过国家批准、承诺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外汇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出口信贷。

2、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贷款。

事实上,卖方信贷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不多,除非本国出口商或者本国政府愿意承担因卖方信贷而产生的额外负担。

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事实上,买方信贷是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出口信贷形式。

3、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过程

(1)进口买方信贷操作过程

所谓进口买方信贷是指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以代理银行或者执行银行的身份,运用出口方银行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向本国进口商提供的买方信贷。

换言之,进口买方信贷实际上是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转贷国外出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

进口方银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具体方式操作进口买方信贷:

第一,外汇银行以执行银行的身份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一个总的信贷协议,同时根据信贷协议规定的授信额度与相关条款向本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

此时,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主要是信贷总协议的执行者。

第二,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的身份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一个买方信贷代理协议,同时根据国外出口商与本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与本国进口商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本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

此时,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主要是出口方银行的代理者与买方信贷的信用担保者。

(2)出口买方信贷操作过程

所谓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或者出口方银行的身份向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即通常意义上的买方信贷。

外汇银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具体方式操作出口买方信贷:

第一,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的身份与本国政策性专业银行签订一个买方信贷代理协议,同时根据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与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外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

第二,外汇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发放买方信贷的协议并获得出口方银行的身份,同时根据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并以出口方银行的身份与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外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

(三)福费廷

1、定义

所谓“福费廷”(Forfeiting)是指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在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大型成套设备国际贸易中,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远期承兑汇票的没有追索权的贴现服务。

2、“福费廷”与一般票据贴现的区别

第一,在一般票据贴现中,如果票据到期时遭遇债务人拒付,持票人(银行)可以对票据贴现人或者票据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贴现具有“买断”性质而没有追索权;如果票据到期时遭遇债务人拒付,这与票据贴现人或者本国出口商无关。

第二,在一般票据贴现中,贴现票据必须具备必要的背书人,但通常不需要提供银行的信用担保。

在“福费廷”业务中,贴现票据必须提供拥有良好资信并得到市场公认的银行的信用担保。

第三,在一般票据贴现中,票据贴现的手续比较简单,同时贴现率与市场利率基本保持一致。

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贴现的手续相对比较复杂,同时除了按照市场利率收取贴现利息以外,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与其他费用。

3、经济意义:

对于外汇银行而言,它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形式提供卖方信贷,同时还可以因此收取相对比较高的业务收入;不利的因素在于外汇银行必须承担信用风险与外汇风险。

对于本国出口商而言,它可以通过远期承兑汇票的贴现而及时获取现金,从而改善其资金周转状况并促进其商品出口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可以减少票据款项托收费用的支出;另外还可以利用远期承兑汇票贴现的“买断”性质来转嫁信用风险与外汇风险。

不利的因素在于贴现率与各种费率比较高。

对于外国进口商而言,它可以间接的利用出口信贷来进口所需的商品,同时采用“福费廷”的手续对比买方信贷的手续比较简便。

不利的因素在于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对比较高,因为出口商所支付的利息与费用通常要计算在进口商品的价格之中;另外外国进口商必须寻找担保银行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或者提供必要的抵押品。

4、“福费廷”业务具体操作:

第一,如果本国出口商需要采用“福费廷”方式与外国进口商进行交易,它应该事先与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约定并签订“福费廷”业务意向或者协议。

否则外汇银行不提供没有追索权的贴现服务。

第二,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使用“福费廷”,同时本国出口商应该及时的向外国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并要求进口方银行承兑或者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出口方银行对进口方银行的担保资信进行审查与确认。

同时进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提供担保。

这种信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远期汇票实行保付;二是对远期汇票出具保函。

第四,外国进口商向本国出口商寄送延期付款的偿付票据。

这种偿付票据既可以是经过进口方银行承兑的由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也可以是进口商经过进口方银行担保而开具的本票。

第五,本国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发运出口商品以后,应该通过出口方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寄送外国进口商;同时按照贸易合同规定换取经过进口方银行承兑或者担保的承兑汇票或者本票。

第六,本国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取得远期承兑汇票或者本票以后,根据事先与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将远期承兑汇票或者本票出售给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而取得现金并确认没有追索权。

(四)政府混合贷款

所谓政府混合贷款是指由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或者商业银行普通贷款混合组成的一种外汇贷款。

其中,政府贷款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另一个国家的政府所提供的并带有经济援助性质的双边贷款。

政府混合贷款的基本特点包括:

第一,贷款利率总体水平比较低。

第二,贷款程序相对比较复杂。

第三,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多种具体形式。

第四,贷款业务操作具有特殊性。

(五)特种外汇贷款

1、定义

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将客户兑换外汇的需求与其向银行借款的需求结合起来,满足客户不同资金需求而运用自由外汇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所发放的外汇贷款。

2、类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以及外汇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外汇银行可以将特种外汇贷款进一步划分为甲类特种外汇贷款与乙类特种外汇贷款。

所谓甲类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借外汇贷款而使用本币资金并以外汇资金来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实际需求所发放的外汇贷款。

所谓乙类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借外汇贷款并使用外汇资金,但运用本币资金购买外汇资金来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实际需求所发放的外汇贷款。

(六)国际银团贷款

1、定义

所谓国际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它是指由一家或者几家商业银行牵头,多家商业银行参加,联合组成一个严密的贷款集团,按照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中长期(通常是7-10年)巨额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一般由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参与银行与代理银行组成。

2、类型

国际银团贷款一般可以划分为直接贷款与间接贷款两种具体形式。

直接的银团贷款是指组成银团的各家银行共同委托或者指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银行来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与回收等工作的贷款方式。

代理银行通常是借款人所在国或者所在地的商业银行。

间接的银团贷款是指在银团中的牵头银行不仅负责银团贷款份额的分配或者转售工作,而且直接作为代理银行来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与回收等工作的贷款方式。

3、国际银团贷款的操作过程。

在通常情况下,国际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第一,借款人向牵头银行递交正式的银团贷款申请书以及与银团贷款相关的各种文件与资料。

例如项目法人地位证明、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主办人基本概况等。

第二,牵头银行经过审查并决定受理银团贷款申请以后,应该向借款人发送银团贷款承诺函与银团贷款协议结构文本,同时协助借款人全面分析与认识银团贷款基本规X并收取融资申请费用(安排费用)。

第三,牵头银行协助借款人向国际银团中的其他成员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与贷款资料备忘录,同时根据参与银行的要求解释与分析贷款资料备忘录中的各种相关事宜。

贷款资料备忘录的内容应该包括:

银团贷款结构、项目概况及其有关具体数据、项目市场分析、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还款来源、项目合同与经营章程、其他必需的附属文件或者资料等。

第四,在借款人签署银团贷款协议结构文本并退还给牵头银行以后,牵头银行应该会同经理银行将该贷款协议结构文本提交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做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以及必要的法律文件。

银团贷款协议一般由贷款主要协议与贷款主要条款构成。

第五,牵头银行会同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就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内容或者条款进行最终谈判,同时召集与安排各成员银行进行确认函签字,召集、安排各成员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字。

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字以后应该由借贷双方律师分别向各成员银行与借款人发送有关的贷款文件。

第六,代理银行根据国际银团贷款协议规定条款具体办理银团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与回收等工作。

(七)项目贷款

1、项目贷款的性质

所谓项目贷款(项目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专门为了融资而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所发放的一种贷款。

在项目融资方式下,投资方为了兴建大型工程项目而成立专门筹集资金的工程项目公司;同时由该工程项目公司出面向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融资并承担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法定义务;该工程项目公司获取项目贷款以后再作为投资投入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同时用经营大型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益来归还项目贷款的本金与利息。

2、项目贷款的参与者

第一,贷款人。

项目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专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政府有关产业部门、保险机构等。

第二,工程项目公司。

项目贷款的借款方。

第三,工程项目主办人。

第四,贷款保证人。

主要有政府部门、本国中央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向大型工程项目提供技术与经济支持的外国公司等。

第五,设备供应商。

第六,工程项目使用者。

第七,差额支付协议规定的付款人。

差额支付协议是贷款银行与工程项目公司推荐的第三者签订的付款保证协议。

这第三者通常是工程项目主办人,但也可以是其他经济主体。

第八,保险机构。

第九,工程项目托管人。

第十,工程项目承包商。

3、项目贷款操作的关键问题

第一,贷款项目的可行性。

第二,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三,贷款方式的选择。

第四,贷款利率的确定。

第五,贷款的风险防X措施。

贷款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所面临的基本风险包括货币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经营风险、国际市场风险与国家政治风险等。

(八)其他贸易融资

1、出口打包贷款。

它是指外汇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抵押贷款。

出口打包贷款涉及的抵押品通常是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

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但原则上最长期限为6个月。

贷款的金额通常按照商品交易合同金额或者信用证金额折算成本币以后的60-80%计算发放。

2、票据抵押贷款。

它是指外汇银行向采用赊销方式出口商品的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抵押贷款。

票据抵押贷款涉及的抵押品通常是出口商提供的未到期的并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或者银行汇票,但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该贷款的期限一般根据承兑汇票距离到期日的时间加上货款在途结算时间来确定。

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承兑汇票的金额扣减贷款利息以后的净额。

3、票据贴现。

它是指外汇银行采用买入未到期票据的方式而向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提供的一种间接贷款。

外汇银行买入的未到期票据必须是经过金融监管当局与外汇管理当局批准的可贴现票据。

4、出口押汇。

它是指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以出口商开具的票据及其有关单据为抵押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抵押贷款。

出口商申请出口押汇必须具备金融监管当局与外汇管理当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出口押汇的额度一般按照货物交易金额的90%计算发放。

5、进口押汇。

它是指进口商以进口原辅材料作价加工的销售货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出口商品的销售结汇款为抵押而向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申请的一种短期抵押贷款。

进口商申请进口押汇必须具备金融监管当局与外汇管理当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进口押汇采取逐项申请并逐笔使用的方式办理,而每笔进口押汇金额不低于外汇银行规定的起点金额(例如10万美元)。

进口押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节外汇市场业务管理

一、外汇市场概述

(一)外汇

1、动态外汇(等同于国际结算)

人们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货币的行为。

2、广义静态外汇(等同于外币资产)

所有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而一个国家的政府或者货币当局所拥有的外币资产则称为外汇储备。

根据外汇管理的实际需要,广义静态外汇可以进一步划分居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外汇与非居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外汇。

3、狭义静态外汇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其基本存在形态包括外币存款、外币票据、外币支票与特定的外币支付凭证。

外汇市场交易中所使用的外汇概念一般是指狭义静态外汇。

根据货币能否自由兑换区分,外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

(二)汇率

1、基本汇率与“套算”汇率。

2、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与外汇中间价。

3、电汇汇率、信汇汇率、票汇汇率。

4、外币买入价与外币卖出价。

5、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

(三)外汇市场

1、外汇市场构成

(1)定义

所谓外汇市场是指由外汇供应者、外汇需求者、外汇交易中介者与外汇交易管理者所组成的买卖外汇的交易场所或者网络。

(2)外汇市场主体(参与者)

主要的参与者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外汇银行、外汇交易经纪人、跨国公司、政府部门、其他供需者、外汇投机者、中央银行。

注:

这些参与者既可以作为外汇供应者,也可以作为外汇需求者;但实际上主要的外汇供应者与外汇需求者分别是金融机构(外汇银行)与公司或者企业。

外汇交易中介者一般由金融机构(外汇银行)与外汇交易经纪人担当,但其中最主要的交易中介是外汇银行。

外汇交易管理者一般由政府部门与中央银行担当,但其中最主要的交易管理者是中央银行。

因此,外汇市场上最主要或者最重要的参与者是外汇银行。

(3)外汇市场客体(交易对象)

虽然在不同的外汇市场中,由该市场交易管理者所确定的可以参与交易的外汇与外汇资产不尽相同,但外汇市场交易的对象通常是狭义静态外汇,即包括外币存款、外币票据、外币支票与特定的外币支付凭证在内的各种外汇资产。

(4)外汇市场的交易层次

外汇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外汇银行同业之间的交易,外汇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

外汇银行同业之间的交易额一般可以占到整个外汇市场交易总额的90%以上。

2、外汇市场存在形态

(1)根据外汇市场的组织形式不同,外汇市场一般可以划分为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

目前无形外汇市场已经成为外汇市场的主要形式,而且可以经营所有类型的外汇市场业务或者所有层次外汇交易。

(2)根据外汇市场的交易层次不同,外汇市场一般可以划分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

(3)根据外汇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不同,外汇市场一般可以划分为地区市场与国际市场。

地区性外汇市场是指进入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一般必须具备居民身份,而且外汇交易通常发生在本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市场。

国际性外汇市场是指外汇交易双方通常是居民与非居民,而且外汇交易主要发生在不同外币之间的外汇市场。

(4)根据外汇市场所包含的交易层次不同,外汇市场一般可以划分为狭义市场与广义市场。

(四)外汇交易目的

1、外汇市场参与者交易目的

(1)获取外汇。

(2)资产保值。

(3)外汇投机。

2、外汇银行交易目的

(1)作为外汇交易中介者来接受客户的委托而参与外汇市场交易。

交易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各种市场服务来取得业务收入;在各种外汇市场业务操作过程中临时占用客户的一部分外汇资金;作为客户外汇风险转嫁机构来接受各种外汇风险,同时通过外汇风险的化解来获取盈利。

(2)作为外汇供应者或者外汇需求者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

交易的基本目的主要包括:

第一,将外汇市场作为其外汇资金的来源之一,即获取外汇资金或者特定的外币资金来从事外汇银行业务。

第二,将外汇市场作为其外汇资金运用的场所之一,即运用其所持有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与适度的投机,从而取得各种业务收入与投资收益。

第三,利用外汇市场的基本功能并通过各种外汇市场业务操作来调节银行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实现银行由不同货币构成的资产负债在整体上的平衡。

第四,通过各种外汇市场业务操作对银行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进行保值。

(五)外汇风险

1、定义

所谓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它是指经济主体在持有外汇资产或者运用外汇资金的经济过程中,因为市场汇率变动而遭受资产损失或者经济损失的一种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汇率变动实际上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可能性:

持有外汇资产或者运用外汇资金的经济主体既有可能遭受损失,但也可能因此产生盈利。

2、类型:

(1)交易风险。

(2)折算风险或者会计风险。

(3)经济风险或者经营风险。

二、外汇市场业务(自学)

(一)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在外汇银行的外汇市场业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现汇交易金额一般会占到外汇交易总额的2/3以上。

(二)远期外汇交易。

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实现套期保值或者进行外汇投机。

(三)掉期外汇交易。

其具体类型包括:

第一,即期交易对远期交易。

第二,即期交易对即期交易。

第三,远期交易对远期交易。

(四)套汇交易。

套汇交易的前提是不同外汇市场上汇率在同一时刻存在差异,而只要存在汇率差异就存在套汇的机会。

(五)套利交易。

套利交易能否获取利差收入一般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上短期利率存在差距与市场汇率是否变动。

(六)外汇择期交易。

(七)外汇期货交易。

参与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外汇投机或者外汇保值。

(八)外汇期权交易(外汇选择权)。

复习指导

重要概念:

外汇银行;福费廷;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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