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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提纲合同法

目录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1

2Z202011 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2

2Z202012 合同的分类(了解)3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4

2Z202021 要约4

2Z202022 承诺5

2Z202023 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6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7

2Z202025 缔约过失责任(掌握)7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7

2Z202031 合同的生效(掌握)8

2Z202032 无效合同(掌握)8

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10

2Z202034 效力待定合同(掌握)11

2Z202035 附条件合同(了解)12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13

2Z202041 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13

2Z202042 抗辩权17

2Z202043 代位权(熟悉)18

2Z202044 撤销权(了解)19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0

2Z202051 合同的变更(掌握)20

2Z202052 合同的转让(掌握)21

2Z2020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掌握)22

2Z202060 违约责任23

2Z20206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4

2Z202062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掌握)26

2Z202070 合同的担保27

2Z202071 保证(掌握)27

2Z202072 定金(掌握)28

2Z202073 担保方式及特点(了解)29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考情分析】

  本部分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2部法律以及1部司法解释,以《合同法》为核心,内容比较成体系,容易形成清晰的知识框架,学习难度适中。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 型2011年2010年2009年

单选题14题14分15题15分14题14分

多选题3题6分6题12分5题10分

合 计17题20分21题27分19题24分

  【主要内容】

  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

  【历年考情】11年(单1多1),10年(单2),09年(单2多1)

  【内容详解】

  2Z202011 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二)自愿原则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注意】必须合法。

  (三)公平原则

  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缔约过失责任)

  2.履行合同时(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

  3.合同终止后(协助、保密、保修等后合同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甲施工企业于2000年承建某单位办公楼,2001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6年5月,甲致函该单位,说明屋面防水保修期满及以后使用维护的注意事项。

此事体现了合同法的( )原则。

  A.公平  B.自愿  C.诚实信用  D.维护公共利益

  [答疑编号502476201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参见教材P153。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收养、婚姻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属债权合同的是( )。

  A.监护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政合同  D.劳动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1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收养、婚姻;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不受合同法调整。

参见教材P154。

  2Z202012 合同的分类(了解)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可以履行抗辩权,风险各方共担

  单务合同: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非格式合同

  【2011考题·多选题】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

  A.有名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E.单务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1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所以属于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是有偿的,所以属于有偿合同。

参见教材P155。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2Z202021掌握要约

  2Z202022掌握承诺

  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历年考情】11年(单3),10年(单3),09年(单3多1)

  【内容详解】

  2Z202021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即包括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

(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四、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

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

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

  

(一)概念及要求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注意】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撤回是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撤销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七、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八、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注意】要约邀请和要约最大的不同在于内容不具体,主要条款不具备。

  【2010考题·单选题】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询价

  [答疑编号502476202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参见教材P156。

  【例题·单选题】承包商为追赶工期,向水泥厂紧急发函要求按市场价格订购200吨425#硅酸盐水泥,并要求三日内运抵施工现场。

则承包商的订购行为( )。

  A.属于要约邀请,随时可以撤销

  B.属于要约,在水泥运抵施工现场前可以撤回

  C.属于要约,在水泥运抵施工现场前可以撤销

  D.属于要约,而且不可撤销

  [答疑编号502476202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57。

  2Z202022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1)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

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

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2)对话要约:

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3)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2011考题·单选题】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的承诺,若要约人未做出认可该承诺的通知,则该承诺视为( )。

  A.承诺超时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59。

  【例题·单选题】建设单位按照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负责电梯设备的采购。

于是建设单位向电梯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两部电梯。

电梯厂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则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

电梯厂的回函属于( )。

  A.要约邀请    B.要约撤销

  C.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构成要件有: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该题中的回函内容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属于新要约。

参见教材P159。

  2Z202023 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在仲裁与诉讼中作出选择)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

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明确表明时。

  2Z202025 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一、概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10考题·单选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答疑编号502476202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参见教材P162。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主要内容】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2Z202033掌握可变、可撤销合同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历年考情】11年(单2),10年(单3多1),09年(单3多1)

  【内容详解】

  2Z202031 合同的生效(掌握)

  一、合同的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010考题·单选题】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逐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乙回函表示一个月内可供货2000吨,甲未作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供货合同成立     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特定   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答疑编号502476203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参见教材P163。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

 2Z202032 无效合同(掌握)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

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欺诈的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4)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注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二)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概念

  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1.概念

  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主观因素:

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客观因素:

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

  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3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E

【解析】参见教材P165。

  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主体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总结】由受害方行使。

  

(二)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

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始无效。

  【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危害范围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当事人

原因非法,恶意、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

原因与结果关系原因导致结果无效是否无效,和原因无直接关系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因误解订立的合同

  B.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C.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D.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E.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疑编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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